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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冲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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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冲突理论广州城中村农民工犯罪犯罪研究范式

内容提要:文化冲突论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塞林最具代表性之学术贡献,而广州市城中村外来农民工犯罪现象则为塞林文化冲突理论的分析与适用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研究样本。拓展眼光,坚持运用多种视角整合性观测评价犯罪原因,将有助于使犯罪学理论达致即深刻又全面的理想性综合发展形态。

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各种文化同时并存且相互间在不断进行着交流与融合。但不同文化的对立甚至冲突也从未停息,且在特定时空中这种对立及冲突还处于主导地位,而文化冲突在城中村这个农村和城市文化直接碰撞独特场域中表现尤为突出。美国学者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将犯罪归结为文化冲突的产物,认为文化冲突的日益激烈,使得人们难以承受异质文化的冲击进而导致犯罪发生。近年来广州市城中村外来农民工犯罪现象逐渐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借助文化冲突理论,沿用“打工文化与城中村原住民食利文化之冲突一边缘人及文化焦虑的出现一选择犯罪”分析路径可以对广州市城中村农民工犯罪原因作出令人信服之解释。

一、文化及其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

(一)人类的文化解释命题

“文化”一词内涵极为丰富。古典进化论学派的代表人物、被称为人类学之父的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是学界第一个对“文化”的含义进行专门意义探讨的学者。他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一书中指出:“文化或文明,从其广泛的人种史的意义上说,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伦理、法律、风俗以及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名成员所掌握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在内的一个复杂的整体”。[1]文化能够在刻画特定人群的精神气质,型塑其价值取向,铸造社会规范及国家制度等方面起着显著作用,因此,可以借助文化来对社会现象及其原因做出合理的文化解读,文化解释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而文化解释用克利福德·格尔茨的话来说,就是“深描”(thickdescription)的过程,即把“文化”看作是“由可以解释的记号构成的交叉作用的系统”,一套风俗画面构成的生活景观,“在其中社会事件、行为、制度或者过程得到可被人理解的——也就是说,深的——描述”。[2]

文化解释命题的提出意义非常深远,其意味着人类对自身及其所寄身之社会的研究视野大为拓展;同时也说明人类的存在虽然不能脱离其动物性本质,但人类社会却是一种超越动物本能的文化社会,因此人作为不同于动物的存在物,其最大的本质就是文化的存在。美国人类学家R·本尼迪克曾说:“个体生活历史首先是适应他的社区代代相传下来的生活模式和标准。从他出生之时起,他生于其中的风俗就在塑造着他的经验与行为。到他能说话时,他就成了自己文化的大小的创造物,而当他长大成人并能参与这种文化的活动时,其文化的习惯就是他的习惯,其文化的信仰就是他的信仰,其文化的不可能性亦就是他的不可能性。”因此,一定程度上来讲,文化就是有关人类历史和现在全部信息的积累与沉淀,而相应地“对人类的真正研究将被证明不是关于人的研究,而是关于文化的研究。”[4]

(二)犯罪与文化冲突论

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形式而合理存在的正常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集中体现了不同群体或个人之间的冲突与对立,是社会矛盾在人类某个生活场域激烈升级的具体叙述与写真。犯罪也是一种选择,其必然包含犯罪人在特定时空及特定文化中所具有的情感、理性和独断,包含着他们的希望和恐惧,风尚和欲望,因此其与犯罪人的文化背景必然有着密切联系。

中国著名犯罪学家严景耀对犯罪和文化之间的关系曾做过精彩的评述:“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变异。它是根据集体的一般文化而出现的,它既不是一个离体的脓疮,也不是一个寄生的肿瘤。它是一个有机体,是文化的产物,文化是有它独特性的事物,并只能由它本身来解释……据此,如果不懂发生犯罪的文化背景,我们也不会懂得犯罪。换言之,犯罪问题只能以文化来充分解释。”[5]

而在犯罪学领域,对文化与犯罪文化之间的关系作出系统化研究并将之形成规范性学术理论体系的则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社会学家索尔斯坦·塞林(ThorstenSellin,1896—]994)。

塞林在1939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对文化冲突理论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塞林认为文化冲突是社会变迁过程的自然结果,社会变迁导致产生无数的社会群体,每个社会群体对于生活情景都有自己的定义,对社会关系也各有各的解释,而对其他群体的社会价值却全然无知或每有误解。根据塞林对文化冲突的分类,文化冲突可分为外部的文化冲突和内心的文化冲突,所谓外部的文化冲突,是在社会分化过程中,某种同质的文化和价值体系向异质性转化时产生的副产品。当某种同质的文化价值体系变为不同质的若干文化和价值体系时,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文化冲突,引起犯罪行为。但塞林认为,这种文化冲突引起的案件轰动一时,但是却不常见。所谓内心的文化冲突或心理冲突,是指个人从具有相互冲突的规范的不同群体中获取自己的行为规范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文化冲突就被人格化,深入到人的人格中,变成了一种心理现象。这种被人格化了的、互相冲突的行为规范之间的矛盾,具有最强的犯因作用。[6]因此,塞林得出了其文化冲突理论的基本论点,即现代犯罪产生于文化冲突。详而言之:“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的产物;由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与主流文化相冲突,所以遵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就必然会产生违犯刑法的犯罪行为。”[7]

塞林的文化冲突论是西方犯罪学所公认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学术论述,而其《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自出版伊始就被社会学界和犯罪学界视为经典读本而被广泛阅读。塞林将文化冲突原理引入到转型社会或变迁社会的犯罪问题研究中从而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由此开辟了犯罪文化学的理论空间。

二、广州城中村农民工犯罪

城中村是在我国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和文化背景下,在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现象,它的出现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在广州市385平方公里规划发展区内(不含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就有138个“城中村”。广州市城中村地理位置一般都相对优越,有的甚至居于城市的中心地带,如天河区石牌村、越秀区登峰街、白云区三元里、柯子岭等。“城中村”地区原村民宅基地私房相对集中而租金低廉、交通便捷且接近城市商业中心,自然成为外来农民:正首选居住场所。大量外来农民工的到来使得“城中村”演进成为以外来农民工为居民主体、以房屋租赁为主导的多元化居住区。

与此同时,90年代以来,日益严重的城中村外来农民工犯罪现象也渐渐成为广州市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资料显示,2000年第一季度,广州市白云区发生重大入屋抢劫案178宗,其中仅发生在城中村出租屋内就有134宗,占75%。而广州市公安机关近年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有八成是在城中村的出租屋中藏匿被抓获的。[8]

综观当前广州城中村农民工犯罪,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犯罪行为的“自我救济性”。农民工最基本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繁琐的程序、社会地位的低下及城市主流文化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难以选择以合法方式实现其正当利益。

与此相印证,农民工犯罪通常表现为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侵财型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罪种。据广州流动人口犯罪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前七名排序为:盗窃23.1%,抢劫21.9%,抢夺17.4%,伤害6.8%,犯罪5.9%,诈骗4.5%,2.2%。[9]这一客观事实充分说明:大多数进城农民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攫取非法财富,这也显示他们企图通过盗窃、抢夺、抢劫和街头行骗等原始传统的犯罪方式来达到增加收入,摆脱生活窘境的强烈愿望。

以财产犯罪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广州市城中村农民工犯罪证明了农民工大多是出于摆脱物质生活的贫困及心理相对失衡状态,不得已才作出越轨失范行为,而这种犯罪特征也为下文运用塞林文化冲突理论解释广州城中村农民工犯罪的原因提供了具体思路和适用对象。

三、文化冲突理论对广州城中村农民工犯罪的解释

塞林在《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以社会学方法系统研究了文化冲突在犯罪问题上扮演的角色。他采集和引用了大量关于移民犯罪的实证数据来说明的观点,如一个原籍西西里的黑人在美国新泽西居住的时候,把一个勾引他16岁女儿的男子杀死了,因而被警方逮捕,当他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时感到震惊,因为在西西里这是一种保护家庭名誉的行为,是正义的。再如当前苏联的法律延伸到西伯利亚时,西伯利亚部落中的一些妇女遵守法律、摘掉面纱,但她们却因违反某一部落最为神圣的规则而被她们的亲属杀死。[10]

塞林因此得出结论,即当在某地区长期生活中的成员移居到另一地区时,其原先具有的文化准则往往与迁徙地新的文化价值观念往往相互抵牾,这一冲突的结果就有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他认为:“移民犯罪常被认为系下列原因的结果:(1)新旧文化的行为规范之间的冲突;(2)从乡村迁移到城市;(3)从组织良好的同质社会迁移到无组织的异质社会。”[11]

塞林的文化冲突论被认为是最适合于解释下层阶级文化群体、少数民族群体和移民群体更容易实施越轨行为和犯罪的犯罪原因理论之一。该理论不仅适用于地理上分割的地区间的人口流动,也适用于城市周围毗邻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在人口流动迅速的今天,这一理论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当代的迅速流动性使这种当代所特有的理论变得很中肯”。[12]城中村是城中村原住民居住地及对外来农民工的出租地,每一个城中村都存在着外来农民工打工文化和原住民食利文化不同程度的冲突。而城中村农民工犯罪本质上也是一种外来移民的犯罪,因此适用塞林文化冲突理论能够对其原因作出相对合理之解释。因此本文认为,广州城中村农民工犯罪基本上是沿着“打工文化与城中村原住民食利文化之冲突边缘人及文化焦虑的出现选择犯罪”之轨迹演变的,并将按此路径对文化冲突理论在广州城中村农民工犯罪原因的具体解释而展开详细论证。

(一)广州市城中村农民工的打工文化与城中村原住民的食利文化的冲突

韦伯曾说:“直接支配人类行为的是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理念。但是由理念所创造出来的世界图像,常如铁道上的转辙器,决定了轨道上的方向,在这轨道上,利益的动力推动着人类的行为。”[13]因此人的文化意识及其价值观念和利益本身就有着天然的联系,共同的利益推动共同文化意识的形成,因此特定的利益集团往往就有着共同的文化内涵。

原住民的收入大多来自村里分红和房屋出租,因此形成了新型的“租金食利阶层”。就以广州城中村原住民的生活为例,据相关报道,2001年珠江村村民通过分红和出租屋租金,村民平均年收入十万元左右:分红每股160元,三口之家每年可获益5万元以上;每套房租金以500元计,一年可收租金约5万元。[14]

而与此相对应,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大城市中,农民工的月工资普遍较低,主要集中在500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以下的占3.58%,300500元的占29.26%,500800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15]而据相关资料,2000年广州市区84.81%的流动人口属于“商业服务业”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并且75%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在初中及以下水平,月平均收入仅500元左右。[16]

同时,由于外来农民工对其而言不仅是治安隐患的制造者,也是稳定的房租来源,城中村原住民对外来农民工往往持一种既歧视又接纳的矛盾心态。在城中村中,原住民往往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相互合作,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来面对外来农民工,如共同协商提高租金,共同处理由于房屋出租而和外来农民工所产生的种种纠纷。在这样的群体意识和规范中,村民们的自我身份认同很强烈也很深刻,原住民将外来农民:工作为不可或缺的异己分子看待。生存质量上的差异以及身份地位的歧视在无形中就造成了打工文化与城中村原住民的食利文化的冲突。

(二)边缘人及文化焦虑的出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从农村迁移到城市,劳动力的转移,商业和旅游业——这种大规模移动的结果是巨大的。个人的平衡、社会生活和制度的稳定性以及传统价值都受到冲击,而这种冲击和变化都要求人们能够以空前规模的变化去适应。”[17]而事实上外来农民工很难融入城市生活而适应城市文化,但由于在城市中长期生活,其文化观念与乡村传统文化已有较大的断裂,因而就具备了介于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之间的“边缘人”的尴尬身份,进而具备一种普遍性文化焦虑。

瑞士心理学家荣格曾说,20世纪中叶以后,人类会造成了许多潜在的焦虑,但文化焦虑则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始终要面对的核心问题。“当人们在经济、政治等社会活动的表层下挖掘出支撑人之生存和社会运行,为我们的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提供标准的文化底座,但同时又发现我们数千年不知不觉、习以为常地赖以生存的文化模式已经受到威胁、陷入合法性危机、值得重新反思时,那种发自人之生存的焦虑和危机感的确是令人震撼的。这是一种在无边际的、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失去依托、丧失确定的标准和依据的茫然无措的焦虑和困惑,是一种在茫茫荒原上寻找生存之指路灯塔时,身心疲惫、长途跋涉的迷惘。”[18]普遍性文化焦虑的存在,使得农民工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或多或少存在着精神忧郁、愤懑不满、焦虑困惑的感觉。其中会有一些人面对精神压抑可能会心态失衡,做出一些偏激的越轨行为。因此文化焦虑就为农民工可能的犯罪行为埋下了伏笔。

(三)犯罪:城中村农民工可能之选择

“如果权力、财富和声望之间高度相关,那么被排除在权力、财富、声望之外的人会变得忿忿不平并接受冲突手段。”[19]相应的,外来农民工同城市居民之间在收入、地位方面的巨大差异本身就孕育了社会冲突的因素。而由文化冲突所导致的农民工边缘化意识及文化焦虑则对于其犯罪更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塞林指出:“文化冲突是现代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奉行一个群体的规范,就有可能造成违反另一群体的规范的结果,所以,如果遵守下层阶级的行为规范,就有可能违反中产阶级的行为规范,但是行为者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实际上,他只不过是按下层阶级的行为规范行动而已。由此可见,犯罪及其他越轨行为,都是遵守一套与主文化不同的下层阶级文化的产物。”[20]而对于农民工而言,文化冲突对其有着截然不同的双重意义。首先,文化冲突使得农民工产生了强烈的边缘意识和文化焦虑;但同时文化冲突又是其消解边缘意识和文化焦虑的最佳手段。正如文化相对主义者所主张:“不存在统一全人类的历史,只有各个文化的历史;不同类型的文化各有其精神、象征、观念和命运,他们因此具有同样的重要性。”[21]农民工有着对自己群体文化体系中社会关系和价值观念的独特理解和认识,在面对在文化冲突中,为了摆脱边缘意识和文化焦虑,他们会蔑视未能反映出来他们利益要求的主流社会的文化规范,而坚决捍卫自己所在群体的文化价值。对此有学者曾指出的:“在变革的年代里,人们突然感到无所适从,人们失去了原有的生活依托,今天的世界已变得不再可信了。这将导致一场非常严重的危机,并蕴育着巨大的危险。人类不像动物那样,他们缺乏对付危险状况的直觉应对本能,因此人类在危险来临的情况下,总是动用曾用于解决生存问题的文化工具。”[22]于是,在农民工发现用主流社会所倡导的行为方式并不能获得自己满意的成功目标时,就会主动构建包含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标准,属于他们自己的文化规范体系。

依照塞林之理论,刑法是主流文化中的行为规范的反映,犯罪则是对这种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直接对抗。而广州城中村农民工通常实施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企图通过盗窃、抢夺、抢劫和街头行骗等原始传统的犯罪方式来达到增加收入,从而使其犯罪行为表现出“自我救济性”的犯罪特征。其遵从和坚持其“为生存而越轨”的文化信念就必然会导致和城市主流社会文化所认同的法律规范相冲突,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从本质上来讲,农民工犯罪就是文化冲突的直接产物,其通过犯罪不仅能够满足其生存愿望的现实要求,而且创造了缓解边缘化意识及文化焦虑的宣泄出口。因此,文化冲突理论就得以对城中村农民工犯罪作出颇有信服力的解释。

四、文化冲突论多视角整合性研究范式分析

“知识在本质上是视角性的,因而对于一个异质的现实需要从多重视角去加以解释。”[23]而视角则决定了理论的研究方法及其分析路径。由于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应该对其进行多视角的研究,在每一个视角中审视犯罪现象某一独特的侧面。而从犯罪学自身发展来看,其实质是借助不同视角与方法,整合人类学、文化学、行为科学、教育学、伦理学、生物学、生态学、心理学等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理论而形成综合性知识体系的有机组合,因此其本身就是一门整合的学科。因此,多视角研究固然必要,但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打破视线限制,将目光在不同领域相互流转,促进多种视角相互交叉融合,形成犯罪学研究的某种综合性知识结构,才能促使其在大的方面对犯罪原因达致某种整体性把握。

文化冲突论从其本身来讲也是一种多视角的综合性的犯罪学解释方法论,因为其本身就具有知识的发散性与开放性的特征。文化冲突理论不是单纯的文化因素的运用,而是借助体现一定文化理念的经济、社会、制度等各方面的特征对犯罪原因进行深层次综合性探究。其跨学科研究模式体现出一种开放而多维的理论进路和研究方法,从而打破了传统犯罪学单线条研究视阈和封闭的思维模式。传统犯罪学理论,仅从人的自由意志或人的生理或心理的某个方面论述犯罪的原因。这种封闭式的单线思维方式使犯罪学思维样式沦为僵死的教条,丧失了自我拓展的空间进而导致方法论上的陈旧与贫乏,因此不可能解释复杂多样的犯罪现象。在现代犯罪学理论中,除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之外,拉伦斯·雷·杰弗利的犯罪行为的科际整合理论、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以及罗伯特·金·默顿的社会失范理论在严格意义上来讲都是属于多视角整合性犯罪学理论,其中都融入了众多的人文学科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成果,也都在特定语境中对特定犯罪现象之原因给出了极具说服力的解释。因此包括文化冲突论在内的各种整合理论,坚持犯罪学的多视角整合性研究方法,克服一元化思维模式,无疑是犯罪学学科范式的重大转向。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广州城中村外来农民工犯罪现象并非仅有一种合理的解释理论,并且文化冲突理论并非可以解释人类古往今来的一切犯罪现象。而事实上,犯罪学的各种方法和理论都是局部性知识和局部性理论,因此任何犯罪学理论都不能异想天开地为自己设置一个不切实际的宏大理想,试图凭一己之力而提供一套放之四海皆准的普世真理。尽管文化冲突理论作为一种多视角综合性的犯罪学理论,体现出了文化视角论研究的独特价值;但从更为宏大的开放性多维视野中来看,其仍然是犯罪学适用范围相对广阔的研究视角之一,不可能包罗万象,解释所有类型的犯罪现象,所以不能对文化冲突理论抱有过高的幻想。任何理论都有其射程,都有其有限性和相对性,而不能无限扩张。在特定场景中都能够发挥其无可代替的独特作用,但同时也一定要对自身的局限性抱有清醒认识。因此在特定范围内对特定犯罪现象发挥其特定的解释功能是对文化冲突理论最好的学术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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