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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的一项非常规内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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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冰山理论”将舞弊行为合理地比喻成漂浮于海平面上的冰山,而暴露在海平面上的只是冰山一角而已,更危险且更庞大的部分则隐匿于深海之中。现代企业正面临着一项重要的非常规内审工作――舞弊审计。

[关键词]企业;非常规内审;舞弊审计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0-0097-02

1 前 言

当代企业的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实现利润最大化),达到这一目标离不开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而企业内部的舞弊行为会导致管理层的决策失误、投资者的投资失败,虚假的财务信息会给信息使用者带来危害,最终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因此企业迫切需要做好针对内部舞弊行为的审计工作。

2 舞弊审计与传统财务审计

舞弊和财务欺诈就像是“鸡和蛋”的关系,人们目前还难以认定鸡和蛋的先后关系,于是在现实工作中,人们常常将这种难以区分的关系应用于舞弊审计和财务审计的关系中,对于两者的区别有明确认识对于我们正确了解舞弊审计有积极作用。

如今企业中常规的内审工作包括:财务审计、采购审计、销售审计、生产管理审计、内控设计与执行审计、法规遵循性审计等,而本文所讨论的舞弊审计则不属于企业内审的一项常规工作。舞弊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组织的内部及有关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或者为使本组织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取相关经济利益而采用违法手段最终使得组织经济利益受到危害的不正当行为,运用观察、检查等审计程序和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向委托者出具审计意见的一项监督工作。对于针对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所做出论断的财务审计来说,舞弊通常是一种故意行为,而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想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不能依靠常规的审计程序,它要求内审人员拥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谨慎和职业判断。在企业内审的舞弊审计工作中,内审人员无法简单地依靠推理来断定与舞弊有关的事实,不能单纯依赖金额大小去判断重要性水平。

对于舞弊审计与传统财务审计的区别,本文拟依据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审计准则第82号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①重要性。舞弊审计中不论多大数额都被认定是重要的;而财务审计中在编制审计计划时确定重要性水平,以此来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②审计目标。前者以证据判断舞弊是否存在或是否正在发生,以及舞弊者是谁;后者通过审计证据来说明财务报表是否公允。③审计动因。前者要判定舞弊正在、已经或将要发生;后者则是要满足报表使用者的要求。④管理者价值。前者判断舞弊是否存在,责任者是谁;后者给第三方的财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⑤证据来源。前者不仅来源于财务数据,更多地来源于如内部文件、公共文件审查等非财务数据;后者一般较多地源于财务数据。⑥成本效益原则。前者一般不予考虑;后者通常考虑。⑦证据充分性。前者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内审人员的舞弊结论提供合理保证;后者依赖内审人员的证据。

3 企业内审不对发生舞弊行为承担责任

通常存在这样一种错误的说法:“假如出现危险信号,企业内审人员就应当发现舞弊”,这实质上将内审人员和管理层发现和防范舞弊的责任混为一谈。在企业舞弊审计中,内审人员应具备足够的舞弊知识来发现舞弊线索,警惕可能引起舞弊的机会,当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时,内审人员应针对这些环节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内控完善建议,以帮助形成有效的内控流程。

需要明确的是,内审人员并不需要对企业的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因为这是管理层的职责,管理层对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期预防、发现和遏制舞弊行为负责,并且即使内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谨慎,我们也不能期望其能够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

企业内审的常规工作是作为一项服务为组织提供独立的评价、监督和检查,在一定程度上,舞弊很可能出现于上述提及的常规内审工作。因此,企业内审人员在进行常规内审工作时应对舞弊迹象给予充分的关注,同时通过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执行审计测试来应对舞弊风险和发现舞弊行为,这些程序和测试应包括:确定与调查有关的对象、正视舞弊的程度和事实、向适当层面上报舞弊调查结果和提出完善相应内控的建议等。企业内审人员在一般审计过程中务必树立和保持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关注舞弊迹象和征兆,这些迹象和征兆通常包括:交易活动未经适当授权、无视控制措施、未经解释的定价例外情形、销售亏损数额异常巨大等。与此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内部或外部机构的协调,使内部、外部的专家充分发挥作用,共克审计难题,共享审计成果,防止舞弊的发生。

4 企业内审人员对于舞弊行为的职责

4. 1 防范舞弊的职责

内审人员有责任根据企业经营活动各个方面的潜在风险水平,经过检测和评估内部控制系统的合理性、有效性来协助遏制舞弊行为。同时,在履行该项职责时,内审人员应确定以下内容:

①企业环境是否有利于培养控制舞弊的意识;②企业目标是否能够实现;③对于明令禁止的行为和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时需要采取的措施方面企业是否有书面政策进行说明;④企业是否为开展业务制定恰当的授权政策;⑤企业是否制定有关实务、程序、报告以及其他机制,以便于高风险领域保护资产安全;⑥企业的交流沟通渠道是否可以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⑦企业是否需要在建立、加强具有成本效益的控制措施方面提供建议,以利于遏制舞弊。

4. 2 调查舞弊的职责

舞弊调查是一项发现性活动,企业内审人员需要确认具备有效开展调查,尤其是了解、发现舞弊征兆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开展舞弊调查前,内审人员应当评估企业内部发生舞弊的可能性、同谋情况等,以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程序或建议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在舞弊调查过程中,内审人员需要及时记录收集的审计证据并形成工作底稿,其工作底稿的记录应包含能够支持审计工作发现和建议的真实信息,例如:所有的控告证据,经检查后证实可为结论提供依据的所有重要的证言、证据和被怀疑的对象进行交流而形成的书面证明、陈述材料等。

4. 3 报告舞弊的职责

报告舞弊,是指企业内审人员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管理层报告舞弊的预防、调查情况以及结果的中期报告或最终报告。而作为调查结果,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舞弊报告应包含所有调查发现、调查证据、调查结论、调查建议、遏制措施等内容。在此期间,企业内审人员在发现某些可能发生舞弊的征兆或注意到内控弱点后,怀疑存在舞弊时,应及时就该类情况与企业首席审计执行官或内部审计负责人进行沟通,再由这些管理层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工作,如扩大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建议进行详细调查来确定是否存在舞弊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出具舞弊报告之前,企业内审人员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认定确实发生了舞弊。对于所发现的严重的舞弊行为,企业内部审计负责人有责任立即向管理层和治理层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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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晶晶. 谈内部审计在防范会计舞弊中的作用[J]. 公用事业财会,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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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庾慧阳. 试论企业内部审计现状与对策[J].中国市场,2009(27).

[5]李晓娟. 公司治理中的内部审计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