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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高速公路建安工程税收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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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服务跟不上。高速公路各标段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其人员大多来自外地,对本地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税收政策、管理方式都不熟悉,加上工期紧,任务重,更需要我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实际征管中,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的沟通很少,税收政策的宣传不到位,造成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比如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与计算问题就有几个标段的项目部打电话前来咨询过。

高速公路多在比较边远的地带,交通、通信多为不便,施工单位多为外地企业,其人员对本地的情况不熟悉,加上工期紧,任务重,使其更需要地税部门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首先应及时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在什么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及代扣代缴税种的征收标准等详细信息,以免增加其不必要的负担。其次是要尽量提供方便。找人难是高速公路零散税收征管的主要难点。在征管过程中,要深化服务措施,延伸服务内涵,通过送登记证上门、送发票、税票上门、送税收政策上门等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常态下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高速公路工程管理的要求,要根据高速公路零散税收临时性、流动性的特点,采取灵活的对应的措施。首先要加强税法宣传力度,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公路建设方面的政策宣传,针对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多为外地企业且有多个合同段、多个承包方的特点,宣传资料、告知书、代扣代缴办法应第一时间下达到各项目部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手中,明确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其次要勤巡查,必须坚持定期巡查制度,在巡查中掌握税源动态。再其次要加强沟通,通过沟通,可以掌握其资金运转状况、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分包信息、材料采购来源信息、工程机械租赁情况信息等,从中发现挖掘税源;通过沟通,可以了解其实际困难和想法,并尽力为其解决一些即便是工作外的力所能及的事情。

最后要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对高速路各合同段实行台帐式管理。对其所有人员实行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分包工程,要严格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执行,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管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当地适用的核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承包人按劳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项目部代扣代缴。对项目部发生的租赁工程机械以及劳务性支出,要求必须使用地税发票入帐,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出相应的处罚。

地税部门应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特别是对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情况要严格检查,对支付给乡镇、村场及村民的场地租赁费、房屋租赁费、设配租赁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等款项,在做账务处理时,一律要求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白条”或收款收据,不得使用材料发票结算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形式支付工程款。对未按规定开票、取得发票的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取得、开具税务发票的单位,相关部门(单位)要停止拨付(支付)资金。

施工单位,在收购应税矿产品时应向对方索取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已税证明”,未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建筑材料原矿,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的税目税率履行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