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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航空延误险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焦点主要在于航空延误险较低的投保率一直未能使其充分发挥减灾减损的作用。该文章从航空延误险的特点出发,探寻其发展的空间和方向,分析其投保率较低的原因,并试图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航空延误险 航空公司自身原因 统一投保 自愿投保
2012年7月8日,厦门航空公司航班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20小时,百余乘客在机场苦等,最后以每人300元的赔偿解决,激起了乘客的不满,也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近段时间以来的气象灾害频频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也使公众的目光再次投到保险的补偿给付功能上来。
航空延误险不是新型险种,但是却一直都是小险种。目前国内的航空延误险为乘客自主投保,保费20元,承保因天气、自然灾害、行为、航空管制、机械故障、航空公司超售等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根据相关规定航班延误4小时及以上可以获赔,按照延误的时间不同获得赔偿,依照各航空公司制定的标准赔偿金额不等【1】。
航空延误险投保率低,大致上原因有三:一是长期以来民众对于保险的认识始终不够深入,甚至对于保险存在一些误解,而航空延误险又是短期保险,日常生活中接触机会少,因此不够认同;二是虽然航空延误时有发生,但毕竟是小概率事件,而根据航空延误险的保险条款,延误3小时及以上更是少数,加上保费由乘客自掏腰包,因此乘客对此存在犹豫;三是航班延误可能得到航空公司的赔偿,同时现行的航空延误险的索赔过程比较繁琐,赔付金额不高的情况下对于乘客没有太大吸引力。
根据2004年6月民航局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应根据航班不同延误时间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所谓自身原因,是指机械故障、航空公司超售等原因。事实上,从航空公司自身的角度来说,为了简化对于航班延误旅客的赔偿程序和减轻自身的赔付负担,航空公司可以考虑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对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进行统一投保。航空公司本身对于航班延误的赔付是从利润中支付,而利润来自于乘客购买的机票。如果航空公司能够直接从机票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购买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空延误险,就可以将后续的赔付程序和费用转移给保险公司。同时由于航空公司为本公司航班投保航空延误险本身就相当于对风险进行了分散,同一家航空公司会有不同的航线,在保险公司承保的层面上也符合大数法则。实际发生延误时,可以直接由航空公司从公司层面上出具航班的延误证明给投保的保险公司,并提供乘坐航班乘客信息,免去了乘客个人索赔的繁琐程序,由保险公司进行后续的赔偿交涉以免乘客在机场由于赔偿的纠纷而滞留,同时也使乘客得到更加全面和公平的保障。从乘客个人角度来说,飞机延误是小概率事件,因此会由于投保的必要性。但从航空公司角度来说,飞机延误可以说是必然事件,因此对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投保保险是可行的,通过保险费的缴纳甚至可以储蓄一部分的赔偿基金以用于今后极端情况频发时的航班延误赔付,既维护了乘客的利益,也可以为自身节省赔付的人力物力。
根据《2011年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2011年航班延误的原因中,天气原因占51.7%,航空管制占40.5%,机械故障占4.5%,运力调配占2.7%,机票超售占0.6%,也就是说仅仅是天气原因和航空管制导致的航班延误就占比90%以上。而非航空公司原因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延误,主要就是天气原因和航空管制,因此旅客可以在购买飞机票时自愿投保相应的航班延误保险作为补充,减少航班延误带来的损失,以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维护。当然,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的部分保费已经由航空公司支付,因此旅客自行购买的航空延误保险应该在相同保险金额的条件下降低保费或者在保费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保险金额,以使旅客自行购买航空延误保险更具有吸引力。而乘客由于个人身份和出行的目的不同,航班延误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就不相同,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占比重较大,保险公司可以在这一部分为乘客设置不同保险金额的航空延误保险,使乘客能够有更大的选择余地,这样也比现行的一概而论的赔付方式体现出更大的公平性。
总而言之,航空延误险是为了更好维护乘客的利益而设立的险种,因此只有在经过市场化的调整,满足赔偿乘客损失的需求,扩大市场投保率后才能更好的实现这一目的,因此航空公司、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应当对这一险种的完善给予更多的关注。
参考文献:
[1]主要责任者:杨雪,南雨
[2]电子文献题名:航空延误险真的保险吗
[3]可获得地址:http://.cn/insurance/20100819/103911236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