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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审判关乎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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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6月7日开庭审理“德隆系”下属德恒证券和该公司的7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此案引起多方关注。

据了解,除诉德恒案外,还有六个与德隆有关的案件新疆金星信托、宁夏伊斯兰信托、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中富证券、湖北德隆友联、湖南恒信证券将在六个不同省市择日开庭。

“德隆系刑事第一案”开审,此案如何定性,怎样适用法律,如何判决量刑,对德隆系其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将起到一定影响。有人士称,此案对今后证券案件的法律实践将具有标志作用和法律示范作用,它不仅关系到德恒和德隆的命运,还将关系到中国证券市场和中国证券业能否健康发展。参与此案的律师认为,在现行我国证券市场中,有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向投资人承诺保底、高回报开展业务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仅是德恒一家,涉及众多证券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如果将承谐保底和高回报视为犯罪,将对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德恒证券审理意义和影响,已远远超出案件本身。

据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陈敢律师介绍,6月7日到6月8日两天,控辩双方辩论十分激烈。第一天从早9时一起到晚9时,第二天更是从早9时一直辨认至晚23时。陈律师说,虽然争论有几个焦点问题,但他认为最重要的有两个。

德恒有过资产管理资格吗?

结合审计报告,控方认为,德叵证券自始至终都没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但辩方认为,德恒证券曾有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这成了一个争议的焦点。因为这关系到德恒有罪与无罪的认定,或是罪重与轻的量刑。控方称,证监会2002年3月14日批文给德恒证券,给其6个月的过渡期,虽然期间德恒向证监会重新申报,但证监会却从没有批过。再者,证监会2004年向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复机构部函中称,虽然向德恒发了许可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根据证监会规定,即使发了许可证,还必须要办理单项审批。

据此控方认为,被告单位德恒证券公司在不具备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8亿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但辩方却认为,证监会3月14日核准了德恒证券公司的名称和章程,按其核准公司名称看,属于证券综合类,不属于经纪类,因此按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公司有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

其次,证监会颁发的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按程序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经过行政机关审核后,一经颁发就具有公信力。重庆市工商局就是依据此许可证才于2002年3月24日向德恒证券公司核发了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在内经营执照。

再者,2003年9月中国证监会重新换发许可证时,取消了德恒证券资产管理的资格,德恒的资产管理资格随即终止。2003年9月23日,德恒领取了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在内的新的营业执照。

据此辩方认为,自2002年3月24日至2003年9月23日,德恒证券具有资产管理资格。并认为证监会的机构部函内容不合法不具有证明力。控方指控德恒证券从始至终没有资产管理资格不实。

据相关人士称,如果法庭采信辩方意见,那么中指认的208亿中,有159亿是在2003年9月22日前开展的,应属合法。也就是说只有49亿是非法吸收公众。其数额和情节都与方有非常大的差别,法庭判决的量刑和结果也将有极大的不同。

据称,6月8日,德恒证券的律师、北京市广银律师事务所郭小河令人吃惊地为被告单位作出无罪辩护。其辩护理由为,控方对于德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法律不当,因为德恒证券是证券公司,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业务,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资格。

但是郭的辩护引起了其它自然人被告辩护律师的反对。除了在最后一轮法庭辩论阶段,谢云燕(德恒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的辩护人为其当事人做出了无罪辩护以外,其余被告的辩护律师所做的均为罪轻辩护。

多数律师认为,对于德恒证券没有资产管理资格期间非法以保底收益方式搞资产管理业务的部分,也就是近50亿应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对于被德隆集团从德恒调去的22亿元,则是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

资金拆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控方在书中指控,德恒证券公司以三方监管,委托贷款,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方式,所作资产管理业务均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但韩新林的辩护律师陈敢认为,对三方监管业务、委托贷款,以及在被证监会批准比照“综合类券商”经营期间所做的保底收益业务,不应当视为犯罪。

他认为,这种委托理财方式承诺保底收益,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但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要件是必须转移资金的占有权,所有权,而三方监管形式的资产管理,不转移资金的所有权、占有权,资金仍在投资人在第三方开设的资金帐户中,德恒证券也不占有投资人出资买入的证券。不符合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要件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资金拆借的拆出方有些属德隆系关联企业,不属于非特定的社会公众。

据了解,涉案三方监管的合同共有381份,资金315795.99万元。陈敢律师称,这种在有资产(管理)资格期间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给投资人以保底收益的方式从事委托理财的情况在中国证券业普遍发生,涉及的证券公司和从事人员面广。这类情况有其发生的社会公众基础:券商之间的恶性竞争,是此类情况的内部驱动力;立法不严密,不完备,监管部门监管不力,行政的任意性是其外部条件。

有律师告诉记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我国属于公诉罪,不属于自诉范围,这就意味着不论这种行为是否造成后果,都必须追究,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要追究原罪。

如果这些违规行为都被视为犯罪,律师们担心其效果将波及证券市场,引发恐慌,造成证券市场的混乱。在我国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的前提下,应实事求是、历史地看待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不易认定为刑事犯罪。

一些律师在辩护认为,唐万新扩大收购金融企业的做法得到了不少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支持,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辩方认为,德恒有罪无疑,但要区分,要分阶段和类型,不应一刀切。

据悉,法庭将在半月之内择日进行宣判。

而“德隆系刑事第一案”宣判的结果将丰富我国证券司法的实践,也将对我国证券纠纷案件的审判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