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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衡量执法的成本与收益时,是否都要以纯经济的角度来衡量、计算得失呢?
张军:在社会各种经济活动中,大多数的法律在执行时是可以按照纯经济的理论,计算其成本和收益的,但是也有少数是不可以按照这种方法决定的,比如人权、生存权、国家和个人的尊严、国家的机密与荣誉等,因为这些是无法用具体的价值来估量的。
人们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中都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着成本收益的核算,且法律成本与收益间的差异越大,人们就越有动力对各自享有的权利界定得更清晰。
记者:那么对于不合算的法律我们是否就不要去执行了呢?
张军:当然不是这样的啦。在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在现在社会,我们的执法还停留在高成本低收益的阶段。低收益主要表现为法律实施效果差,法律没带来效率,高成本则表现为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支出太多,代价太大,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我们来分析这个问题,除去那些少数的不能用经济成本与收益来衡量得失的部分,如人权等外。
大部分的法律,如果它在执行的时候,其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那么就说明这条法律是不合理的或者是过时的,我们就需要改变这项法律条款,换一种方式,直到这条法律在执行中,其成本更低更可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法律就是要与时俱进的,这样才有意义。
记者:说到执法成本,那么执法的收益究竟是一种短期效益还是长期效益呢?
张军: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长期的效益,虽然它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但是并不是说要每天每时每刻改变,所以对法律的执行,也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了。
既然执法收益是提供社会秩序,那么从整体上讲它也应该是一种长期效益。当然它也是有短期效果的,比如侦破了一个大的案子,会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安全感以及对社会信任感的提升等等。但是还是有许多效益在短期内无法体现,比如一个社会守法氛围的形成,社会的稳定等等。
记者: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市场经济对执法到位的要求更甚,经济生活越发达,越要求执法跟上、法制健全。您能简单说说在市场化下,经济与执法的关系吗?
张军:市场经济的本质其实就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公平竞争的经济,是要靠法律来管理的。它和计划经济不同,咱们都知道计划经济其本质是行政命令下的经济。
一个有效的市场就是法律执行有效的市场。如果法制不健全,信用制度不完善,势必导致失信行为盛行,商业欺诈严重,坑蒙拐骗肆虐。所有这一切,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
从规范意义上讲,一切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以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为目的,市场经济规律天然地、内在地决定着法律逻辑,寻求法律的经济依归是法律的本性使然。
此外,市场经济也是要在法律推动下发展的,而实践中因执法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而导致的执法不到位现象仍十分普遍,审判案件“执行难”已成为制约司法公正的重要“瓶颈”。
显然,能否支付一笔巨大的执法费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法制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性因素。
记者:有一种说法,认为在现在的经济社会中,我们应该一切都遵循市场规律来办事,甚至是立法执法。你看―――
张军:当然不是啦。
市场经济并不是物欲横流一切乱来,更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所谓市场经济的发达,绝不意味着道德的边缘化、法制的混乱化。而是恰恰相反,市场经济越成熟,越要有一个有序、诚信的环境。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规范和引导。如果能熟知市场经济的规律,并有十分健全的规则约束、引导经济的发展,那么市场经济就会健康发展。因此说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寻求利润的最大化。
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都具有足够的活力,都能自主地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为此,市场经济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由和平等。但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和平等,不是自我保护和保证的,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要制约这些因素,没有法律是不行的。
其实每一时代法律基本使命与同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应该是一致的。
事实也证明,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它自身的特点,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都会导致一些在其他经济体制中不会产生或难以产生的社会问题。市场经济也会带来一些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社会问题。
经济的市场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形成,必然导致经济活动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更加纷繁。交易规模扩大、交易频率加快,各种经济纠纷会纷至沓来。
面对不断激增的经济矛盾与纠葛,只有法律手段才可能为其提供既有严格规则又有自由活力的现实道路。于是,法律开始对市场经济的主体予以确认,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予以调整,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予以保护。
所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完善法制,而完善法制的关键一环是完善执法,及时到位地把法律的条文、精神贯彻到经济生活中,把法治的公平正义高效的理念根植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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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成本
顾名思义,就是执行法律时所花费的资源。简单来说呢,执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法律条款的执行。所有法律上写的都是对已确定事情的界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准确界定的,比如权利、义务等,于是就存在着大量的模糊地带,由于这些模糊地带的存在使得有些事情不能很容易地由法律裁定。这也就反映出了现实社会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就决定了立法不可能是完全完备的,法律无法事无巨细地罗列出各种可能性,那只是我们人类最美好的愿望而已,但却不可能实现。因为有许多事情是有不确定性的,无法事先在法律中写清楚,这就要求法律不断的完善,而不断完善法律,或者说立法,是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立法成本,也同时构成了执法成本。此外,也正是由于现实社会各种情况的复杂性,才决定了我们的社会需要法官,而对所发生的事情进行辩论与判断,这也就无形中构成了一部分执法成本。
那么关于执法的第二个部分,就是我们假设在法律上,能够把一切是非对错都可以界定清楚了,可在法律执行这个行为方面,需要许多的资源,比如时间、精力、金钱等等,所以说法律从来就不是免费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我们现在社会经济环境中,由于诚信制度不完备,许多企业欠银行的钱,或者企业之间互相欠款,这种现象很普遍,于是也很自然的就出现了讨债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来看讨债公司就构成了社会执法成本的一部分。正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完备,才会造成讨债公司的出现,而讨债公司本身却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如果社会诚信氛围好的话,那么就不会有讨债公司,这部分资源完全可以用在别处。
所以说,在执法的过程中,是要花费很大代价的。又由于执法成本过高,社会是无法做到执法完全的,百分之百的。追求完备不仅是不必要的,更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
执法收益
执法的最大收益是提供了社会的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因为社会的正义是要靠法律来维护的,没有法律就是“森林规则”了。
也许人们平时感觉不到社会收益,那么我们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说,就是看一个没有了法律的社会,它的混乱程度,它所失去的部分,就是这个法律的收益了。如果说,法律收益是一个正的,它前面是一个加号,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他是一个负数,只是在负数的前面加了一个减号,这样不就负负为正了吗?
供稿/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