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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转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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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产权是不完整的,农民没有转让、抵押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这种不完整的宅基地产权必然降低了农民的投资激励。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相反,假若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完整的产权,情况就截然相反了。

首先,从农民角度讲,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完整的产权,犹如让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农民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必然增加为改善宅基地配套环境进行投资的激励。如绿化宅基地周围的环境。修缮通往宅基地的道路等,只有这样。宅基地才有可能在流转中产生最大化收益,才有可能在抵押过程中实现最大化融资。

从集体经济组织角度讲,由于农民投资激励的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时集体公用设施的投资减少,不但减少了为集体提供公共物品过程中的协调成本。而且使更多的资源直接流向农村经济发展当中,优化了农村资源配置。

从我国目前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法规规定可以看出,限制宅基地流转最主要是基于保护人权、维护农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考虑,如果允许宅基地自由流转。就会出现诸如加剧土地资源稀缺程度、损害农民利益、破坏社会稳定等负面影响。然而,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就等于承认了宅基地市场的存在,只要是市场。供给和需求定理就会发生作用。另外,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并非强制农民必须转让其宅基地,农民有转让与否、何时转让的选择权,如同城市房地产市场一样。理性的村民都会做一个基本的成本收益计算,不会一拥而上。盲目转让。

将我国农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作为限制农村宅基地转让理由的观点有待进一步商榷,这反而是农民不会盲目转让宅基地的一个重要原因。宅基地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欠缺的情况下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的保障,是农民生存在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把农村宅基地喻为农民的“救命稻草”,那么,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并不妨碍其发挥“最后一张王牌”的作用,因为,基于目前农村的现实情况。农民只有在转让宅基地所得收益足以保障未来养老的情况下才肯转让。

还有人担心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农民将是交易中的弱势群体,要受到交易对方的盘剥,农民无法从交易中得到好处。相反,那些作为(潜在)受让方的利益集团。包括开发商、城市居民将从中得到好处。

应该承认,这种担心是必要的。但不能作为限制宅基地流转的原因,因为,现实中的任何市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全竞争市场仅仅是经济学中的一个理论模型。因此,目前的城市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开发商和居民之间必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我们所关注的是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程度,并对其予以校正,避免市场失灵。

从城市房地产市场建立到现在的逐步完善,我们没有丝毫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回避或者关闭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倾向。这就是说,房地产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合理存在,其自始至终都未成为房地产市场建立和完善的绊脚石。农村宅基地市场和城市房地产市场应该是并列、平等的两个市场。因此,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不会成为建立农村宅基地市场的障碍。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都会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农民自有农民的智慧。

“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个理儿,在农民身上照样行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