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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为了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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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代道德哲学论域,人們通常认为,从亚里士多德到斯多亚派再到康德的这一脉络意味着道德哲学的一个形态转变,即从古典良品伦理学转变为现代义务伦理学。在这一解释模式中,正当、义务、责任等概念被赋予了某种现代色彩,良品概念被赋予了某种古典色彩。实际上,这一解释模式是值得商榷的。有充分的论据表明,所谓的现代正当观念其实早已为古典时代的希腊人拥有。在亚里士多德和康德以及斯多亚派之间虽然存在显见的不同,但他們其实可以会通一致,会通一致的基点在于他們都拥有一种“出于/为了自身”的道德意识结构。这种道德意识结构是人类从事道德哲学致思的普遍、共同的范式,可概述为“亚里士多德一康德范式”。

关键词 出于/为了自身 亚里士多德—康德范式 良品 正当

中图分类号 B82—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12)04—0075—011

本文节选并修改自我对廖申白教授的《伦理学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出版,下文简称《概论》)所作的一篇未完成的长篇评论文章。在本文中,我试图讨论我和廖申白教授(以及麦金太尔)之间的一个分歧,这个分歧关涉对西方道德哲学史的理解。

在我看来,廖申白教授的《概论》总体上受麦金太尔的思路影响,在解释西方道德哲学的发展嬗变时,凸显了“亚里士多德—斯多亚派—康德”这一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变脉络,并刻画了现代“正当”观念从古典“良品”(virtue)观念(和“善”观念)中析出的理路逻辑。也就是说,像麦金太尔一样,廖申白教授也把“亚里士多德—斯多亚派—康德”脉络解释为西方道德哲学的一个形态转变过程,即从古典良品伦理学转变为现代义务伦理学。在这种解释模式中,“正当”(以及其他如“责任”、“义务”)概念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现代”色彩,而“良品”(和“善”)被赋予了更多的“古典”色彩。

诚然,上述解释模式借由麦金太尔的巨大影响在当代世界道德哲学论域颇具市场,甚或可谓深入人心。而且,这种解释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与一度在20世纪上半叶西方道德哲学论域占据主流的元伦理学或分析伦理学所曾讨论的、后来又在罗尔斯的著作中得到重申的一个重要论题——“善”与“正当”何者更为优先——相呼应,它凸显的“古典—现代”的对立则与至今仍声势正隆的所谓现代性批判浪潮相合拍,其中的“古典”资源也被包括麦金太尔在内的一些现代性批判者們所援用。

但问题在于,这种解释模式本身是否合理呢?确切地问,它本身是否是无可置疑的呢?我的回答是:这种解释模式虽然良好地观照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康德伦理学之间的显著不同,但它在更为关键的地方忽视了两者之间的一致或共通之处,而这种一致或共通之处很有可能使得它试图通过“亚里士多德—斯多亚派—康德”脉络来论证“古典良品伦理学—现代义务伦理学”的形态转变的努力归于悬疑甚或失败。

下面,我将逐步展开我的观点。我的思路大致如下:首先,我试图说明,被廖申白教授刻画为从古典良品观念析出的现代正当观念其实并不仅限于“现代”,它在亚里士多德乃至之前的“古典”时期早已有之;其次,更重要的是,我试图着重解释亚里士多德和康德之间的一致或共通之处,这种一致或共通之处表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康德伦理学在最核心的精神上是逻辑一贯的,前者内含有某种现代正当观念;再次,我试图说明,斯多亚派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处在同一个思想传统之中,因而可以相互会通;最后,我试图概括,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康德伦理学之间的一致或共通之处其实展示了人类道德哲学致思的一种共同范式,这可称作“亚里士多德—康德范式”。这一范式的存在或许暗示,廖申白教授,确切地说是麦金太尔所凸显的古典—现代的“转换”乃至“对立”可能多少有所夸张。

一、现代正当观念的古典版本

关于现代正当观念的基本含义及其如何从古典良品观念分离析出的过程,廖申白教授在《概论》第二、五章中作了细致讨论。在这里,我不拟赘述廖申白教授的论述。同时,考虑到这里的论题主要在亚里士多德和康德之间展开,我打算大致按照康德的思路——这一思路构成了后世各种义务理论的基本支持——来理解现代正当观念。我們知道,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基本立意在于:人的行为(或制度安排)的道德合理性(即正当与否)不取决于该行为涉及的经验内容,如行为的目的(end)、后果(consequence)等,而取决于行为本身的性质,确切地说取决于行为是否出于人的以善自身为目的的善良意志(good will)。也就是说,人的行为只有出于善良意志,为善自身而行善,出于义务而尽义务,才具有道德合理性,才是正当的;任何出于其他目的或考虑其他后果(如快乐、幸福等)的行为,都不具有道德合理性,都与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无缘。显然,这一立意与各种形式的目的论或后果论理论——如快乐论、幸福论、利己主义和效用主义(utilitarianism)等——之间构成了直接冲突,后者把道德合理性的最终根据诉诸经验性的因素。然而,在康德看来,经验的世界充斥着飘忽易逝的感觉杂多(如柏拉图描绘的“意见世界”那般),没有确定永恒的普遍(道德)法则(类比柏拉图意义上的“真理”或“理念/型相”),这种普遍(道德)法则的依据应在于先验的纯粹(实践)理性自身——先验理性为经验感觉立法(人为自然立法)。

上述康德式的正当观念——人的行为的正当性(道德合理性)取决于行为本身的性质(如是否出于善良意志、是否符合某种或某些原则等),而不取决于行为的目的或后果——若移用于政治法律领域就很容易转换成现代的权利观念。这种权利观念在晚近三四百年至今的那些人权论者們那里得到了最为强烈的呼应。按照他們的理解,人之为人拥有基本的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受教育权等),而不论人們的出身、贫富、地域、职业乃至宗教背景和国籍等(这些因素被自称为康德继承者的罗尔斯视作不具有道德价值的偶然因素)。

确实,以上正当/权利观念经常被一些人解释为“现代”的产物,确切地说是西方自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降的“新”产物,这些“新”的“现代”产物——如麦金太尔这样的论者所说——为古代或古典世界所不知,乃至不容。这种解释与廖申白教授的“古典良品伦理学一现代义务伦理学”的形态转变的解释模式在内在逻辑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