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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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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矛盾的调处效率,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市、区关于建立矛盾大调解服务中心的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建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按照建设“平安沙洲”、创建“最安全街道”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街道“加快发展、争先进位”主题,遵循“大稳定,大调解”的工作思路,以“小矛盾和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为工作目标,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调解工作机制,全面构建街道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综治委组织协调、、司法具体实施、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达到调解资源大整合、调解体系大健全、调解机制大联动、调解能力大提升,保障和促进街道“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二、组织机构

1、成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街道工

委副书记朱毅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郭义平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沙洲派出所、街道司法所、南湖法庭、城建科、社会事务科、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各村委会、各重点企业等部门和单位。

2、成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依托街

道政法委、综治办、司法所成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中心设在司法所,街道综治办主任为中心主任,司法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街道党政办公室主任、社会事务科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等组成,日常工作由司法所牵头负责。

3、成立村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站。党总支(支

部)书记为站长,分管治安民调工作的副主任、管段民警为副站长,并设立调解窗口和首席调解员;居民小区5幢楼以上、村民小组及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民调小组,少于100人的单位设立调解信息员。

所有调解工作人员由司法所统一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三、工作职责与权限

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工作职责:负责社区(村)、企事业单位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定本街道的调解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负责本地区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上报工作;定期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辖区调解工作及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情况。

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的权限。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享有行使四项职权:即矛盾纠纷分流指派权,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调度权,矛盾纠纷调处督查督办权,“一票否决”建议权。

四、工作机制

1、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工作程序

为接待、受理、办理、交办、转办、会办、督查、回访。

2、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工作原则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谁受理(首问)谁处理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部门受理与统一受理相结合,集中办理与部门办理相结合,自办与督办相结合原则。

3、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运行机制

(1)领导接待和首问负责机制。实行街、村两级领导每周定期接待制度。街、村领导在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接待群众来访,由中心和服务站派专人协助。接待领导对接访的矛盾纠纷可当场解决的,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并实行跟踪督办。

(2)分级调处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全街道各类矛盾纠纷在街道中心和村服务站统一受理后,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梳理,区别不同性质、涉及范围、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情况,除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街道中心直接调处外,对一般矛盾纠纷按分流处理,可指派村调处服务站调处,或指派归口单位民调小组调处,原则上大多数矛盾纠纷应在基层调处完毕。

(3)联动调处机制。按照“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原则,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在街道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行各涉及部门(单位)共同、联合调解方式进行调处。

(4)定期排查和报告制度。街道中心应和村服务站充分发挥大调解职能作用,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工作。中心坚持每月排查一次,每季度讲评一次,半年小结一次,年终进行总结,了解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实行主动调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对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众性上访的事件,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自杀事件等矛盾纠纷的线索、苗头,应于第一时间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应尽快形成书面专报,有必要的应予续报。

(5)办结报告和回访制度。对直接调处或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向相关领导及中心报告。同时,要对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督查回访。

(6)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资料由中心保管,接待领导交接班及接待记录,当日件转办,直接调处和分流调处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备案,由中心统一整理归档。

(7)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以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