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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法修订:拍卖业将如何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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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拍卖机构除了艺术节、艺术周及春秋两季大拍外,每星期都有若干次小拍。”他对比说,“国内公司每年要养半年员工,几家大型公司有季拍,也是为适应报批流程,月拍、周拍、日拍都不可能”

“即使没有外资企业冲击,中国艺术品市场也充满危机。”北京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甘学军对《t望东方周刊》说的这番话,背景是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不再限制外资拍卖行在中国拍卖文物。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其他与艺术品交易相关的改动,还有取消拍卖前报批程序、扩大民间古玩买卖机构生存空间等。

虽然从业者对于这次修法也有更高期望,但是改革终究满足了中国拍卖行业多年来的若干期盼――更为开放的市场、更为频繁的交易,特别是更为方便的民间参与。

中国拍卖业 “狼来了吗”

对于不再限制外资拍卖行在中国拍卖文物,拍卖界没有“狼来了”的忧虑,而是普遍持欢迎态度。

这些品牌公司将带来专业先进的国际规范,对中国企业有示范作用。比如其独立的财务制度可以避免假拍、拍假行为,严格的征集程序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国内公司经常是老板说了算;老板换人了,客户会担忧服务质量受影响。”甘学军对比说,人们只关心苏富比、佳士得的拍品,但没人关注它的老板是谁。

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涛也认为:外资拍卖企业将给中国市场带来更多拍品和客户,且有助于海外文物回流。

上世纪90年代,两大世界拍卖巨头――佳士得和苏富比开始布局中国,先后在上海和北京成立办事处。

2013年,佳士得获得在华营业执照,成为中国首家独资国际艺术品拍卖公行;而苏富比选择与北京歌华美术公司合资成立苏富比(北京)拍卖有限公司。

由于不被允许在中国境内征集文物类标的,它们缺乏书画、杂项等大成交额拍品,如2015年苏富比(北京)秋季拍卖成交额仅1650万元。其从境外征集的标的只能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内拍卖,成交后另行缴纳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5条第3款规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征求意见稿》)中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甘学军觉得,解禁外资企业一定会给国内拍卖公司带来冲击,但不是说它们很快就能在中国市场大展拳脚。

“其策略将是积极而谨慎的,但绝不是独霸中国市场,将来也不可能。”他分析说:“还有拍卖等其他法律要遵守,对中国文化环境‘水土不服’的问题依然存在。”

比如,佳士得、苏富比在中国青铜器、高古瓷等方面具有长期优势,但在中国受到禁止拍卖出土文物的限制;同时,文保和拍卖方面的法规,都规定拍卖企业不能进行购销活动,虽然这在国际拍卖机构是正常业务。

季涛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缓冲期是3至5年:“(它们)原来主做油画等当代艺术,现在改成中国文物,要想形成一定影响力和市场规模,短期内不会对国内企业造成很大冲击。”

外资公司的新角色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看来,中国拍卖业已具有一定规模,不再需要特殊保护。过去禁止外资企业经营文物拍卖,不仅未能防止文物流失,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起了反作用。

近年来,多起流失文物在海外被拍卖的事件引起国人对外资拍卖行的反感。如佳士得2000年在美国拍卖王处直墓被盗彩绘浮雕武士石刻、2009年在法国拍卖圆明园兽首等。事实上,国外法律对此没有限制。

“一些人觉得外资拍卖行在中国也会这么做,其实它们更爱惜品牌,比国内企业更守‘规矩’,甚至有些死板。”季涛说。

比如北京永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曾是佳士得的品牌授权公司,长达8年经营获得行业内较大认可。

由于进出境、关税等诸多限制,为避免在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触犯中国法律,该公司从不拍卖回流文物,使得佳士得许多重量级拍品无法进入中国。

此外,外资拍卖机构还要遵守母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很多法律已转换成为公司规定从上到下执行。

比如根据反洗钱法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外资拍卖公司只允许买家用个人名下账户付款,不准朋友或亲属代付;相较之下,国内银行有很多变通做法,像由付款人出具保证书以避免纠纷风险。

除了为国内企业提供就近观摩先进经营理念、操作流程的机会,中国拍卖界还寄望国际拍卖行对进一步改进中国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制度发挥作用。

在甘学军看来,目前国内监管体制总体不利于艺术品交易行业的持续发展,在从业资格培训、拍卖师管理、文物出入境等方面限制繁多,影响中国市场走向国际化。

比如,凡涉及文物类艺术品拍卖,必须有5名文博系统副高级以上职称且退休1年以上的专家参与,在市场最好的时候,这些专家的行情都是“待价而沽”。

更多、更频繁的拍卖

对中国拍卖公司来说,《征求意见稿》中最重要的改变是取消拍卖前审查。

《征求意见稿》第63条仅规定:“文物购销企业和文物拍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出经营记录,并报企业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据甘学军介绍,以前举办拍卖会,需提前约一个半月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由其派文物专家对拍品进行甄别是否可以上拍、出境;拍卖后,每件文物的买家和卖家都要上报,限制了拍卖企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