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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竞业禁止机制 加强高校科技创新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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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拥有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潜藏着巨大的创新实力。目前我国建在高校中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占全国总数近三分之二,高校承担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占全国的三分之二。

然而,作为知识产权这个无形资产的最大拥有者,我们的高校却未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和管理好这笔财富,人才流动给高校知识产权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我国高校人才流动的现状

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研究报告”课题组的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用人机制的变化,人才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大,给用人单位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高等院校也不例外。

据统计,从1998年到2002年,山西全省共流入高级专业技术人才247人,流出1011人,人才净流出764人,流入流出比为1:4.1;2002年山西全省14个科研院所、9所高等院校因出国留学、调动辞职等原因流失硕士、副高以上人才985人。1998年至2002年在牡丹江市的三所高校共调出专业技术人员115人,而5年间调入的只有49人,在调查中,有14.8%的教师流向外行业,去从事教育科研之外的其他行业,最多的是下海经商,我国高校人才流动数量惊人。

人才流动造成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浙江工业大学经过一年多时间的问卷、查阅统计资料和走访调研,初步完成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软课题。该课题的一系列调查数据显示,近30%的高校反映有科技成果流失现象,而科技成果多的单位更是“众矢之的”。

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外单位窃取流失占40%;二是一些科研人员通过将职务发明化为非职务发明的手段变公为私,占10%左右;三是科研项目研究人员、教师调配或不规范兼职造成的流失,约占总数的46.2%,其中因调离、退休、辞职下海等因人才流动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占20%以上。

高校科技创新亟待引入竞业禁止机制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企事业单位掌握企业单位秘密的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同类行业兼职或就业,从事与本企业本单位相竞争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竞业禁止的现状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

1.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强制性、义务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法定竞业禁止,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竞业禁止最早规定于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后在《劳动法》、《反不正竞争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甚至在《刑法》中也有规定。

2.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对于约定竞业禁止,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如,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经营信息、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当前我国高校适用竞业禁止保护知识产权存在的突出问题

1.立法漏洞使高校无法受法定竞业禁止的保护。我国对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多见于一些商事法律中,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目前还没有针对高校的相关竞业禁止的立法。

对于高校的教授、骨干教师和科研人员,甚至硕士生、博士生和进修生是否应立法课以竞业禁止的义务?笔者认为,高校的教授、骨干教师和科研人员,甚至连硕士生、博士生和进修生都掌握着大量的科研秘密和核心技术,能够轻而易举地利用上述资源来换取巨大的个人利益,从而导致对任职高校知识产权的损害和国有资产的巨大流失。法定竞业禁止没有将高校这一知识产权大户涵盖进去,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一大缺陷。

因此,应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或立法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将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定竞业禁止的范围,扩大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范围,让高校的教授、骨干教师和科研人员,甚至硕士生、博士生和进修生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堵住高校知识产权流失这个国有资产流失的巨大漏洞。

2.高校未能充分利用约定竞业禁止这一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在当前立法跟不上,不能利用法定竞业禁止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情况下,高校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运用约定竞业禁止这一有效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用人单位员工在离职后,在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竞业禁止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对自己利益的损害,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契约,约定竞业禁止的义务。高校作为我国科研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应逐步提高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利用约定竞业禁止手段建立起一种制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防范自己正当权益被非法侵害的双向法律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人才流动造成的知识产权、特别是高新技术的流失。通过制度建设,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的轨道,更好地发挥高等院校在推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高校运用约定竞业禁止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应注意的问题

约定竞业禁止,法律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高校运用约定竞业禁止,应基于契约私法自治的原则,严格限制条件,兼顾双方利益妥为处理,以求保护高校的知识产权,却又不会对员工基本权利造成不当侵害。一般来说,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限、补偿费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只要彼此间的约定未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规定,原则上均有效力。

竞业禁止必须要有明确的保护标的

高校必须有确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存在,才可以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防止用人单位以泛泛的、无明确保护的标的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从而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

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不宜过宽

高校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应该以掌握着科研秘密和核心技术、在其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竞业会造成学校知识产权受到损害为范围,而不能及于所有的员工。高校应当避免不论员工从事的岗位、文化程度及其是否接触到科研秘密、核心技术和企业商业秘密,一律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现象。

竞业禁止的年限应当合理

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确定竞业禁止的合理年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电脑的视窗操作系统,几乎每年都在更新换代。目前,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下,可以参照相关法规,将高校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业禁止年限确定为最高不超过三年。当然具体到每一件案件,还应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对竞业禁止的年限予以合理的确定。

竞业禁止应支付补偿费

用人单位给员工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竞业禁止毕竟限制了员工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择业权利,员工会因为不能到相关企业就职,收入和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地降低,如果员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不会遵守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支付合理的补偿金是值得的。关于补偿的标准,目前只在行政法规中作了原则性规定,笔者认为,高校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竞业禁止补偿费的数额,不但要保证员工生活水平不能明显降低,而且要充分体现对竞业禁止的调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