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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的自由思想对辛亥革命自由思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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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梁启超自由思想辛亥革命前夕的权利思潮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在戊戌维新时期,梁启超对自由思想的深度阐发与大力弘扬对辛亥革命的理论先锋们产生了巨大影响;其次,是在辛亥革命前夕,梁启超作为保守派人士与革命派进步人士的论战,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近代中国自由思想的发展。

[关键词]梁启超;自由思想;辛亥革命;权利思潮

一、革命派对梁启超的继承与超越

戊戌维新时期,梁启超接受了社会有机体论,认为国乃是由民积成,国家与民的关系就像身体与四肢五脏六腑血脉之间的关系一样不可分割,如果四肢五脏六腑以及血脉都已经无法存活,那么身体自然就会消亡,因此,国权的有无以及强弱决定于民权的有无以及强弱:“国也,积民而成,国之有民,尤身之有四肢五脏筋脉血轮也,未有四肢已断,五脏已瘵,筋脉已伤,血轮已涸,而身犹能存者。”而兴民权则必须对国人进行精神上的启蒙,这一启蒙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祛除国人的奴隶性。国人的奴隶性使国民“自居于奴隶,隶之性,行奴隶之行”这一奴隶之性,奴隶之行正是国人没有自由精神,没有自由权利的表现。而在自由精神与自由权利这二者之间,梁启超显然认为自由之精神是根本的。为此,他提出了“权生于智”说:“权者生于智者也。有一分之智,即有一分之权。有六七分之智,即有六七分之权。有十分之智,即有十分之权。···权之与智相倚者也,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要想有民权,必须先开启民智,而开民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兴民权也必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开民智方面,梁启超指出,近代国人的奴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不关心自身的权利,其次是更不关心国家的权利。之所以有这样的状况,是因为在奴隶的思想中根本没有独立意识,没有独立意识就没有利群心与爱国心,则天赋之权利与天赋之义务根本没有附着之主体,则虽然客观身份为中国人,但在近代中国面临亡国亡种的危险境地时,是丝毫也无法从这些奴隶身上获得强大的因子的,这些无自由精神之人就变成了彻底的旁观者,梁启超如是说:“人生于天地之间,各有责任。……自放弃其责任,则是自放弃其所以为人之具也。是故人也者,对于一家而有一家之责任,对于一国而有一国之责任,对于世界而有世界之责任。一家之人各个放弃其责任,则家必落;一国之人各个放弃其责任,则国必亡,全世界人人各自放弃其责任,则世界必毁。”总起来说,这些旁观者“习为奴隶于专制政体之下,视国家为帝王之私产,非吾侪所与有,故于国家之盛衰兴败,如秦人视越人之肥瘠,漠然不少动心,无智愚贤不肖,皆皇然为一家一身之计。”

仅仅批判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在批判近代国人的奴隶性之后,梁启超指明了拯救国人精神的途径,即培养国人自由之美德——健全的权利义务观念:故今日欲救精神界之中国,舍自由美德外,其道无由。自由之美德的培养首先就是要培养利己之心。对于利己之心对个人及群的生存发展的意义,梁启超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彼芸芸万类,平等竞存于天演界中,其能利己者必优而胜,其不能利己者必劣而败,此实有生之公例矣。”在这里,梁启超相比古代思想家进步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古代思想家在利己的问题上极少有能公开提出拥护这一思想的,这其实也是中国几千年来为什么得不到实质性发展的原因之一,而梁启超正是要通过大力提倡利己,来为每个人的权利进行合法性的论证。

经过戊戌维新的失败,后起的革命派在思想上更加激进,而这一激进,在很大程度上是继承了戊戌维新思想家们的进步思想,并有所超越。而这一继承与超越最主要的就是表现在批判奴隶性上。革命派指出,人人都是国家中的一分子,人人对国都有权利,如果人民失去了这一权利,则帝王君主即失去了自身权力的合法性。而人人享有则意味着既然身为国家之主人,当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国没有满足成为一个真正的国家的标准,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奴隶充斥的社会,没有国民的概念,作者通过与奴隶的对比,揭示了国民这一概念的构成要素,并揭示了国民的有权利、有责任,喜自由、言平等、尚独立几方面的要素。国民与奴隶在这几方面的对立,使得一个国家中成员的身份具有对立性,即不是奴隶,就是国民,若非国民,则必为奴隶。更为严重的是,作者一方面说奴隶并非天生,但另一方面却又说中国人之奴隶性乃是天生,这就将中国人的奴隶性完全突出出来:“奴隶非生而为奴隶者也,而吾族人乃生而为奴隶者也。盖感受三千年奴隶之历史,熏染数千载奴隶之风俗,只领无数辈奴隶之教育,揣摩若干种奴隶之学派,子复生子,孙复生孙,缪种流传,演成根性。”

辛亥革命前夕对君主专制的批判比戊戌维新时期进步的地方在于,除了对君主专制进行批判以外,以有无参政权为标准,明确指出中国无国民,不是从秦开始,而是自三代以来就没有,“中国之无国民,不自今日始也。···国民之权利,须经宪法法律所定者,然后谓之权,不然则否。我国虽三代之隆,未之闻也。···中国自开国以来,未尝有国民也。”这就超越了戊戌时期以及之前思想家们惯用的附会的层次,而将批判又向纵深推进了一步。

与梁启超主张义务的先在性与前提性不同的是,辛亥革命前夕的理论先锋们在看待权利义务的关系上,主张的是权利的前提性,因权利乃是天赋之,因此,在享受权利的前提下,才能承担义务,人爱其权利,即是爱其义务。人如果没有爱自己权利的观念,则等于是放弃了对自己的义务,放弃了对家族、社会、国家的义务,则举国上下就将如一盘散沙般。他们在讲述权利与义务之关系时,实际上无意中阐述了国民的资格问题。一个真正的国民就是既要爱重自身的权利,也要爱重自身的义务,只有正确处理自己的权利义务的人,方能称为有质格中之最高尚者――自由,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国民。

在辛亥革命准备时期,对封建三纲及旧伦理的批判也在继续进行,并且相比戊戌维新时期更为激烈。革命派的先锋们指出,封建的纲常礼教并不是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自然发展起来的,而是专制君主为达到私有天下的目的,借圣人所作之礼乐根据私意建立种种规范天下人心之网罗的产物:“礼者,非人固有之物也,此野蛮时代圣人作之以权一时,后而大奸巨恶,欲夺天下之公权而私为己有,而又恐人之不我从也,于是借圣人制礼之名而推波助澜,妄立种种网罗,以范天下之人。”

革命派不仅在继承的基础之上超越了改良派以及梁启超的自由思想,更是在后来的论战中针锋相对梁启超的观点,从而使近代中国的自由思潮获得了蓬勃的发展。

二、梁启超与革命派的论战

在辛亥革命之前,改良派与革命派对如何实现民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1906年,革命派与改良派关于实现民权的道路之争达到高潮。梁启超陆续发表《开明专职论》和《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全面反对革命,公开提出中国宜实行“开明专制”。后又将两文合并为《中国存亡一大问题》,公开发行。

革命派《民报》针锋相对,于第三号以号外形式发表了《与辩驳之纲领》,此纲领列举了双方在12个问题上的根本分歧。其中主要之点是:“《民报》主共和,《新民丛报》主专制”;“《民报》望国民以民权立宪,《新民丛报》望政府以开明专制”;“《民报》以政府恶劣,故望国民之革命,《新民丛报》以国民恶劣,故望政府以专制”;“《民报》以为政治革命必须实力,《新民丛报》以为政治革命祗须要求”;“《民报》以为革命所以求共和,《新民丛报》以为革命反以得专制”;“《民报》鉴于世界前途,知社会问题必须解决,故提倡社会主义,《新民丛报》以为社会主义不过煽动乞丐流氓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