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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标准的呼声日渐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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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领域的公平竞争和公众福利的需求要求标准的兼容性,为此,近几年国际上开始提出开放标准的概念,且呼声日渐高涨。对我国这样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大国参与国际上此问题的讨论意义重大。

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得互联网等信息工具越来越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甚而成为年轻人的一种生活方式。随着相关产品功能的多样化,信息产品各种标准之间的互操作性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样,信息领域的公平竞争和公众福利的需求也要求标准的兼容性。但是,今天的信息技术标准中很难开软件专利。软件专利可能阻止互操作性。为此,近几年国际上开始提出开放标准的概念,且呼声日渐高涨。对我国这样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大国参与国际上此问题的讨论意义重大。那么开放标准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呢?国际上对此问题的讨论进展情况又如何呢?

对开放标准定义的百家争鸣

对于开放标准,国际上并无统一的定义。通常认为,开放标准首先应当是可以公开获得和使用的。“开放”指免专利使用费,而“标准”指由公开参与并通过协商一致运作的委员会批准的技术。

但对是否允许开放标准收取专利费的问题存有很大争议。有的“开放标准”允许专利持有人收取“合理和非歧视的”专利费,并提出对标准使用人的其他许可条件,如ITU、ISO和IEC等国际上认可的主要标准机构都允许收取专利使用费。欧盟和丹麦政府则禁止开放标准收取使用费。因为收费意味着禁止使用免费软件,并对专利非持有人构成歧视。开放标准的很多定义中都明确禁止任何费用。

国际电信联盟(ITU)

ITU定义的“开放标准”是指向广大公众开放的标准,通过协作和协商一致的程序制定(或批准)和维持。“开放标准”便利不同产品和服务之间的互操作性和数据交换,并且用于推广。“开放标准”的其他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协作程序(Collaborative ptocess)――遵从对所有举方合理开放的透明的、协商一致的程序,制定(批准)是自愿的,且市场驱动的。

――适当平衡(Reasonably balanced)――确保制定程序不为任何一个利益集团所主导。

――合法程序(Due process)――包括考虑和答复各利益方的意见。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s))――对于实施该标准核心的知识产权应当许可全球所有使用者在免费和其他合理条件下使用。有关条件的谈判由相关各方在标准机构之外另行商议。

――质量和详细程度(Quality and level of detail)――应当足够允许制定各种不同的互用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实施。标准化的界面不是隐性的,也非由标准制定机构以外的机构控制。

――公开获得(Publicly available)――实施和使用简便,价格合理。只要有标准制定机构的批准,其他人也可以出版标准文本。

――不断的支持(On-going support)――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提供维护和支持。

欧盟

欧盟认为开放标准应当由非营利机构通过并提供维护,制定过程需要所有利益方参与共同决策(协商一致或大多数决策等);是已的标准,标准规范文件可以免费或较低的费用获得;免版权费;对标准再使用无限制。

丹麦政府

丹麦政府2004年对开放标准规定了如下要素:每个人都可免费获得,即对使用无歧视,使用标准无需支付费用亦无其他条件;开放标准要一直是可获得和免费的;开放标准免费进入并对所有细节进行详尽地文件化。

布鲁斯・皮伦斯(Bruce Perens)的理解

开放源代码运动的倡导者布鲁斯・皮伦斯认为,开放标准应当对所有人开放,包括阅读和执行;开放标准创造公平、有效力的标准实施环境;开放标准不将客户锁定在某一个特定的专家;开放标准对所有人免费,不收取版权费用,尽管标准机构对符合性验证可能需要费用。

布鲁斯列举了开放标准必须满足的一套原则,并基于此原则提出了开放标准的规范;

1、可用性(Availability):开放标准可供所有人阅读和实施。因此标准文本和实施的参考应当可以通过因特网免费下载;任何软件方案应当不太费力地得到,费用不应当比大学课本高出太多;标准文件所附的许可不能限制任何人使用任何形式的软件许可实施标准;应当许可软件参与平台与所有形式的软件,免费软件和专有软件许可兼容。

2、最终用户选择最大化(Maximize Erld-User Choice):开放标准创造标准实施的公平的、有竞争的市场。不将客户锁定在某一个销售商或集团。因此,开放标准必须允许企业、学术界和公众的大范围的实施; 必须支持各种层次的定价,从很昂贵到零价钱。

3、不收取专利费(No Royalty):开放标准供所有人无偿使用。标准机构对符合性所作的认证可以收取费用。因此标准中的专利必须免费许可,无歧视性条件;认证项目应当包括很低或不需费用的自我认证,但是可以包括提升品牌的更高花费的谁项目。

4、无歧视(No Discrimination)开放标准和管理这些标准的机构不因技术标准以外的任何理由对某个卖主有所偏好:认证机构必须提供低价和零费用使用的有效通道,但可以提供增强的认证服务。因此希望能通过品牌效应来立足的标准机构应当建立额外费用通道和低/零费用通道。

5、扩展或子集(Extension or Subset):开放标准的实施可以以扩展或者子集的形式提供。但是认证机构可能不愿意提供子集的形式,可能愿意对子集进行认证,也可能对扩展提出要求。

6、掠夺性做法(Predatory Pracitices):通过使用许可条件以防通过扩展策略对标准进行颠覆。许可可以要求公开参考信息及创造和重新分配扩展兼容软件的许可。开放标准可能不阻止扩展。

开放标准的实例有:系统标准如手机的GSM标准;硬件标准如ISA、PCI、AGP;软件标准如HTML、IP、TCP、PDF/X、OpenDocument等;安全标准如ISM3。

国际上对开放标准的讨论

联合国系统

2005年联合国突尼斯信息峰会上决定成立的“互联网管理论坛(IGF)”于2006年11月在希腊雅典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上发表了信息通讯技术(ICT)标准声明(草案)。声明中历数了ICT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指出IGF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适当场所,这些问题应当引起IGF的立即关注。

声明中说,“ICT标准全球基础的未来处于危险之中。随着界面社会价值的升高其商业价值也随之上升。软件专利和歧视性的技术‘陷阱’正被引入到ICT标准中,正被用来操纵网络的方向并阻碍计算机程序的广泛的互操作性。在很多方面,ICT标准正被私有化,而有关此动向的公共辩论少而又少。最终,这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公平的进入、竞争和创新。这一负面影响特别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声明中还指出,ICT标准的日益分散导致高成本低效率,不健康的ICT标准生态系统对发展中国家的伤害更大。这些问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没有任何一个现有机构管辖此问题。因此,IGF的授权最适合解决此问题。声明呼吁IGF与合适的团体,包括消费者团体和民间机构、政府、私有领域、标准机构及政府间机构一道确保全球ICT标准的生态系统重获健康,使其标准继续是包容性的、非歧视的,支持互操作性。呼吁IGF致力于推出开放的ICT标准的定义,其应当包括这样的要求:集体民主制定和管理、使用知识产权的许可不可撤销、免专利费和其他知识产权约束、不允许有私有权“陷阱”、存在有多样的、竞争的实施。

声明认为政府采购政策中不应当要求与专有技术或专有OCT标准兼容。公共政府服务和数据应当基于开放的ICT标准。

OCT标准要保持真正的需求和公众利益驱动需要消费者/用户的贡献,希望IGF考虑实现此目标的政策和建议。

会上还讨论了开放和保护版权之间的平衡以及公民的信息权和版权人权利之间的平衡等问题。

此次会议还启动了包括开放标准动态联盟(DCOS)在内的一些动态联盟的工作。DCOS讨论一些急迫的问题,如,开放技术标准、应用互操作性。该联盟现有8个成员:巴西政府、W3C、太阳计算机公司、欧洲免费软件基金、消费技术项目(CPTech)、IP正义、耶鲁信息社会项目、以及埃及亚历山大图书馆。相关成员提出邀请中国参加此联盟的活动。

IGF的第二次会议将于今年11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将讨论包括隐私、知识产权、开放标准和言论自由等四个方面的议题。

学术界

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热衷要胜过政府,这其中当然有企业的推动。耶鲁大学于2007年2月举办了开放标准论坛,对开放标准问题进行开放式的讨论。参加人员有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和学术界等。我国代表也参与了此活动,并做发言。

开放标准和WTO/TBT协定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要求世贸组织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采用国际标准,并鼓励各成员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但由于各种条件所限,发展中成员参与国际标准的能力和水平远低于实际需要,导致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被动实施局面。尽管协定中明确提出了成员采标的要求,协定未曾提及哪些标准是国际标准。实际上,WTO把制标权委任给了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但鉴于协定对国际标准本身的性质不够清晰,为了解决此问题,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在2001年通过了关于制定国际标准的原则,即透明公开、公正一致、有效相关、连续性,以及解决发展中国家关注(WTO/TBT/9附件4)。即WTO要求制定国际标准的过程是公开透明的,并未要求国际标准是公开的,或者说开放的标准。

(作者单位: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