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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打工妹闪婚4次获百万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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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南京男子吴军经过多轮谈判,在付出5万元现金以及大批珠宝后,终于和新婚刚两个月的妻子汪洁离了婚。这场闪婚让他疲惫不堪。

原来汪洁这个河南打工妹2001年在老家离婚后来南京,7年间她已与4名南京男子结婚,尔后又迅速离婚。通过闪婚,她先后得到了一辆宝马轿车、两套房产以及大批财物,价值数百万元。吴军只是她的又一个目标。

一见钟情,

妙龄打工妹爱上大龄离婚男

吴军今年47岁,是南京市下关区一家装饰门面店的老板。7年前他离了婚。离婚后,吴军一边照料着未成年的儿子,一边小心经营着自己的门面,虽然不算大款,但收入丰盈,有房有车,日子过得还算滋润。

2007年12月,经朋友介绍,吴军报名参加了南京一个征婚交友网站举行的相亲会。在相亲会上,他结识了漂亮的汪洁。交谈中,吴军得知,汪洁29岁,老家河南,一个人在南京打拼。临近活动结束,两人已经有点难舍难分了,当汪洁和吴军手拉手一起走出来时,立即吸引了参加活动的众多男士的目光,不少人为吴军这个“半老头子”能找到这么一个漂亮女友而感到羡慕。

要回家时,吴军发现汪洁开的车竟是价值50多万的女式宝马豪华轿车,他大为惊讶,能开如此名贵车辆的人大都是“白骨精”,即白领、骨干、精英,汪洁一个外来的打工妹怎么买得起呢?汪洁解释说,她在一家公司大客户部做“商务代表”,手上握有许多大客户资源,年薪自然比较可观。

“真没想到,她不仅是美女,还是财女!”吴军不禁有点自惭形秽,回来后,不敢再主动与汪洁联系。今年元旦,他突然接到汪洁的电话,约他一起去南京东郊爬紫金山。下山时,吴军敞开了心扉,说出了自己的疑虑:“我俩年龄悬殊比较大,不大般配,那天晚上,有那么多俊男帅哥,你为什么单单会看上我呢?”汪洁一听,当即委屈起来:“我对你一片真情,你却怀疑我。”汪洁抽泣着告诉吴军,因为前夫不忠,几年前她和丈夫离婚后孤身一人来到南京。由于她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所以她再挑选对象时,首要的是找个忠厚老实的男人过日子,至于对方年龄和容貌,她不会过多计较。

汪洁的一席话入情入理,打消了吴军的疑虑,他很庆幸自己这个年龄能找到这样一位美丽大方、善解人意的女子与自己谈婚论嫁。

结婚8天,娇妻要求离婚分割24万元家产

随着两人交往的深入,吴军发现汪洁在市区还有两套住房,她穿的衣服都是在南京有名的大商场金鹰国际购物中心购买。

今年2月中旬,汪洁从老家过完春节回到南京,满面愁容地告诉吴军,她的父母不愿接纳一个47岁的离异男人当女婿。吴军听后不禁垂头丧气起来,见此,汪洁话题一转,说父母那头她会慢慢做工作,她会排除一切干扰嫁给吴军的。停了停,她提出了一个要求:“虽然我有两套房,但我觉得我俩还是买套新房结婚吧,这样我父母今后来南京玩,能住进女婿买的房子里也会比较欣慰,就能逐步接受你这个大龄女婿了!”

吴军觉得有理,于是将自己在南京夫子庙附近的一套老式住房卖了110万元,用90万元在南京中央门附近买了一套装修比较精致的二手房,又花10多万元添置了家用电器,还有几万元被汪洁拿走,说是要给父母买点礼品,显示未来女婿的一片孝心。

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汪洁要求吴军在买房的发票、房产证上,写她和吴军两人的名字:“我父母看到,会觉得你心里有我,是个好女婿。”

吴军起初不愿意,但一想,汪洁那么有钱,还会贪图他这套房子吗?再说结婚后就是一家人了,于是他就同意了。4月初,新房布置一新,4月28日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夫妻俩约定,到8月份奥运会召开之际,再举办一场隆重的婚礼。

5月5日,汪洁早晨临出门上班前跟吴军撒娇说:“老公,我想中午回来吃饭。”吴军于是早早下班,为爱妻做好丰盛的午餐。可是,临近中午12点,汪洁回到家里时,后边还跟着一个男子。汪洁的一席话让他惊呆了:“我们两个人年龄悬殊太大,在一起生活不太现实,这是我的私人律师,他已经帮我起草好了离婚协议,你签个字吧。”

吴军一看协议,头炸了:汪洁要求分割他房产的一半,或者给她24万元开路。

处心积虑,“闪离”4次轻松分割数百万财产

吴军意识到自己遇到处心积虑通过结婚分割财产的骗子了。他以房子是自己出钱购买为由,坚决不肯分割。

而汪洁的私人律师说:“新房登记在你们两人的名下,依照法律规定,这是你俩的共同财产,如果打官司,你会更吃亏,要分给汪洁房产的一半,也就是说你至少要给她45万元。”

吴军不甘心,他通过各种渠道打听汪洁的底细。一打听,吓了一跳:这位年仅29岁的女子,已经离了4次婚,加上这次,也就是说,已有过5次婚史。

为什么要屡次离婚呢?

原来,汪洁在河南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后,到南京后的第二任丈夫祝先生是南京一家外资企业的高管,和汪洁有过14个月的婚姻。2002年夏天,汪洁23岁,他36岁。汪洁当时“冲破”重重阻挠,嫁给了这个比她大13岁的男子。祝先生感动之余带汪洁风风光光到海南旅游了一趟,在南京建邺区南湖附近买了一套房子,应汪洁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她的名字。2002年12月25日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汪洁以父母要从河南来南京居住一段时间为由,要求再买一套房子。于是祝先生拿出全部积蓄,在南京江宁区购买了85平方米的期房,房产证上也是写着两人的名字。2003年11月,房子正式建成开盘,房产证拿到手后,汪洁立即翻脸,提出离婚,顺利分割了祝先生在南京江宁区的一套房产。

汪洁的第三任丈夫柳先生是南通市的一名建筑商。2005年10月,两人领了结婚证,柳先生还给汪洁买了一辆50万元的宝马车。但2006年2月,汪洁要他将南京和南通的4套房子都加上她的名字,并要柳先生将他的个人账户和工程款以及股票,都交给她保管。柳先生一听,觉得汪洁太有心计,于是甘愿损失八九十万元也要坚决离婚。

汪洁的第四任丈夫孙先生,是南京一家产业集团的中层干部。2007年1月与汪洁结婚,当年5月,汪洁拿了他2万元钱去欧洲旅游一趟回来后,立即提出离婚,如法炮制地分割了孙先生在南京黄金地段珠江路上一套40平方米的单身公寓。

吴军再一打听,汪洁从事的所谓“商务代表”的工作,其实就是维持和大款客户的关系,经常参加饭局、娱乐活动,收入一般,于是更加坚信汪洁是在骗婚。

吴军与汪洁的前几任丈夫沟通时发现,汪洁提出离婚时带来的都是同一个律师,他们怀疑汪洁和这个不良律师联手骗婚骗财。

吴军的遭遇经过南京地方媒体披露后,社会反响强烈,不少网友指责汪洁骗婚骗钱,很不道德。在众多网友的口诛笔伐下,汪洁为了证明自己不是骗婚,甘愿放弃19万元的“合法财产”,只要求吴军给5万元的“安家费”。

吴军顿时感到压力减轻了很多,5万元还在自己承受范围内,于是一番谈判后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

“5万元,加上之前汪洁带走的首饰、衣服,结婚8天,我损失了8万元,这个教训太深刻了!”吴军说自己现在对婚姻有种恐惧感。

小心防范,目前尚无“法”惩治“合法”骗婚

汪洁通过4次闪婚,分割了数百万元钱财,不少人认为汪洁是一种触犯刑律的骗婚犯罪行为,强烈要求警方将其绳之以法。

但警方调查了汪洁所有的结婚证件、身份证件后,认为其所有的证件都是真实有效的,不符合骗婚犯罪的构成要件。

警方说,一般骗婚者为了规避法律,大多伪造身份证件和证明假结婚。汪洁则不同,她利用自己漂亮的外表,以登记结婚的手段合法“分割”钱财,是一种新的骗婚行为。因这样的骗婚行为有“合法的外衣”,公安机关很难介入,给刑事打击增加了很大难度。

也有人认为,汪洁之流之所以能“合法”骗婚,是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造成的。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在结婚登记时由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代之以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办理离婚的手续也简化了,只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而不像过去还要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这两项改革,虽然更简化、更人性化,但也确实给“合法骗婚一族”提供了便利条件。于是不少人建议对男女结婚进行必要的约束,恢复到原来的“单位介绍结婚”模式,建立便于查询的个人婚姻诚信记录,从而减少合法骗婚情况的发生。

然而,南京大学许多民法专家认为,无论是恢复到原来的“单位介绍结婚”模式,还是建立婚姻诚信记录,均是一种倒退,是不可取的。因为婚姻的基础是感情、是自由,无条件地反对社会力量甚至双方家庭力量对婚姻自由的干涉是现代婚姻的基本价值取向,这和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相一致。一个人的婚姻是与公共利益无重大关联的个人私事,调整婚姻的法律属于私法范畴,私法在调整方式上和公法以及社会法是不同的,私法的调整方式以个人自行调节为主,追求“私权自治”。所以婚姻制度尊重个人的选择与权利自治,弱化公权干预为目标的改革无疑是正确的。

汪洁究竟是自由离婚,还是职业骗婚,目前法律无法界定,因为汪洁登记婚姻证明的资料、证件都是真实的,她登记结婚是自由的,离婚也是自由的,法律无法去准确划定一份爱情需多长时间才能“成熟”,也无法划分离婚几次就是骗婚,所以法律不能也无法对这种所谓的“合法骗婚”现象做出调整。这些婚姻风险该由谁来负担呢?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了。因为婚姻制度不是靠国家强制力支撑起来的制度,许多适婚男女,更应该清楚认识到这一点,不要只顾享受自由而忘了自由背后的风险。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稳才有社会的安定,为了拥有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专家建议热恋中的男女一定要努力防范婚姻自由背后的风险,婚前尽可能用足够的时间来了解对方,不要为讨好对方,将本应属于自己的资产随意登记在对方名下,从而让合法骗婚者阴谋得逞。如果万一碰到像汪洁一样非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才愿结婚,那就与其签订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加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附婚姻赠与条件,在赠与时明确约定有纪念意义的赠与物在离婚时应予以返还,那么,在离婚时,受赠人应自动返还赠与物。如果为此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将会调解或判决义务人返还。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