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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认识
(一)倾销的特征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通过对这一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倾销的若干特征:
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产品的行为。这种低价是相对于正常价值而言的,通过这种低价倾销的方式,出口国可以快速占领进口国市场份额,获取高额利润。同时,进口国的相关工业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行为。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特点、供求关系而自己强行压低其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销售价格的措施。倾销产品的价格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价值,从而,它很可能扰乱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3.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对于企业的倾销行为而言,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赚取外汇;但最多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打败在进口国的竞争对手,垄断进口国的市场,达到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一些国家甚至利用倾销手段打击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以达到对其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控制。
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的行为。倾销往往是出口商凭借自己在国内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从而可看出,倾销是出口国的优势企业把自己的优势从本国又扩张到进口国的过程之一,因此,倾销不仅会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还扰乱了国际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二)反倾销的构成要件
1.在客观上,存在倾销行为。存在倾销行为是构成反倾销的首要条件。如果一国产品出口到另一国时,其不存在倾销行为,那反倾销就无从谈起,因为倾销与反倾销是相伴而产生的。
2.在结果上,存在损害。有倾销的客观行为不一定导致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还要确定该倾销是否存在对该国国内产业的损害。这里所指的损害一般指三个方面,即对某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是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或是对某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
3.在相互关系上,倾销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反倾销的构成要件方面,因果关系的要求是必然的。如果一国的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不是他国出口产品所造成的,那该国就不得采用反倾销措施,否则,其就是滥用了反倾销措施,构筑了新的贸易壁垒。
(三)反倾销诉讼的特点
反倾销的举措被很多国家充分利用来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甚至不惜在两国间建立新的贸易壁垒。面对这一新情况,我国不应坐以待毙,而是应注意当今国际上反倾销的发展趋势,理解和总结反倾销诉讼的特点:
1.在一定的条件下,反倾销诉讼是一种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有效方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反倾销也一样,它既可以用来保护一国的民族工业,也可能被一些国家利用来构筑新的贸易壁垒。面对第二种情况,出口国的企业就需要积极参与反倾销诉讼来保护自己企业的利益,抵制这种不公平贸易的行为。
2.反倾销诉讼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由于世界上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前面所提到的),因而它也决定了反倾销诉讼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当然,它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出口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公正的对待,使世界经济在良性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因此,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制度都按照WTO的要求规定了反倾销诉讼,以此,出口国企业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
3.反倾销诉讼具有公私兼顾的特点。一旦某个国家的生产行业认为自己所在的行业受到了外国进口产品的实质损害或损害的威胁,它便会向自己所在国的反倾销主管部门提起申请,要求对出口国可能涉及倾销的企业进行倾销调查。之后,该国的反倾销主管部门便会对这一情况进行调查,一旦情况属实,它便会采取相关的反倾销措施。同时,在该国的反倾销主管部门的调查过程中,外国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参与进去,进行反倾销应诉。
4.反倾销诉讼的提起主体具有特殊性。反倾销诉讼并不是任何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能够向国家的反倾销主管机构提起的。只有遭受倾销的行业或某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才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诉讼。例如,美国,只有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和遭受倾销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或批发商、工会或行业协会才能提起反倾销诉讼。
5.反倾销诉讼应诉周期长、成本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反倾销诉讼涉及到法律、技术等很多领域的知识,既专又广,对于遭受反倾销的企业来说,很不好操作;同时,反倾销诉讼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证,时间一般要在十几个月左右,很多企业在资金上很难承受,在时间上也拖不起。
二、我国遭遇反倾销现状及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一些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逐步增多。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对我国出口产生严重的威胁。据统计,在1980年至2000年的20年间,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约占国际反倾销案件总数的11.25%,排名第一;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案件数量及其比例也都位居世界第一,这些表明中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客观原因。反倾销作为WTO所认可的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近年来,由于国际贸易领域竞争激烈,全球经济不景气,加之关税的下降和非关税壁垒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反倾销措施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即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加之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前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国外许多国家仍带有政治色彩看待我国,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歧视性,利用制度上的特殊便利,加大了反倾销的针对性。
第二,主观因素。(1)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2)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出口管理制度不健全。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常常是某种商品只要在国外畅销,国内企业便蜂拥而上,导致某些商品大量涌入存在进口国,给人以“倾销”的印象。事实上,很多国家的反倾销法都以进口数量的明显增加作为考虑倾销构成或工业损害存在的重要因素。(3)国内出口企业应诉不力。我国出口企业碰到被告反倾销,往往是采取不应诉的态度。加上我国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客观上又缺乏应诉经费和反倾销专业人才,所以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多采取“消极避战”的态度。
三、我国在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应对方略
1.建立企业自身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如果一个企业自身没有很好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就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自己“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信息。从而,当国外对我国企业进行反倾销时,我国企业很可能陷入被动。因而,我国的出口企业有必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注意通过与我国驻该国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及时联系,注意跟踪该国的反倾销意向,尽量避免和防止可能的反倾销投诉的发生。
2.一旦立案,应积极应诉,并做出快速反应。组织专门的应诉小组,做好“硬战”的准备。中国企业有一个特点:在面对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时,组织应诉不及时,决策太慢,往往错过抗辩的好时机,从而导致高额的反倾销税率。“不应诉就等于不战而降”。同时反倾销应诉周期长、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诉讼时,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专门班子,才能出色地完成任务。企业在国外反倾销应诉过程中,还要对细节问题认真对待。
3.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为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有义务协调反倾销工作,旨在为企业开展反倾销的申诉和应诉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等。另一方面,企业要积极寻求行业协会的支持。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它们在协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企业之间的利益和相互关系,在行业信息、就业信息等方面能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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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旭鹏.试论国际贸易中的倾销、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策略[J].科技咨讯,2006,(2).摘要:当前,我国企业在国外遭受反倾销诉讼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境外企业也不断向我国市场进行倾销,这些现象揭示了中国反倾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国际挑战。如何应对挑战首先要对“倾销”及其诉讼进行基本分析,同时,分析我国遭遇反倾销现状及原因,进而从建立应对反倾销预警机制、积极应诉和多方配合支持的角度总结出我国企业在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应对方略。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反倾销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