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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统计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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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这是所有统计人都明白的一个道理,也是我们搞好统计分析的基础。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真实,除了需要各级领导对统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全体统计人的勤奋敬业之外,还必须搞好统计执法。为此,笔者就当前基层统计执法的问题与对策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

一、 当前基层统计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规范、严格、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统计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而现有的统计法律法规,存在法律规定“软”、处罚权力“小”、查处手段“弱”的问题。法律规定“软”,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过于宏观,对政府及部门和对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一视同仁,难以体现实施法的特性,致使统计执法面对许多违法行为常常束手无策,难以查处。处罚权力“小”,主要体现在统计部门上,对政府及部门不能开处罚单,对企事业单位开处罚单力度不够,单位不缴罚款统计部门无能为力,缺乏行政强制手段。查处手段“弱”,主要体现在统计执法的主要手段就是罚款,而且执法程序繁琐,结案周期长,且罚款有时还不能到位。

(二)管理体制不顺畅。顺畅的执法管理体制是统计执法的关键环节。目前,统计执法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纵向分离、横向分散。突出表现在:一是统计执法工作的“瓶颈”主要在县级,基层统计部门执法与政府法制工作分离,由于统计工作人员的“一切”受到当地政府的制约,基层统计执法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二是统计执法的地位不象各统计专业那样明确和重要,虽然要求统计部门要全员执法,但在执行起来却有折扣,加之统计部门人员少,业务多,大家报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

(三)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机制是统计执法与统计监管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当前,统计执法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首先,对统计违法责任的追究机制不健全,统计执法对政府及部门负有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大,对违法企业往往也只是以交罚款结案;统计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其次,缺乏对守法统计单位的奖励机制。“违法统计成本低,守法统计成本高”成了不说的事实,造成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最终导致守法统计单位也蜕变为违法统计单位。

(四)执法能力不够强。执法能力是确保统计执法任务真正完成的关键所在。但是,在相当一部分地区,统计执法工作任务重、装备差、人员少,而且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统计执法能力严重满足不了执法的需求。一是没有专门的执法车辆保障,执法人员东奔西跑,造成执法工作效率低下。二是没有执法所需的调查取证设备,不利于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对违法单位的违法问题也难以实施证据保全。三是执法人员业务技能不全面,在难以确保全员执法的情况下统计执法人员就要承担各专业的执法任务,而执法人员还达不到熟练掌握各专业的业务,执法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五)执法效果不明显 。目前,统计执法存在着重“执法检查”,轻“执法处罚”,执法效果不明显的现象。一是执法人员存在着避重就轻的思想观念。上级没有直接要求的不想查,看得见但管不了的不想查,群众没有举报的不想查;二是对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不够,大多限于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于违法行为人来说,这种处罚无异于“隔靴挠痒”,根本起不到任何震慑力。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统计执法人员有顾虑、有担忧,一方面认为地方小,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处罚会得罪人,怕惹“麻烦”,出现了“统计报表靠熟人,统计执法怕熟人”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人员自身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方法、规定掌握不够,生怕处理不当自己要承担责任,吃官司,因而抱着“和为贵”的思想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不敢动真,不敢执法,不敢碰硬,存在着畏难、畏势的心态,导致有案不办,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现象。

二、搞好统计执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执法宣传力度。把统计执法宣传同日常统计工作和普查工作结合起来。以统计违法案例的分析扩大统计宣传的影响,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共识,营造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执法环境。在统计违法案件处理上,采取内部通报、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扩大影响,特别是对个别特殊案件实行公开曝光,使全社会都认识到统计法不是一个摆设,从而进一步加强基层单位的统计法律意识。

(二)明确统计执法内容。执法要围绕统计基础工作开展,加大对统计法学习、统计登记证建立、统计台账的设置、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基本内容的检查力度,起到以执法带普法、以执法促工作的作用。

(三)创新统计执法形式。可以采取定期执法和突击执法相结合,常抓不懈。执法形式上可采取由县统计局执法人员牵头,局、队各专业人员及各乡镇统计员联合执法的形式。对典型单位可协同县局执法专业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执法、现场教育、现场整改。必要时可以每年组织一次大型执法检查活动,与人大、政协、监察局、司法局、法制办人员进行统计执法大检查,起到多管齐下的震慑作用。

(四)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目前,部分基层统计机构,还没有将统计执法工作当作一个专业来对待,人、财、物的配置投入不足,加之一些统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有待提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因此,笔者认为强化统计执法队伍建设,重点要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统计执法队伍建设。选调得力干部充实法制队伍,加大对统计执法工作的投入,关心和支持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统计执法人员工作上遇到阻力时,能为他们撑腰;二是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统计法的可操作性首先取决于执法者,法源于实践,法依赖于实践的改进和完善。无论是操作性强或差的法律,归根结底都取决于执法者如何理解和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统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执法水平和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统计法能否得到正确执行。为此,统计执法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增强对统计法律的信仰和忠诚,增强运用法律思维、通 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的意识,而且要在精通法律的基础上,学习掌握好统计业务,具备扎实的统计专业知识,只有既精通法律又精通业务的统计执法人员,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统计执法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