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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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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77号)、《土地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1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土地储备出让工作机制

市土地储备供应委员会(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领导我市土地储备和出让供应工作,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和出让供应中的重大事项。市金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供应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等,共同编制全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由市土地储备供应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明确土地储备的范围和程序

土地储备的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和市政府通过法定程序收回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3、城市规划区内闲置、荒芜的土地;

4、因国家建设征收但未利用的土地;

5、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6、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7、已出让的工业、仓储、采矿、公用设施等国有土地,需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8、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9、违反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以及因非法占用、转让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0、银行收回处置土地抵押权、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

11、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土地;

12、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13、其他应依法收回储备的土地。

土地储备程序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77号)规定执行。

四、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行为

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以增加土地收益,避免土地资产闲置。临时利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五、提高储备土地供应效率

储备土地供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严防暗箱操作。储备土地最低出让价格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土地储备成本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土地储备成本及国家最低价标准。

积极推行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批次用地经批准后,规划部门出具初步的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先行整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缩短供地时间。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原则上应在农用地转用、征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供地。

六、强化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及概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对土地储备机构垫付的储备成本,应在收到土地价款后,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签报审批单,按宗地优先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

市财政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度总成交价款的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要切实提高储备资金利用效率,确保资金运作安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土地储备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七、严格土地利用管理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等非经营性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以及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已明确约定变更土地用途等用地条件必须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一律由市政府收储后另行组织供应。对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时,应扣减其取得原工业用地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市政府奖励的土地出让价款。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定金不予退还;已签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依法收回土地;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以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法院裁决”、“国有企业改制”、“以租代征”等名义擅自处置依法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