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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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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区级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鄞党办[20*]19号)精神,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依照《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本着规范、简便、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区级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

实行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单位为: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机关,区人民团体、区派、区法院、区检察院以及由区财政全额拨经费的局级事业单位。

实行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资金范围包括三部分:一是财政拨款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包括中央、省、市有关部门通过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二是预算外资金;三是其他收入。各单位的基建、城建、技改等项目经费及特费、专用基金暂不纳入集中结算。

二、实行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的基本运作方式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设立*区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对区级机关资金的收付、结算和电子网络管理。

实行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基本运作方式为:银行单一账户,资金集中收付,会计网络核算,信息实时反映。

(一)银行单一账户。就是指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一律取消(工会、学〈协〉会、食堂、党团经费账户除外;运作初期暂保留基建、城建、技改等项目资金及特费、专用基金账户),由单位根据银行账户注销有关规定,在纳入核算中心办理结算的一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其存款余额全部转入核算中心;对其所属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银行账户暂时保留;对个别下属单位较多、业务量较大的主管部门,经财政部门审定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转拨账户,此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中心资金的划入和对下属单位资金的拨付。取消单位银行账户后,由核算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为便于核算中心数据传输、分户结算,核算中心为单位设立识别编码。

(二)资金集中收付。收入方面: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种已纳入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管理的收入直接解缴区国库或通过财政专户解缴区国库,取得的各种预算外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直接缴存区财政专户;各单位按规定上缴上一级或补助下一级的款项,由区国库或预算外财政专户逐级划解直达上一级或下一级国库或预算外财政专户;单位取得的其他收入均须缴入核算中心账户。支出方面:对改革单位已列入改革范围的所有资金拨款,必须拨到核算中心账户结算支付。为加强单位支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须建立单位财务审批、资金领报专人负责制。单位应指定财务审批人和经办人,并要求预留一张盖有单位公章及财务审批等人签名、盖章的印鉴卡报送核算中心备案(格式见附表一)。单位的有关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以及经费的拨入、付出、往来代收代付等,均由单位指定的财务经办人或委托经办人到核算中心办理。

(三)会计网络核算。核算中心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总账套,分账套通过网络连结到各单位,各单位按照统一的财务会计软件进行核算(包括凭证编制、账薄登记、报表编制等),通过电子网络自动传输到核算中心。

(四)信息实时反映。通过信息网络实现机关及局级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信息实时、同步反映。通过点击单位账套,可实时查询资金使用流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及时准确反映单位会计核算过程。

核算中心资金结算采取柜台式服务,通过核算中心开展对外受理结报,并由核算中心开户银行在财政服务大厅设立专柜,现金、转账、汇兑、托收、托付等出纳业务。

三、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具体业务操作办法

(一)财政经费申领程序

1、月度经费申领(不含预算外资金)。每月下旬,财政有关科按正常经费预算的十二分之一提出下月《各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经费拨款明细表》(包含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转拨经费),经审核签章后送交预算总会计办理资金划拨(年初预算指标未下达前,参照上年指标进行管理),预算总会计将资金划入核算中心后,应及时将单位正常经费拨款明细表(核算中心记账联)送交核算中心便于记账。

2、临时经费申领(不含预算外资金)。单位临时用款需另行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向财政有关科提出拨款申请,经业务科经办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名盖章后送交预算总会计办理资金划拨(其余流程同月度经费申领)。

3、一次性项目经费申领(不含预算外资金)。单位填写《预算专项经费请拨单》,向有关科提出拨款申请,经有关科经办人、科长、分管局长、局长签字后送交预算总会计办理资金划拨(其余流程同月度经费申领)。

4、办案经费申领:由单位填写《执法、执罚单位办案经费请拨单》,向有关科提出拨款申请,经有关科经办人、科长、分管局长、局长签字后送交预算总会计办理资金划拨(其余流程同月度经费申领)。

5、下属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费申领(不含预算外资金)。主管预算单位实行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后,其下属单位的经费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转拨。月度经费由主管预算单位在每月末提出下月下属单位的拨款申请,交有关业务科审核、划拨后由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划入下属单位账户或主管部门转拨户。临时经费、一次性项目经费、办案经费申领,由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有关业务科提出申请,经有关业务科审核、划拨后由核算中心予以转拨。

6、预算外资金申领。用于机关本级的预算外资金,需向有关科提出《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经业务科经办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名盖章后送交预算外总会计办理资金划拨,预算外总会计将资金划入核算中心后,应及时将单位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核算中心记账联)送交核算中心便于记账。机关下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申领,在机构改革前,仍按现行操作办法,由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直接划拨。

7、暂存性资金申领。暂存性资金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如:社会保障资金、住房资金、职教经费)。单位申领时,需填开《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向有关科提出拨款申请,经有关科经办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名盖章后送交预算外总会计办理资金划拨(其余流程同预算外资金申领)。

8、政府采购资金申领和使用暂按现行操作办法执行。

单位经费支拨时,由单位指定经办人持单位财务负责人的有关审批凭证到核算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单位累计领报的额度不得超过批准的预算,如超预算,核算中心将无条件拒付。核算中心会计按有效凭证分单位及时入账。

(二)票据领用规定

为加强票据管理,核算中心所需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等票据由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用量统一到开户银行购买,并由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单位根据业务需要使用量到核算中心领用票据,并办理签收手续。单位使用时需将《会计核算中心票据使用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和填写好的支票,经单位财务审批人批准后,送交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按照规定审核、盖章后交单位财务经办人。对具体金额无法确定的给予领用限额支票。

(三)现金管理规定

为严格现金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对单位现金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度。备用金限额根据二至三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核定(具体领用方法同票据领用规定,《会计核算中心备用金(提现)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三)。单位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子网络管理规定

实行电子联网后,为确保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及时,单位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统一的财务软件设置的会计科目、预算科目及科目编号进行财务处理,有关科目设置不能任意变更或添减,如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核算科目,需将有关内容抄告核算中心,并由核算中心统一设定备案。对用于发放个人收入的资金,需在有关记账凭证中说明发放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同时,为便于对各单位会计信息的查询和监管,原则上单位记账时间为日清月结,对会计业务量较少的,至少每星期一次。核算中心根据需要对各单位会计数据进行管理和汇总,并按照职责分工把单位数据拆分到财政有关科室。实行电子网络管理后,有关领导和部门可以在权限范围内通过网络及时查询财务收支情况。

(五)单位其他资金收入(指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往来及代管款项等收入),必须缴入或汇入核算中心账户。由各单位开具收据并将区核算中心开户银行、账号等告知缴(划)款单位,由其将资金划入核算中心。收取的现金由各单位填制现金缴款单缴入核算中心内设立的银行专柜。

(六)实行机关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后,各单位的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按现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所需票据的领用、结报仍按原规定办理。

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