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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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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敬老院管理,巩固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成果,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和《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敬老院是由政府或社会兴办,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提供服务的场所,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第二条敬老院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管理方针。

第三条敬老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县、乡(镇)政府分级负担,年初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敬老院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供养标准。五保供养标准以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按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确定。

1、伙食:每人每天人均伙食不低于4元;

2、衣着:五保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衣物;

3、床被:五保对象一人一铺,每铺应有必要的蚊帐、草席、棉被、垫褥、床单、枕头等相应物品;

4、医疗:五保对象门诊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住院费按《磐安县社会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执行;

5、零用钱:每人每月零用钱一般不少于20元。

第六条资金拨付渠道。县、乡(镇)财政建立五保集中供养专户,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县财政局按照年初集中供养经费预算,拨入县五保集中供养专户,由县民政局按实拨付。

第七条资金管理审批。敬老院资金由民政局统一管理,坚持专户专帐、专人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口上下,民主管理"的制度,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包括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章工作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院长应热爱五保供养工作,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和管理水平,由县民政局征得乡(镇)政府同意后任命。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在院供养人数挂钩,原则上按1:10左右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年龄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

第九条对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用。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聘任的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对符合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参保。

第十一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处理或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敬老院主体建筑应为钢筋水泥结构,楼层一般不超过

三层,床位数要满足当地90%以上五保对象入住,内设餐厅、厨房、活动室、医务室、电视室、储藏室。

第十三条敬老院要安排一块绿化地和菜园地,非绿化地面要平整铺设沙石或做成水泥地,有条件的敬老院配置室外活动健身器具。

第十四条供养人员室内统一配置床铺(一人一铺),床头柜、衣柜、椅子、电风扇,有条件的敬老院要安装门纱窗,每间寝室供养对象一般不超过2人,新建卧室内要配备卫生间,改建的在每个楼层设置公用卫生间,卫生间内配有坐便器、洗漱盆。

第十五条食堂的基本要求。餐厅与厨房分隔,厨房除了必备锅灶外,还应配置冰柜(冰箱)、煤气灶、炊具、消毒柜、油烟吸排装置,菜柜应装有防蝇纱窗,餐厅应有专用的餐桌椅,有供每位供养对象存放碗筷的橱柜,能满足所有供养对象同时就餐。

第十六条房间、过道、卫生间以及老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地面要防滑,有条件的地方要建无障碍通道,室内装有应急呼叫铃。

第五章院务管理

第十七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健康检查、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批准。在与五保对象亲戚、本人签订集中供养协议后办理入院手续,实行集中供养。对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委托五保对象的亲属或邻居代养,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五保对象、敬老院、被委托人明确职责,实行户院挂钩,五方共同签订协议。

户院挂钩是对一些因特殊原因不愿或不宜入住敬老院的农村五保对象采取的一种供养形式。实行"户院挂钩",各项供养管理措施到位的视同集中供养。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县民政局批准后出院。因故被敬老院动员出院的,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民政局批准,由五保老人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第十九条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委会,实行民主管理。院务管委会成员由院长、管理人员和院内身体健康且具有管理能力的五保老人经敬老院全体人员选举产生,组成人员一般5-7人;五保老人多的敬老院下设管理小组,即生产生活管理小组、安全卫生管理小组和学习活动管理小组等管理小组,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

第二十条敬老院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规章制度,如《院务管委会职责》、《院长职责》、《工作人员职责》、《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职责》、《食堂管理工作职责》、《院民守则》、《户院挂钩制度》、《学习、活动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要建立入院供养人员(包括户院挂钩对象)档案,内容包括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供养人员有关资料。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应建立供养对象的健康档案,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建立医务室,配备或聘请专兼职医务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应与就近的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每年为在院老人体检一次,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诊,五保对象患病时,保证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

第二十四条五保对象全部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出资部分由财政负担,同时纳入医疗救助制度。此外,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帮助敬老院筹集医疗资金,通过以副补院、接受社会捐助及供养资金结余等办法积累专项医疗资金。

第七章部门职责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抓好敬老院的安全、卫生、综合治理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等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县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负责敬老院财政预算资金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发动工人、共青团员、妇女等组成志愿服务队定期为敬老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节日期间组织工作人员到挂钩联系乡(镇)敬老院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公益性团体经常开展慰问敬老院活动。

第三十一条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新建敬老院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免收有关规费。

第三十二条供水、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减半收取敬老院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费,并免收初装费。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定期对本辖区内五保老人进行免费体检,凡五保老人因病就诊,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费、注射费。

第三十四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敬老院捐款的,享受税前列支政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