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餐饮业“营改增”的税制安排难点及路径选择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餐饮业“营改增”的税制安排难点及路径选择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 “营改增”试点至今,生活服务业尚未纳入“营改增”,如餐饮业。文章利用2010年国民经济投入产出表的数据,结合2010―2014年公布的餐饮行业相关财务统计数据,对餐饮业征收增值税在税目划分、税率选择、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难点展开研究,并根据数据分析提出了餐饮业主要税制安排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餐饮业; 营改增; 税负;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4-0077-04

一、引言

餐饮业是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于一体,向消费者专门提供各种酒水、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餐饮业的流转税均征收增值税。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的“营改增”试点至今,生活服务业尚未纳入“营改增”,餐饮业就包括在内。在“营改增”的进程中,餐饮业征收增值税其实早有迹可循,国税〔2011〕62号以及国税〔2013〕17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餐饮行业“营改增”将有效消除重复征税,解决税收权限划分难题,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我国餐饮业的“营改增”是箭在弦上,待时而发。

二、餐饮业“营改增”税制安排的难点分析

(一)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

餐饮业存在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兼营模式,如宾馆;二是独立经营模式,如餐馆、冷饮店等;三是单位内部餐饮服务机构,如职工食堂、学校后勤餐饮服务机构等。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涵盖上述三种模式中存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餐饮劳务,主要包括对食物进行烹饪、调制并销售的服务活动。

税目,是征税对象具体划分的项目,是税法中规定的应当征税的具体物品、行业或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它是适用税率的重要依据。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税目划分应考虑将性质相同、积累水平相近的课税对象归入同一税目。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餐饮业共划分为正餐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其他餐饮服务业四大子行业。通过中国统计年鉴2010至2014年公布的2009―2013年的餐饮业相关财务数据,餐饮业中每一个子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与主营业务利润率及变化趋势如图1。

餐饮业2009―2013年连续5年的主营业务成本率均值为50.72%,主营业务利润率均值为43.82%。从图1中可以看出,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显著高于快餐服务业与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显著高于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不同的餐饮业子行业积累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应将他们归入不同的税目,即餐饮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设置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二)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

本文以2010年投入产出表 ① 的数据,按照总产出的销售收入法来测算“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

投入产出表中存在如下数量关系:总产出=总投入。总产出在统计中有三种计算方法②,餐饮业属于典型的服务业,总产出适用销售收入法,即总产出=销售收入+存货增加。根据2007、2010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分析发现,餐饮业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额均为0,所以餐饮业存在总产出=总投入=销售收入的数量关系。从增值税计算的角度,总投入中,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四个项目无法产生进项税额,只有中间投入能产生进项税额,按照前述数量关系,可以利用2010年度投入产出表测算2010年度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税负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应缴税费与应税收入的比率,根据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假设不考虑税收优惠等政策),有如下公式:

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应缴营业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5% (1)

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应缴增值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税收入(含税)(2)

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 (3)

要测算2010年度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主要计算上述公式(2)与公式(3)的数值。首先,本文假设除生活服务业之外的行业均已完成“营改增”,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时间处在其他行业“营改增”之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中间投入总产值项目占总投入(销售收入)的比重a=62.77%。

2.计算中间投入各项目占中间投入总产值比重,确定增值税抵扣率,见表1。

3.设2010年餐饮业含税销售收入为I(I>0),增值税税率为R(R>0),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予以抵扣的比率为b(0≤b≤1),根据前步骤的相关比重,计算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如下:

餐饮业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I*R/(1+R)-I/(1+R)*a*b*15.05%] / I=(R -b*

9.4469%)/(1+R)

4.当b=1(即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时,R分别取17%、13%、11%、6%四个税率值计算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同时,(1)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为0,解得R=15.21%;(2)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0,解得R=9.4469%。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及税负变化如表2。

通过表2的计算结果发现,假设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即:b=1),当增值税率等于15.21%时,税改前后税负变化为0;当增值税率大于15.21%时,税改后税负率反而增加,税负变化为正数(如增值税税率等于17%时,增值税税负率等于6.46%,税负增加了1.46%);当增值税率小于15.21%时,增值税税负率相比税改前降低了,税负变化为负数。当增值税税率等于9.4469%时,增值税税负率等于0,相当于没有税收负担;当增值税税率小于9.4469%时,增值税税负率为负数,不予考虑。所以,当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时,餐饮业增值税税率R的选择应在[9.4469%,15.21%]的区间内。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法为发票法,即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扣税的依据。在一般计税方式下,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及税负变化会受到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的影响。分别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率为0,取b={0,20%,40%,60%,80%,100%}时,进行增值税税率测算,如表3。

从以上分析看出,在确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下,R与b之间呈现一次线性关系。

首先,在一般计税方式下即0

其次,在简易计税方式下即b=0时:当05.26%,餐饮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将为正数,税负将上升。

(三)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难点

1.企业收入的申报额难以查证

餐饮业中大部分经营以现金交易为主,消费人群涉及个人消费、家庭消费、公款消费等多种消费方式,使得发票开具环节成为给纳税人创造违法违规空间最大的一个环节,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最难以控管的一个环节。一些餐饮企业将每天大部分的营业收入表面上用电脑打单给消费者,实则留存在磁盘里,电脑上不显示任何数据;一些餐饮企业会计核算法规制度不健全,使税务人员无法准确掌握其当期实际经营的真实收入额;加之目前我国的餐饮消费者缺乏索要发票的习惯,导致由于未开票、开假发票等使经营者隐匿其收入的机会大大增加。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收入额难以查证,将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

2.企业原料采购发票难取得

餐饮企业很大一部分原材料,例如新鲜蔬菜、水果等的供应商都是规模小的农产品生产性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等,这些供应渠道一般难以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很可能也无法给餐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会导致餐饮企业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仍然存在部分重复征税。此外,餐饮业由于长期征收营业税,存在发票管理意识不强,也为增值税的推行制造了困难。

三、餐饮业“营改增”税制安排的路径选择

(一)低税率政策的路径选择

在我国,餐饮企业整体税负水平较高,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卫生费、排污费等,占企业营业额的7%~10%。

但是,从国际征税经验看,像美国、中国香港的餐饮业增值税都是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台湾地区小规模餐饮业纳税人税率仅为1%,加之餐饮业由于中间投入的特殊性,其投入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可能无法在税额计算过程中全额抵扣,因此,餐饮业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不宜过高。据前文分析,不同的餐饮业子行业积累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设置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为了保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其税率档次不宜太多,具体规定为:

一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具体税率为: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3%;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在使原有的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的税率水平下,能鼓励餐饮业纳税人规范、健全账制建设,更有利于行业结构的优化发展以及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二)征管政策的路径选择

1.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监督与控制

餐饮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的难度,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餐饮业类型、规模、核算形式等将餐饮业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小税源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税源管理。对于重点税源类纳税人,积极为其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政策宣传等方面的纳税服务,较为全面地掌握该类企业的营业收入;对于一般税源纳税人,加强对税收的分析、对纳税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对于小税源餐饮企业,重点向该类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从而实现加强税源监管、减少税款流失的目的。

2.规范餐饮业的发票管理

餐饮业“营改增”后,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方面,餐饮企业要推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提高防伪技术和严谨审核程序,并严惩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专用发票等偷、骗、逃税等不法行为;充分发挥餐饮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监督作用,对餐饮业非法使用发票等不诚信行为与企业资质评级挂钩;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餐饮企业财务人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业务培训,保证专用发票正确、有效地使用与管理。

针对我国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抵扣制度,可以考虑结合采用账簿法,以账簿记录作为进项税的扣除依据,由单纯的发票抵扣制发展为发票抵扣法与实耗扣除法相结合的制度。

【参考文献】

[1] 陈娟.餐饮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2] 胡国强,何雨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J].会计之友,2013(18):69-72.

[3] 赵书博.海峡两岸餐饮业税收比较[J].涉外税务,2008(6):44-46.

[4] 胡海.餐饮行业税收征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11):146-151.

[5] 崔玉卫.“营改增”改革的难点与对策分析[J].会计之友,2013(36):9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