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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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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监测机构是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所以必须依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之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资质认定评审和日常监管[1],本文列出当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资质认定 环境监测 实验室 评审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根据资质认定复评审相关要求,资质认定复评审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通过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在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专家库中,根据需要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对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并安排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是整个资质认定复评审比较重要的环节,评审组在环境监测机构的配合下,在较短时间内对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具备技术能力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并向技术监督部门(发证机构)报告,提出环境监测机构是否被授予/扩充/暂停/撤销认可资格和能力的建议。在授予认可资格后,技术监督部门向环境监测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2]。

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定期的监督评审(上次资质认定复评审结束18个月左右)和不定期的抽查。监督评审由评审专家到实验室现场评审,提前会由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监督评审通知。不定期抽查是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的随机抽查,在环境监测机构没有任何准备情况下接受检查,这种方式最能反映环境监测机构真实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技术能力。

1、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复评审程式化未针对环境监测机构特点进行评审

在复评审中,评审组往往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对合同进行评审。但是对于环境监测机构来说,90%以上的监测工作为常规监测、排污许可证监测、监督性监测等,极少涉及到客户要求。排污许可证监测虽然需要签订委托协议,但监测方法和监测项目在监测规范和排放标准中已经规定[3]。所以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复评审时,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对合同进行评审是不合理的,这样既没有实际意义,又增加了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量。

另外,在复评审中,评审组还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必须进行标准样品的期间核查。而对于一般环境监测机构而言,标准样品配备量并不大,往往一种标准样品只有一瓶或者几瓶,所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对标准样品进行期间核查,用一个浓度的标准样品去检验另一个浓度的标准样品是否合格是不太合理的,这样既浪费标准样品,又失去了管理标准样品的真正意义。

1.2 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存在不深入的现象

环境监测机构所监测的样品不是客户送样,而是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或者现场采样后带回实验室进行化验分析,而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又是监测数据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对于环境监测机构而言,采样工作就尤为重要[4]。而在目前的资质认定评审尤其是现场评审部分,对环境监测机构的水、气等的采样环节的考核常常会忽视掉,或者不够深入。评审专家没有对监测点位布设的合理性、样品采集的规范性、样品的代表性进行充分的考核。

除了监测分析类人员以外,质量管理和环境综合技术类工作在环境监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5]。然而,在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方面,目前技术监督部门在日常的管理中以及在资质认定评审中,仅对监测分析类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比较重视,而忽视了对质量管理和环境综合技术类上岗证的考核,对这两类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不够严格。另外,对人员能力的自认定工作要求也比较形式化,可信度较低。

1.3 技术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较弱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监测机构可能存在日常工作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水样处置流程不规范、仪器设备管理不到位、人员更替未及时考取上岗证、监测方法标准未及时变更、实验室环境条件不符合评审准则要求等。这些情况因环境监测机构有备迎审可能在定期的复评审和监督评审中不易被发现,所以,不定期的检查对于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就更加重要。然而目前技术监督部门对大多数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多为定期的资质认定复评审和监督评审,而不定期的检查很少甚至没有,日常监管较弱。

2、建议

2.1 针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特点进行评审

在评审和日常监管中,可以根据环境监测实际工作情况,弱化合同评审的要求,仅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对非常规的、涉及监测项目较多、监测工作比较复杂或者客户对监测方法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进行评审。在标准样品管理要求方面,根据环境监测机构实际标准样品储存情况,可不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必须以标样形式进行标准样品期间核查,而改为以检查保质期、检查保存条件等方式进行标准样品管理。

2.2 加强采样环节以及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考核

资质认定复评审的现场评审部分规定2―3天时间完成,针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特点,建议适当加长至3―4天,以便专家能有充足的时间到达采样现场,加强对采样环节的考核。并且应制定采样环节考核方法,对监测点位布设的合理性、样品采集的规范性、样品的代表性以及样品运输、保存、处置的科学性进行有效考核。

重视质量管理和环境综合技术类人员持证上岗的考核。同时,除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持有监测类上岗证以外,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和考核,统一发放质量管理类上岗证。对于环境监测机构自认定工作,建议严格要求被考核人员上岗培训记录及工作经历记录,切实做到科学考核。

2.3 延长资质认定复评审周期,加强日常监管

建议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复评审周期由目前的3年一周期改为5年一周期,并且简化申请材料。这样可以防止过于频繁的重复评审以及复杂的材料准备影响到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工作[6]。而在延长资质认定复评审周期的同时,要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抽查,建议对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分类分等级监管制度。根据环境监测机构在近期资质认定复评审及监督评审中的得分,分为A、B、C三类三个级别,A类为优秀环境监测机构运行稳定,B类为良好环境监测机构运行比较稳定;C类为一般环境监测机构运行不稳定。A类可以每年抽查一次,B类每年抽查两次,而C类要加强监管每季度抽查一次。日常监管应尽量多采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并且可以采取突击检查、能力验证、盲样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3、结束语

为使环境监测机构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起科学、规范、稳定的管理体系,具备完成监测工作的技术能力,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一定要根据环境监测机构特点,按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及监管。使资质认定评审能切实起到监督和检验环境监测机构的作用,更真实地反映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监测技术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06.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

[3]陈吟晖,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的实践与体会[J].广东化工,2012,39(7):177~183.

[4]夏新,浅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2,24(1):1~4.

[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M].综字[2007]96号,2007.

[6]李婉茹,环境监测实验室计量认证(复审)规范化管理初探[J].分析实验室,2009(S2):18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