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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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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2-0010-01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种田劳作辛苦、收入相对低下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多地区大量农民进入工厂工作,并将各自的耕地抛荒或闲置。为解决这一问题,不少村委组织就将农户抛荒、闲置的分散土地集中起来,集中成片地转包给其他愿意承包经营的农户,同时约定原承包土地上的义务也由现承包人来承担。

这种做法对维持农业生产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土地流转操作程序不规范、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缺位以及种植行为受经济利益驱动等诸多问题,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不断增加,且不少纠纷棘手难处,需引起关注。

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主要原因

1.土地流转协议对所种植的农作物约定不明。比如,原本双方合同中约定种植的是水稻,但随着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承包方改种水蜜桃、葡萄等其他经济作物,由此产生不同的经济收益,引发纠纷。

2.土地第一次流转后未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许多农民认为土地承包下来后自己就可以随意处分,根本不经过发包方同意就转包,导致土地多次流转,中间环节复杂,参与者甚多,极易产生纠纷。

3.要求终止未到期合同。许多农民只注重眼前利益,认为种地没“钱途”时就随意处置土地,但当看到国家政策变化,发现种地有利可图时,又强拿硬要,即使合同未到期也想尽办法要回土地。

4.要求提高土地租金。随着各项生产生活的成本不断上涨,农民以各种理由提高租金,承包方一旦不按照要求提高租金,发包方就不出租土地,承包方只能依靠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有的地方有的干部容易陷入两种工作误区。一是一心想抬高租金标准,美其名曰是维护流出方农民利益。另一种是一心压低租金标准,美其名曰是便于招商以促进土地流转。其实这两种心态都不可取。我们的地方领导一定要客观公正地正确评估当地土地收益,让流转双方在真实客观的前提下,自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5.合同到期后土地复耕问题约定不明。在签订协议时仅仅约定到期时间,很少考虑到期返还土地后的复耕责任问题,到底由谁来承担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大多未予明确,导致纠纷频发。

规范和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1.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承包者等多方面的利益,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操作进行。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合同要经过有关部门的鉴证,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村委会要根据各自区域的实际流转情况进一步梳理,对已流转的农田情况做一次全面清查,并将流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进行有序管理。

2.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和指导。不少涉诉纠纷中,都反映出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因此政府相关职能机关、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对广大农民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政府相关职能机关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承包权流转协议的指导,可以对当地普遍存在的流转形式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格式化的流转合同文本,有效减少纠纷的产生。

3.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务指导意见。由于目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司法实务方面的处理意见还不够全面,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逐年增加,一些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难以把握,案件处理的差异化较大。为此,建议上级法院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制定详细的针对性处理意见。同时,立法机关也应根据形势发展的变化,不断完善和更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