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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出版物版权保护现存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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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互联网技术、移动终端的不断进步与泛化,标志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字出版物版权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新的境域下,合理有效的版权保护是为了更好地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由此,新型版权保护法的出台就显得格外重要。通过剖析我国数字出版物版权保护现状,版权维护困难、版权意识淡泊等现存问题,分析版权制度对数字出版物保护不力的困境,我国需从数字出版物版权保护立法、作品创新及版权意识等几个维度提出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 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版权维护;版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7)188-0003-02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数字出版数量在全球名列前茅,文化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逐步增长,文化产业链发展势头迅猛。其中,作为产业链中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态势已远超其他产业。《2016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年收益接近870亿元,其产生的效益相当得可观”,发展态势令人惊叹。从2003年至2015年,这12年之间,同比增长幅度远超文化产业链中其他行业,单2015年年收益率和生产总值是2003年的近三倍[1]。在数字出版产业迅猛发展中,其所引发和出现的弊端也越来越多:版权的保护力度不够、数字出版物侵权严重、盗版侵权充斥市场等隐性问题,从而严重制约了该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1 现阶段数字出版的特征

数字出版是人类文化的数字化传承,它是建构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基础之上,融合并超越传统的新兴产物。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别:离线出版物(CD、VCD、DVD)、网络出版物(电子杂志、个人主页、BBS、BLOG、WIKI等)、按需出版物、电子书等。“十一五”期间,其主要形态以网络出版物居多。例如,“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针对数字出版,我们对其主要特征和性能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1.1 内容生产数字化

数字出版物主要基于如下生产路径。首先,通过使用数字的现代化技术,再辅助使用一些当下流行的软件或设备(手机、IPAD等)对要出版物进行处理、润色和再加工,最终形成适合发行的出版物或作品,这就是所谓的数字出版。然后,发行出版物或作品的发表形式不同于以前。业内一般会采用公共网络平台推送、相关机构官网对外公布、EMAIL形式作品,用户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持续对作品或出版物进行浏览与鉴赏。

1.2 管理形式数字化

传统出版物或作品囿于相关机构审查严格、程序复杂、出版速度滞后等问题,造成作品或出版物在时代性与数量上难于满足用户需求。而数字出版却呈现出内容丰富多彩、形式迥异的作品供用户浏览。相比之下,数字出版作品的审查程序较为宽松,主要是因为数字出版者本身充当管理者,不用接受类似传统出版物严格审查程序。数字出版的发行人,其资格不受限制,只要精通网络或熟悉运营模式即可。国内数字出版的运作模式更多体现于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与管理上,智能的“优胜略汰”。[2]但是,大量作品充斥在平台上,管理者无法进行全面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审查,造成现在网络上大量污秽、负面、消极的作品泛滥于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平台,严重制约着数字出版的健康快速发展。

1.3 传播销售渠道便捷

广泛地使用互联网是数字出版作品传播和的主要途径和手段。首先,大部分出版者会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网站出版物信息。所以,互联网在其传播中的作用尤为突出,从而数字出版作品不受时间、地点、环境的影响。例如,“盛大文学”采用一种新的销售推广模式,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进行大范围策划宣传,并成功收购国内较有优势的原创文学网站:“起点”“红袖添香”“言情小说吧”和“潇湘书院”等网络平台。因此,数字出版作品影响更加深远。

2 我国数字出版中版权保护现存问题及成因

2.1 数字出版法律法规缺位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社等,出版单位要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确定出版范围、具有符合资格的从业人员等。换言之,只有传统出版机构才具有资格条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版权利,而绝大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不享有这种权利,从而部分数字出版的主体很难受到法律保护。数字出版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版权问题面临很大挑战,即新兴数字化出版版权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和矛盾[3]。由于数字出版物的信息量过大、作品良莠不齐,而管理者又无法进行全面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审查,且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由此引发出的版权问题矛盾与日俱增,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数字出版的发展进程和优秀作品创作。

2.2 作品权利主体认定困难模糊

互联网已广泛运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数字出版的和后期发展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上文所述,“盛大文W”的方式已被广大作者采用,他们的作品出版和只要在指定的网站授权,付费后便成为网站的VIP会员。用户就可直接所需的文件或作品,而弊端是权力的主体无法确认。除上文中所提到“盛大文学”集团下的几大专业性的网站以外,一种新型的网络衍生系统也可以、作品、视频等。比如,现在流行的微博、贴吧、论坛等一些自媒体,而上述出版方式在产生版权归属纠纷矛盾的同时,亦存在弊端与盲区。微博、贴吧、论坛等一些自媒体因无需用户实名身份注册、认证,所谓的名字都是虚拟的,一旦发生版权纠纷,对作品的归属权问题难以认定。基于以上纠纷与争议,我国现有针对数字出版这一新兴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对有效确认数字出版的主体带了一定难度。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数字出版立法不足。本世纪初曾修订了著作权法,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少量的司法解释与暂行规定,但以上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高速发展的数字出版行业。因此,一旦出现侵权和盗版等问题,会给数字出版的管理带来很大困难,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2.3 产品形态数字化加重数字出版产业的盗版

现象

相对传统出版物而言,产品形态数字化是数字出版的明显特征,该特征使数字出版作品在下载、转载等操作上更加便捷,为版权保护带来了较大的难度,致使盗版现象难以控制。在国内,盗版形式大体可表现为以下情形:在没有经得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传统出版的作品转载至互联网;阅读者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新媒体互相转载数字出版作品;部分网站违法吸收、未被授权的作品等。以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为例,自2009年创建百度文库以来,其运营模式便是采用用户上传的方式,而此类作品中有一部分未经授权,因此给作品的原作者和数字出版者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失。网络运营商、平台商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对这种行为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甚至自动转载文档、视频、影片等盗版作品。更有甚者,为增加点击量和访问率,个别网站标注免费字眼以吸引网民,赢得更多广告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使得盗版侵权状况处于失控的边缘。

3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策略与提升

3.1 完善数字出版立法以加强新媒体监管

基于我国对于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缺失,在著作权法、版权法修订时,需明确数字出版作品版权的归属和保护的范畴,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部分网站已有较为正规的管理要求,用户实名身份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登陆发表自己的作品,责任到人,有源可查。但仍有一部分网站在进行作品上传时,并无须个人信息注册,这样就难以对作者的权益形成保护。笔者认为,在明确权力主体上,如无其他有效的法律依据,优先注册的作者应确认为权利人。鉴于部分网站未在作品要求作者实名制注册而带来的版权纠纷问题应由运营该网站的数字出版者负责[4]。故专业化的数字出版网站应考虑采取实名制认证,还可以采取完备的注册信息方式,如手机身份验

证等。

3.2 鼓励数字出版作品的创新

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政府鼓励社会文化创新,提倡精神文化产品的多元化发展,促进我国人民文化生活的丰富性。国家有关部门应将文化创新改革理念作为数字出版产业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并在具体实施条款中明确政策,鼓励公众生活文化创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化。首先,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在制定文化出版法规或条例时,鼓励数字出版业立好政策,积极引导作者原创,提高创新意识,全面提升国内数字出版产业的质量;其次,数字出版商应当利用各种路径,鼓励作者文体创新、思维创新、形式创新,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充分激发与调动作者原创的创作积极性;最后,更新、增加作品创作类型和模式,网络出版商应解放创作者的文本写作框架与合法内容[5]。促使作者发挥他们的想象力、创造力。以期促进我国数字出版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态势。

3.3 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

受众的文化需求是出版工作的基点,故多数学者常关注受众需求。但版权保护层面对于作者主体本身的研究也很重要,毕竟作者是版权的主体。[6]目前,我国作者与受众版权意识普遍较低,维权概念不强,再加上互联网的迅速崛起,相关数字出版法律条款尚不健全。问题出现后,使得大众无法可依,造成社会大众活动中普遍缺乏对版权的保护,广大数字消费者思想中普遍存在无偿使用意识,以至于盗版、窃取文本的案例屡见不鲜。因而,我国在数字出版方面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4 结论

诚然,完善版权制度,提高技术保护手段,降低维权成本以及提高公众版权意识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层面都很重要,但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之际受众的版权意识提高并非一蹴而就。特别是在“文化强国战略思想”的背景下,传播技术、传播者以及大众版权意识都应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在今后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中,必须顺应时代潮流,革新技术,结合经济、文化、政策等多维路径进行整合。唯有如此,才能推动我国数字出版朝着健康有序、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灏.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传播与版权,2016(10):26-29.

[2]穆向明.网络自出版的版权保护困境与对策[J].编辑之友,2016(11):90-94.

[3]曾ィ霍思远.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数[J].新闻界,2015(3):50-53.

[4]任骥远.论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J].新闻世界,2014(10):165-167.

[5]向志强,周靖淇.简谈版权保护与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关系[J].出版发行研究,2010(11):65-67.

[6]余义.从传播的角度看数字出版版权问题[J].中国出版,2013(7):23-24.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大学重点教学改革项目“一带一路”国际化背景下广播电视专业学生的国际竞争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HDXJJG2015-06)。

作者简介:张超,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国家一级播音员,研究方向为媒介生态学、知识产权保护、新媒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