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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病初诊误诊 医疗机构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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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9月10日,张某因停经1个多月,下腹疼痛到A医院就诊,初诊为:“腹痛待查:宫外孕”。经B超检查并进行阴道后穹隆穿刺检查,医院考虑宫外孕,并将病情向张某家属告知。住院后,张某被予以腹腔镜诊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侧)卵巢黄体出血伴血肿形成。2周后张某出院,医院在出院小结诊断中注明为:左侧卵巢妊娠,并医嘱随诊。此后,张某又到其他多家医院检查,均被诊断为:早孕。张某提起遂诉讼并要求初诊A医院进行医疗事故赔偿。

经医学会医学鉴定,结论为:①患者最后诊断为: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此为妇产科罕见病例。医院出院诊断存在误诊。②A医院在张某出院前未作B超复查及诊刮术存在医疗缺陷。但未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③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判决A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水平的局限性,医疗机构并不能保证能对所有疾病都有正确诊断。本案张某最后被诊断为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此为妇产科罕见病例,虽然A医院初诊存在误诊,并且存在医疗缺陷。但鉴于张某所患病症属于罕见病例,医疗实践中不能单纯苛求医疗机构对所有病症均能得出完全正确的诊断。因此,法院判决A医院不承担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目前,患者及家属对医学的诊断、治疗功效以及给患者带来的利益深信不疑,但对医疗过程中存在风险的事实认识不足,甚至完全忽略。越来越多的患者错误地认为只要来到医院就等于把自己由于疾病产生的危险转嫁到医院或医生身上。这也是导致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患者期盼疾病得以治愈的心情,医务人员应该理解,但是将医疗风险和责任完全推向医疗机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医学领域存在很多盲区,纵使高科技的设备和检查手段,也使我们面对很多疑难病症束手无策。医学也是一门经验学科,需要高度科学积累和探索。我们不能苛求医生在患者初诊时就作出完全准确的结论,将初诊的不确定性列入赔偿范围,会使医务人员采取消极防范措施,降低医疗效率,从而导致医生在门诊接诊时不敢下结论。

客观上来讲,由于初诊并不是最终的诊断,医院初诊失误是正常现象,如果因为初诊失误让医院承担了赔偿责任,将医疗风险完全让医疗机构承担,势必会影响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当然,如果患者所患疾病属于医院正常诊疗资质所能诊断和治疗的范围,就应当作出正确诊断和治疗(非本案的罕见病例)。如果医疗机构由于本身存在过错而对患者造成误诊,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