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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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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森林特防期内(当前1月10日至次年4月30日)的森林防火责任,切实抓好全乡森林防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村每年向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缴纳森林防火保证金1000元。全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奖励1000元;发生森林火灾的,保证金一律转为森林防火经费。

第二条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采取进组入户宣传,张贴宣传标语,制定永久标语、广播、各种会议安排等方式,大肆宣传森林防火工作,对《禁火令》发放要做到100%到位。

第三条严格一切野外用火管理。对确需生产用火的,履行书面审批制度,并报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同时指派驻村干部、林管站、村组干部到场监管,确保不引发森林火灾。对野外违规用火或经审批后防范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的,每发生一起扣除该村工作经费500元。

第四条乡村要组建野外火源巡逻巡查队伍,并配备交通工具和数码相机等必要装备,在高火险天气内每天进行巡逻,并做好登记。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的,要及时将涉火肇事者扭送到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发现涉火肇事者不扭送的乡村干部,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第五条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扑火队上山扑火,村主要领导到现场指挥,林管站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赶往火灾现场协助。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赶赴火灾现场的,每次扣林管站长、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500元;出现重大事故,由市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凡发生一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的,扣除该村工作经费1000元;一次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的,扣除该村工作经费3000元,给予支书、主任书面诫勉谈话;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750亩以上的,扣除工作经费5000元,支书、主任一律免职。凡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引起重大人员伤亡或引发重大的,由市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定期不定期对各村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有野外违规用火但村上未发现、未报告的,对支书、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在森林防火特防期间,乡村两级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对出现迟报、漏报和瞒报森林火情的村,对支书、主任实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鼓励举报违规用火和违法毁林的犯罪行为。对举报查实者,每人每次奖励50元;对当场抓获违法违规人员及时移交给辖区公安派出所和林管站处理的,每人每次奖励600元,奖励资金从乡财政支付。

第十条凡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两次的村干部扣除年度绩效工资500元;被诫勉谈话两次以上或免职的,扣除年度绩效工资2000元;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乡党委、政府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