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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图书馆倡导与实施信息资源共享,目的是扭转信息资源分配不均、提高信息资源的获取和利用率、获取更大的公共利益。在信息资源共享中,图书馆维护知识产权个人利益,并注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还有着丰富的知识产权制度蕴含。因此,图书馆具有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和谐统一的功能价值。
[关键词]图书馆 信息资源共享 知识产权保护 协调
[分类号]G250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资源共享活动突破了空间因素的制约,诱发了图书馆利用信息资源观念的深刻变革,图书馆事业走进了信息资源共享时代。随之,早期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不突出的矛盾变得突出了。知识产权强势保护主义者过于重视其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图书馆在分享知识产权利益、获得更大社会效益的同时,还有实现和扩大知识产权个人利益的功能,具有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和谐统一的价值。本文将对网络环境中图书馆这一新的功能进行分析,以供决策者、立法者对图书馆分享知识产权利益进行考量。
1.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统一的研究意义
针对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传播手段的变化和图书馆利用信息资源的新方式,国内外知识产权法特别是著作权法纷纷调整,给予图书馆有限的复制、非营利的技术规避、网络传播的有限豁免权,为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法律的调整对图书馆资源共享也有不利的一面,如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404条对将数字版权复制品的传播范围进行严格限制,鼓励出版商以加密的形式出版发行数字作品,因而导致图书馆丧失共享作品、信息的机会,使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加深。对此,美国的博登海默、霍姆斯、达维斯、吉博,日本的中山弘信等学者,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进行研究(如,吉博的《为公共利益传播知识任务方面版权和邻接权限制和例外的性质与范围》),来协调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矛盾;我国有陈传夫先生的《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赵书民的《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冲突与协调》等50篇论文和查先进的《信息资源配置知识产权保护》等2部著作(其中仅有15篇论文以图书馆为主体)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综合分析,国内外大都没有从图书馆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功能出发,仅从知识产权限制角度来协调两者的矛盾,难免带有片面性,难以为矛盾的解决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笔者从图书馆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公共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功能出发,来探究图书馆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和谐统一的价值,将有利于矛盾的解决,让图书馆合理分享知识产权利益,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2. 公共利益: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统一的动力
2.1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法的目标竞合
现代图书馆是以完善其社会功能、实现其社会价值,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众基本文化需求来构建自己的文化服务体系的。我国《图书馆服务宣言》宣称,图书馆是通向知识之门,它通过系统收集、保存与组织文献信息,实现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社会功能。现代图书馆秉承对全社会开放的理念,承担起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缩小社会信息鸿沟的神圣使命。中国图书馆人经过不懈的追求与努力,逐步确立了对社会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并郑重承诺:“图书馆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与共享,各地区、各类型图书馆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协作,促进全社会文献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十五”计划以来,我国把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作为政府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也于2002年4月正式启动。该工程以图书馆为依托,利用先进科技手段整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卫星宽带将数字化文化信息资源传输到群众身边,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建共享,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知识产品尤其是著作权作品是全世界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而保存文化遗产,为文化、科学、教育服务,促进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是全世界图书馆共同的使命,我国国家图书馆以“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为己任,而美国国会图书馆也将“使国会和美国人民能够获取并且利用馆藏资源,为子孙后代维护与保存一个世界知识与创造力的馆藏资源”确定为自己的使命。作为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倡导与实施信息资源共享的根本目标,就是获取最大的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个人利益作为直接目标,还有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如美国1988年实施《伯尔尼公约》报告中宣称:“著作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奖励作者,而在于保障公众从作者的创作中受益。”我国著作权法的宗旨为:“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著名学者吴汉东也认为:“著作权与思想、信息、知识的表述和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保障知识创造者权益的同时,必须考虑促进知识广泛传播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公益目标”。可见,尽管各国著作权立法各有所侧重,但在传播知识,促进文化发展的公共利益的目标上却是一致的。因此,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法价值目标契合,公共利益就是两者的契合点。
2.2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功效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信息资源的获取能力和利用率,获得更大公共利益的最佳途径。但追求信息资源的绝对共享必将导致没有信息可以共享,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恰恰为信息资源的共享提供了一个井然有序的市场与制度空间,使信息资源能够在最大限度与范围内实现共享。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通过信息资源的共享为其搜集、、扩散必要的信息,以完成其不断发展的使命。两者之间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现代图书馆追求的文献信息资源远距离传送、馆际互借,电子资源突破图书馆馆舍进入社区都是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途径。如2008年,吉林省建立图书馆联盟,打破行业壁垒,在横向上,使省内11所高校图书馆、3所科研院所图书馆和20座公共图书馆结成共建单位,依托“虚拟联合目录系统”,建立公共目录检索中心,实现“一站式”查询,并通过发放联盟通阅证,实现联盟成员馆通阅服务和馆际互借“一卡通”;在纵向上,实行总分馆制度,实现图书馆馆舍延伸,从而获得了繁荣信息资源共享的大成果。
从社会知识财富利用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很多设计就是为了确认、保障和促进信息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实现社会分配正义。当今,广东流动图书馆、深圳的自助图书馆模式、广州市由政府主导的图书馆发展模式、东莞的“集群图书馆”模式、佛山市的“联
合图书馆模式”,这些“岭南模式”都坚持公共、公开、公益、共享、平等、自由的核心价值与服务理念,充分保障和实现了公众的图书馆权利和阅读权利。图书馆积极追求信息资源共享,是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对读者公平权利的保护,更是为了实现信息资源分配的公平正义,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因此,公共利益为图书馆共享信息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提供强大的动力。
3.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3.1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个人利益的实现
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信息资源建设是图书馆的重要任务。图书馆按市场价格采购所需的书刊、光盘、磁带、影视资料、数据库等文献,属于图书馆对知识产权所界定的“专有区域”认可,与知识产权人达成协议支付对价的市场行为。此行为使创造者得到其努力的回报,受到社会的奖励,创作者的作品私有产权得到制度上的保障。例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实行“全国期刊中心计划”,实行三级保障体系:第一级,各单位、州和地区基层收集2000种常用期刊,解决馆际互借期刊论文需求量80%;第二级,由国家期刊中心收集45000种期刊,满足80%以外的15%的用户需求;第三级,由国家图书馆及专业图书馆收藏期刊满足余下的5%用户的资料需求。通过三级保障,基本满足100%的需求目标。1967年,OCLC由最初的俄亥俄洲54所大学图书馆组成的图书馆协作网,发展到今天遍及84个国家45000个图书馆参与服务。其数据库中8.3亿条不重复的馆藏数据,实际上代表了成千上万倍的8.3亿册图书或期刊被图书馆购买收藏。我国从1957年开始因而终止的“全国图书馆协调方案”,虽然经验缺乏、管理混乱,但所采购的书刊资料总量之大,基本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情报资料需求。在我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中,仅中西部的湖南省近几年就投资8亿多元,建设40000个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再自主投资进行信息资源建设,由此可折射出整个国家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投资何等巨大。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主旨在于平衡信息资源分布,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避免重复购置,但并不意味着图书馆的收藏总量下降。图书馆为了提高馆际互借的成功率和扩大互借量,在信息资源收集上追求全面,资源购置经费的投入必然加大,意味着知识产权个人将获得更大的利益。
3.2 知识产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在信息资源共享中,如何协调知识产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使之处于和谐状态,各国图书馆有不同的实践经验和新的诉求。针对网络环境下,面对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美国图书馆严格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专有权的限制:合理使用”和108条“图书馆的合理复制”的规定,来接受用户馆际互借请求。但是,图书馆复制总量不能达到取代订购的数量。由于美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总量”给出具体的数据,美国著作权新技术用户委员会(CONTU)又制定了《馆际互借复制指南》,规定:①每年对某种期刊一篇和多篇文献不多于5次复制;②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每年对某一种著作的少部分复制不多于5份。英国图书馆向以研究和学习为目的的用户提供“特免复制服务”,但用户必须签署著作权声明:①在此之前未曾从贵处或其他图书馆得到过此文献;②我仅将此文献用于非商业目的的研究和学习,且不向他人提供此文献的复制品;③据我所知,没有任何与我一起学习和工作的人,为了同样的目的,在近期请求或准备请求与此文献完全相同的文献。
我国图书馆界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时,对著作权作品复制与传播,除合理使用外,一般采取以下方法:①与创作人协议取得授权;②让合作人与创作人协商获得授权;③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④文献复制、传播时附带声明,如果著作权人主张著作权保护,反对复制与传播,图书馆就自行撤下停止传播;⑤突破合理使用界限,无授权情况下,自行复制、传递文献信息。第四种情况,我们不予主张;第五种情况,有损图书馆形象,我们应予规避。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图书馆界也一直在寻求方便、快捷的著作权授权模式,以使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都得到保障;同时也有新的诉求:为了信息资源共享,授予图书馆更多的复制与传播的豁免权。
创作者要取得作品生产成本的回报,取得最大限度的利润,就要凭借出版者、图书馆等中介组织的广泛传播,就要依赖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广泛使用。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为公众的教育、学习、科技创新提供支撑服务,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为知识产品提供一个繁荣的交易环境。如果一味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发展必然受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萎靡,知识产权个人利益将无法实现,社会效益也无法达到。对此,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建议发展中国家没有必要盲目借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而应该建立与本国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也有利于知识产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4.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制度蕴含
在国家公共政策体系中,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是国家的文化政策,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有赖于文化教育等政策的支持,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活动也有着丰富的知识产权制度蕴含。
4.1 图书馆对共有物的使用
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过程就是对信息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制度蕴含合理、有力的诠释。一方面,图书馆通过常规的采购,保障信息资源共享活动的文献丰富性;另一方面,图书馆还通过对知识共有物的使用,保障资源的完备性。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对共有物使用的背后隐匿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如,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过了保护期的作品自然进入公有领域,公有领域作品是图书馆无偿、自由获取信息的重要区域。再如,知识产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也是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可靠部分。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有关“版权的客体:种类”(b)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作者的独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决不扩大到任何思想、程序、方法、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不论在这种作品中这些是以什么形式描述、说明、图示或体现的。”美国著作权登记办公室1995年的操作规程第202条第1款更是规定:“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诸如时间卡、图表、账簿、日记本、银行支票、记分表、地址簿、报表、订货表等等,其设计是为了记载信息,而非传达信息。”这就是“思想和表达”二分法,也为我国著作权制度所接受,我国2001年12月20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就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此外,我国《著作权法》也不对通用数表和通用表格予以保护。美国1909年《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保护不适用于任何美国政府的作品”,目的在于将所有的美国政府作品
都置于公共领域当中。我国《著作权法》也采取了相同的法律立场,其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4.2 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
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是信息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制度蕴含又一重要佐证。根据各国现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图书馆为教学、科研人员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或为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②图书馆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③图书馆为读者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而为读者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下载他人网络作品;④为了保存或借阅目的,图书馆将纸质文献制作成缩微资料、录音、录像制品、机读或者数字资料;⑤在信息资源共享中复制其他图书馆馆藏文献。令人关注的是第五条,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复制他馆文献,都可以用于一至四条的目的,这并不意味着图书馆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因为图书馆开展信息资源共享活动中,一直恪守合理使用的“本质和界限”:①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进步并有益于社会公众,其新作品必须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而不是简单的摘抄;②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即大量的引用原作品或原作品的精华部分,不能视为适当;③引用不能对原作品市场销售、存在价值有影响,即新作品的出现有可能影响原作品的销售市场,或减少其收益,甚至有可能取代原作品,视为不合理使用。该三要素也被引入美国1976年的《著作权法》第107条,并对全球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为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合理的支撑。
实施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达到扭转信息资源分布不均、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发展、繁荣社会经济的局面,是国家文化政策愿景。信息资源共享需要一个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它提供运行的空间,是图书馆不懈追求,这种追求符合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必由路径:所有的知识产权法,都是其所处社会和经济政治环境的产物,不同历史时期对各方利益采取的态度也有一个逐渐变迁的过程。因此,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由应然到必然,是图书馆等社会各界的愿望,也是立法者最终选择。
参考文献:
[1]陈传夫,转型时期图书馆知识产权观管理战略需求、目标与路径,中国图书馆学报,2010(2):24―30.
[2]Library of Congress.Strategic plan:Fiscal years 2004―2008.Washington,DC:Library of Congress,2003:1-20.
[3]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法学研究,2001(6):139.
[4]程焕文,岭南模式:崛起的广东公共图书馆事业,中国图书馆学报,2007(3):15―25.
[5]李玉香,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力让渡,[2010-09-22].http://www.省略/minfa/061110/11270161-2.htlI.
[6]程焕文,潘燕桃,信息资源共享,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30-250.
[7]Librmy of Congress.Final Report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New Technological User of Copyrighted Works,1978:54-55.
[8]British Library to provide free reproduction services special stale-merit,[2011-02-08].http://www.bl.uk.
[9]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ttee.The combination of intelleetu-al property,and development policy.[2010―09―28],http://www.省略/papers/word/Muhi.
[10]肖志远,版权制度的政策蕴含及其启示,法学杂志,2009(10):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