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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有协议 老人再婚少烦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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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小区再婚的张大爷与李大婶最近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张大爷退休丧偶后经人介绍与丧偶退休的李大婶相识,张、李都有自己的住房,子女均已成家单过,再婚前张、李各自在自己的住房里独居。两人再婚后,李住进了张处。张的儿子怕李将来分割继承张的房产,多次来张的住处无理取闹。张、李无奈从张的住处搬出,搬到了李的住处。这时李的女儿提出:“这房子是我妈的,我妈住我没意见,老张头来住我不同意,再婚为何不住老张头的房子?这是老张头和他儿子的‘阴谋’,要侵占我妈的财产,奔我妈的房子来的。”二老被双方子女闹得差点分手,最后张大爷了他的儿子。

某市有这样一起命案:丧夫的王某与丧妻的柳某经人介绍,各带一子于10年前再婚。10年后,孩子均已成人离家单过;王某、柳某两人都是退休工人,有养老金,日子过得也还可以。最近因婚前柳某所有的也就是他们当时住的那套价值50万的房产,在柳某死后由谁继承的问题上,两人发生了争吵:柳某准备立遗嘱,死后由他的儿子继承,而王某却要柳某立遗嘱由自己的儿子继承。两人互不相让,酒后的柳某撕扯中动手打了王某,从未吃过这种亏的王某竟在柳某熟睡之后用木棒猛击柳某的头部,将这位共同生活了10多年的丈夫打死了。

财产是再婚老年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再婚如何处理财产问题,预防由此产生的纠纷,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问题处理好了,才有家庭的和谐与再婚的美满。

为了防止再婚老人因财产引发纠纷,在此我们提醒老年朋友,再婚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应树立起物权观念,防止财产被侵犯。《物权法》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还特别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二、再婚前要搞好婚前财产公证,签好书面财产协议,预防财产纠纷发生。《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对婚前、婚后书面约定为一人所有,婚后共同使用的房产的装修、添附,共同使用人要有协议,费用要有记录,给以后一旦发生的纠纷提供解决的依据。四、要按《继承法》第十六条等规定适时立好遗嘱,安排好故后遗产的处理,使应当得到遗产的人放心。在这方面可借鉴一些再婚老年人双方签订的婚后“四不协议”,即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双方与各自子女的赡养关系不变;双方逝后各自子女对各自父母遗产的继承关系不变;双方子女对各自父母后事处理的权利不变。婚后“四不协议”对再婚老年人处理双方以及与子女的财产关系,化解因财产引起的再婚夫妻矛盾、再婚夫妻与子女的矛盾很有意义。五、要树立法制观念,及时依法化解矛盾。再婚老年人发生矛盾,要适时寻求双方、多方协商解决,找有关部门调解解决或通过诉讼予以解决,防止矛盾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