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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抚慰金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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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抚慰金支付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户籍在汉源或独生子女本人和父母一方户籍在汉源;

(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时母亲或单亲家庭中的父亲年龄未达到国家特别扶助规定标准。

(三)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致残,伤残等级评定为一至四级。

第二条

独生子女伤残鉴定程序。因病或意外致残的独生子女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提出鉴定申请,经逐级审查后,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和检查费用自理。

第三条

申请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抚慰金,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申请,经乡镇计生办审核并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

(一)申请人本人书面申请;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伤残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抚慰金标准。

(一)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抚慰金1万元;母亲未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或者单亲家庭中的父亲未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再给予一次性抚慰金1万元。

(二)因病致残或意外致残的,给予一次性抚慰金:一级伤残0.5万元,二级伤残0.4万元,三级伤残0.3万元,四级伤残0.2万元;母亲未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或者单亲家庭中的父亲未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再给予一次性抚慰金:一级伤残1万元,二级伤残0.8万元,三级伤残0.6万元,四级伤残0.4万元。

第五条

独生子女本人因违法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不列入抚慰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收回一次性抚慰金:

(一)经查实采用弄虚作假行为套取抚慰金的;

(二)享受一次性抚慰金后,又违法生育的。

第七条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抚慰金给付方式。各乡镇每月汇总一次本乡镇申请抚慰金的材料,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待审查批准后,直接兑付到伤残、死亡独生子女家庭。

第八条

本办法如与新出台法律法规或政策相抵触的,按新出台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