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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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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最早产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发展至今先后经历了若干不同理念的更替,公司社会责任主要体现为一种关系责任而并非积极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最主要的特点就在于义务相对方不是股东,而是那些除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公司传统理念是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公司社会责任是对此原则的修正以及补充,这就要求公司在实现营利的同时还必须要维护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承担其社会责任。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理论 对策研究

1 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性

传统的公司理论认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实现股东资产的增值,公司的一切活动都是以股东的利益为中心而展开的,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只需要对股东负责,但是,随着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在社会中承担的角色越发重要和复杂,现代公司的发展已不仅仅和股东的利益相关,它牵连到各方利益主体,主要有雇员、消费者、供货商、公司债权人以及社区等。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一个契约关系的网络,公司是所有契约的联结点。在这些所有的契约中,既有股东之间的投资契约,还有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契约,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契约等。股东在这些所有公司的契约网络中,扮演的是一个股本的投入者角色,公司作为契约网络的联结点,不能只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的,还必须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并且考虑到雇员、消费者、社区以及国家利益’。

公司的营利性是其本质特征,但公司在追逐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起一定责任,为社会上与公司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去履行某种责任或者义务。公司的营利性与其社会责任不仅不冲突,反而是能够相互促进的,公司营利目的实现能帮助公司增强整体实力,从而有更好的经济实力去帮助公司实现其社会责任;另―方面,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还能帮助公司扩大其知名度,树立正面形象,增强亲和力与信任感,从而保证公司的持续营利。

2 公司社会责任的特点

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对社会的整体推进作用越加明显,影响力也在遍布各个角落,主观强调自身的发展却不顾及社会形象的公司,只能谋得短期效益而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公司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对于公司和社会是一个双赢的结果,许多国家直接将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写进了公司法,提倡并鼓励公司在遵守基本法律义务的基础上,承担对社会的责任。

2.1 责任对象是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对象并不是股东,而是除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谓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那些受到公司经营决策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方,这种影响是多方面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表现的,具体包括雇员、社区、消费者、债权^以及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的受益人等。总体来讲,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个原则性的规定以及提倡性的规范,责任对象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如公司对雇员提供的劳动安全的义务,就是对雇员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不以经济优势对消费者欺诈的义务。

2.2 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

法律规定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最低限度,同时道德规范以更高的标准提倡公司去承担基本法律义务之外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公司社会责任中既包括强制性规范,也包括非强制性规范。目前各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确认仍旧是以强制性义务为主,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如果公司不履行此基本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是实现公司最低程度社会责任的基本道德。道德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则是一种非强制性义务,不是以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主要依靠道德以及价值观的指引和倡导,因此它主要是对义务人的一种“软约束”,是在基本的法律义务之外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出的进一步的道德层面的要求。

2.3 是对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与补充

长期以来,传统公司法核心与基本原则始终是围绕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展开的。但是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延伸,原来的股东本位也逐步的向社会本位演化,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这也是对传统公司存在目的基本原则的修正与补充。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没有否定反而是肯定了股东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经营的目标,但是否定了公司存在的唯一目标就是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主张公司在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其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是应当尽可能地去帮助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提出的主旨理念就是公司存在不是以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的,还必须要帮助维护并实现社会责任。

3 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对策

《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法条原则性的规定了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社会经济主体,在营利目标实现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该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如何具体落实也不够具体,理论界至今为止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还不是很成熟,也没有―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因而,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

第一,加强对公司的社会责任教育。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公司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熟悉程度还有较大差距,这主要源于对于公司社会责任属性的认识不足。当前,必须加强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教育,公司必须要有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使公司要认识到自己处于一个综合的社会契约当中,自身的发展也受到这个社会契约网的影响和制约,这也决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不可回避的。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必须要有适应其发展的道德土壤和环境,因而,可以考虑加强舆论部门的宣传力度,为公司乐于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提供更多的正面舆论导向,让逃避社会责任的公司承担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引导公司自觉承担与之能力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第二,完善相关部门法。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很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涉及到多方关系,例如,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环境保护关系、税收关系、劳动雇佣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等。公司法又作为一部典型的私法,决定了其不可能包含所有调整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要保证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就应当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去贯彻公司社会责任这一理念,完善各个部门法中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比如,为了鼓励并提倡公司资金支持公益事业,可以在税法中规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如果公司能够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则可以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等等。

第三,加强政府在监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中的作用。必须要借助于政府的引导和监督,否则,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就会缺乏保障。现在很多公司处于经济效益考虑担心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公司的运行成本,削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政府可以采用通过经济手段来引导和奖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比如提供税收优惠,降低产业准入的门槛,增加市场机遇,提供融资支持;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资金投入,为公司社会责任更加规范合理提供技术上的支持,重视人与自然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重视长远的发展,使公司经营管理者要意识到尽管承担社会责任要付出一些资金和资源,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公司将会赢得更多正面的社会评价,拥有持续竞争优势,实际上是一种长期的、科学的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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