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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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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列》及其实施细则对建设方提供设备、工程分包等情况下如何缴纳营业税有了明确的规定,不同地区的工程项目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不同。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依法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降低税收成本。

【关键词】 建筑业营业税 建设方提供设备 工程分包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筹划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列》(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新条例、新细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政策有了新的规定。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虽然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渐降低,但是只要存在税收优惠,或者我们充分了解、学习、领会、用好国家的这些税收政策规定,我们就能为单位带来有效的税收利益。下面就建筑业营业税涉及到的三个方面问题作简单阐述。

1. 建设方提供设备的营业税筹划

新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提前考虑建设方提供设备的问题。如果在施工中,这些设备虽然是建设方提供,但是合同、协议中没有注明,仍然要计算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另外,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具体名单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例如对建筑安装企业规定的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等,电梯、空调设备、锅炉等。对电力安装建筑企业规定的各种变压器、网络设备等。

例如:某施工企业于**年**月中标2000万元某水库项目工程,其中含启闭装置启闭机款300万元。那么,如果是单位自行采购,那么营业税为2000*3%=60万元。如果合同、协议中注明启闭装置启闭机由建设方负责提供,那么,营业税为(2000-300)*3%=51万元。

2. 总承包与分包的营业税筹划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列》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或者为了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地的劳务资源、设备资源,提高经济效益,通常会把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同时,工程分包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因此,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时,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营业税的缴纳问题,避免重复缴税。根据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分别核算、缴纳营业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宜将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量作为企业自行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采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形式,亦应该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列示。

例如:某施工企业甲**年**月中标2000万元某项目工程,其中:分包给**有限公司900万元。那么,**有限公司应当向甲企业财务出具建筑发票900万元,自行缴纳营业税金900*3%=27万元;企业甲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发票2000万元,实际缴纳营业税金为(2000-900)*3%=33万元。

2.2根据新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只有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其他建筑劳务单位时,才能按扣除分包价款后的金额缴纳营业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的,不得按扣除分包给个人的劳务价款缴纳营业税。因此,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进行劳务分包时,应该考虑营业税成本的问题,尽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单位,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同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取得税务部门的理解支持,及时提供税务部门要求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经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建造合同等;采取必要程序步骤,特别是在税务部门工程项目登记时,一定要将分包项目,登记在总承包项目的名下,省内工程项目外出税收管理证明的编号也一并录入进去,否则,电脑程序将自动产生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象,这将会增加税收成本,带来不必要的税收事项麻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省内建筑企业一律在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看,近年来由于受到人工费上涨较快,而水利建筑业人工费预算单价较低的影响,为了不增加建筑劳务施工单价,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愿意缴纳分包单位营业税金,这在该事项上的概念是有误区的;实际上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法的分包合同,由分包单位直接缴纳分包价款的营业税或者采用代扣代缴的形式,既可以避免分包单位重复纳税,又可以降低工程局的纳税成本。

3. 营业税收中附加税税率的筹划

3.1营业税税收政策规定的营业税税收附加征收税率是不一样的,施工经营所在地在市区的,按营业税税收额的7%征收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施工经营所在地在县、镇的,按营业税税收额的5%征收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施工经营所在地在乡级城镇以下区的,按营业税税收额的1%征收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因此,在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时候,处于乡镇级以下的施工区的如滞洪区建设、河道治理、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项目,当地县级税务机关,让在所属县级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金,这就无形中增加了工程项目营业税的附加征收率,提高了企业的工程税收成本;施工企业必须和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得到税务部门的理解支持,依法争取、保障企业的税收权益。

3.2根据豫建设标[2011]16号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相关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变化的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加了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3.2.1纳税人在市区的,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477%计取;

3.2.2纳税人在县、镇的,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413%计取;

3.2.3纳税人不在上述范围的,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284%计取。

由于营业税金附加费率的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施工企业属于以前年度签订合同,2011年1月1日后结算并缴纳营业税的,应依法向发包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全面税收约束下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因地制宜,根据所处经营地理环境不同,通过与当地税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不断的交流与学习,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营业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3] 凌辉贤、何敏、吴晓如著《营业税纳税筹划36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11-1.

[4] 秦建龙 营业税的税务筹划解析 《东方企业文化》 2012 05.

(作者单位:驻马店市水利工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