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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度的自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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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经济价值观上倡导自由主义是古典经济学派的一大特征,这一源头可追溯至斯密。经济自由是斯密经济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在“自由”问题上,斯密倡导的经济自由主义是一种有限度自由主义,并不是像法国古典经济学派所提的裸的“自由放任”。从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政府的职责和贸易等问题的论述中就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佐证。斯密的这种有限度的自由观对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我们解决如何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社会、实现社会公正等一系列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斯密 经济自由 限度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5-0066-06

丹尼尔・贝尔等思想家普遍赞同,“经济学是与现代自由主义及其基本信条结合在一起的”,即经济学上存在着一种自由主义的价值导向。这种价值导向实际上是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的一种主流价值导向,是由古典经济学派提出并倡导的。古典经济学派确立了一种自由主义的经济价值导向,并将这一导向实际运用于国家的经济政策之中,同时成为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一种价值规范。将经济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源头归为斯密是得到普遍认同的。卢森贝就认为,斯密为自由主义作出了伟大的贡献。他说:“斯密完成了下列几种功绩:(一)他为这个思想安排好了一个理论基础;(二)他把这个思想作为自己的历史研究的基础和自己对于过去一切经济学说的批评的基础;(三)他以这个思想为基础,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经济政策和所谓国家经济的理论。”今天,在随金融危机而来的对自由市场制度反思的潮流下,对斯密经济自由主义价值观进行解读与审视极具现实意义。

一、斯密经济自由主义的解读

学界存有一种认识,将斯密看作“自由放任”的先驱,认为斯密所倡导的经济自由主义就是只承认市场的作用,反对政府对市场行为的任何干预。事实上,当我们重新阅读斯密的著作,深入剖析其中的思想内涵时,就会发现,斯密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从来就没有予以理想化的描述,而是清醒地看到其中存在的缺陷。如何让现实的市场经济最有效率地发挥其作用?斯密认为,不是无视其现实缺憾,而是应以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市场经济的缺陷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控制。也就是说,所谓市场经济的自由是有前提的,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斯密的这种有限度的经济自由主义价值观可以从如下方面得到反映。

(一)“看不见的手”

斯密坚持认为,市场经济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能够指引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富国裕民的目标。当然,斯密本人并没有对“看不见的手”给予明确的说明,人们通过对他思想的解读,对“看不见的手”进行了许多不同的解释。

1.释义“看不见的手”

“看不见的手”究竟涉及怎样的经济内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一般有这么几种认识:(1)“看不见的手”是指市场经济机制;(2)“看不见的手”是指市场竞争中的制衡力量;(3)“看不见的手”是指维持社会的伦理秩序;(4)“看不见的手”是社会的自发秩序;(5)“看不见的手”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制度;(6)《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认为“看不见的手”有三层逻辑的步骤,表达的是对经济运行秩序的某种判断。可见,围绕着“看不见的手”的内涵问题,大家并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

无论大家对“看不见的手”的内涵提出怎样不同的意见,无法否认的是,斯密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阐述“看不见的手”的思想的,因此,“看不见的手”显然指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某种东西。“我们可以不管斯密本人怎样感觉,他那只‘看不见的手’的比喻,就是指以价格为引导的市场经济制度,这是一个经济学的上帝。”

2.“看不见的手”中的自由主义价值导向

“自由”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词汇。其古老在于对“自由”的探讨早已有之;其新鲜在于对“自由”的解释常在常新。无论对自由有着怎样的认识,有一个观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只有人才应该享有自由,但人的行为从来也不是完全自由的。这就意味着,如果承认人类社会与动物界的区别,那就一定要将人的自由作为我们的追求目标。这是人之为人、人之完善所必然要求的。秉承这一学说传统的斯密,显然在这个问题上也有着相同的看法。自由主义的价值导向是其经济思想的伦理标杆,并鲜明地表现在“看不见的手”中。

斯密思想中有着浓重的自由主义倾向,正如有学者所言,“斯密的自由主义社会科学学说肇始于伦理学”。斯密在伦理观上坚持着传统以来的自由主义倾向,并将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表现与要求予以了发挥,将自由主义贯彻至其经济伦理观。有学者认为,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学的讲义的经济学部分中,即已充分地论证了商业的发展与个人自由的关系,特别是经由农业社会向着商业社会的过渡所带来的社会的文明化发展。他基于历史事实,从理论上论证了商业的发展带来了独立的人格,进而产生出近代的自由。我们知道,斯密终其一生赞扬的制度乃是一种商业社会的制度,即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这是无可否认的。在《道德情操论》中,他的“无形之手”是通过富人与穷人之间共享社会财富的社会事实引出的。在此,斯密想要表达的是:富人之所以将财富予以某种分配,这是基于某种交换的基础,或者说是社会劳动分工的基础;而且,商业交换越发达,这只“无形之手”的力量就越强大。到了《国富论》中,斯密实际上是描述了一个发达的商业社会中的财富共享的社会事实,由此引出了“无形之手”。这就是说,商业社会的贸易之所以能够在利己的目的下达到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是基于交换所实现的。交换是市场的典型特征,而市场关系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独立与自由,也就是斯密在其格拉斯哥大学讲义中一再予以肯定的东西。为此,我们可以对“无形之手”作这样的解读:“无形之手”就是在商业社会中培养出来的自由主义精神,这种自由主义的精神自然地、必然地要求市场制度实现私利与公利的统一,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利益的追求。

因此,斯密在“看不见的手”中坚持的自由主义经济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个人自由地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在斯密看来,每个人都有为着改善自己境遇的努力,这种努力是自然与天然的,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看不见的手”首要保证的就是个人的追求自我利益的自由。其二,实现社会利益的合理价格机制。斯密说:“每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或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斯密所认为的社会利益是什么?如何才能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动机下实现社会的利益?这需要从市场竞争中给出解答。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竞争以价格形式表达出来并代表社会的利益。我

们也可以经验地发现,人们总是倾向于物美价廉的物品。对个人而言,这种物品的生产就意味着能花较少的货币满足个人较大的欲望;对社会而言,就是那些最能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的生产企业获得了竞争中的胜利。其三,市场的自由等价交换。每一个人要实现自己的自利追求,必须通过市场的交换。那么,市场交换是否是任意与随意的呢?尽管斯密从来就没有对市场交换予以任何的限定,然而,没有限定并不意味着取消限定,而是意味着这种限定是不言而喻、无须说明的。这个限定就是:市场的交换是在双方自觉自愿基础上的等价交换。显然,市场交换需要满足的是双方而不是某一方的私利,因此,这种交换必然建构在自由的基础上,必须要遵循某种约定俗成的公认的规则。“看不见的手”所强调的就是这样的一种市场自由等价交换规则。其四,自由的市场竞争。斯密从来就不否认竞争对实现个人私利与社会公利之间统一的作用。我们从斯密对垄断的批评中也可以体会到斯密对自由市场竞争机制的赞扬。斯密认为,自由的市场竞争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满足他人利益,同时也是实现国家繁荣的唯一途径。

自由主义价值观决定了,将政府或君主的权限驱逐出经济范畴,“君主们就完全被解除了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合于社会利益的义务”。当然,斯密并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而是主张在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指导下,对政府或君主的权力予以某种限定。

(二)政府的责任范围

斯密的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思想者的形象是不可靠的。斯密通过对政府责任的规制,强调了社会公正和市场约束的法律、道德机制。倡导市场主义并不意味着认可市场的“无规则”,市场不是一种可以任意脱离规则的东西。布坎南就说过:“只有在法律的、政治的公共机构框架内,市场的运转才成为可能。”显然,这个框架需要政府的作用。

1.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责

斯密反对政府对经济事务的粗涉,并对这种干涉的危险性予以了强调。他说:“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地、荒唐地自认为有资格行使的人,是再危险也没有了。”然而,斯密反对政府或君主对经济活动的肆意干扰,并不意味着斯密完全否定政府在市场经济领域内的职责存在的可能性与正当性。他是在经济自由的总体框架下,对政府有限度地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斯密强调政府有限度地干预的伦理基础就是:社会公正与个人自由。在经济领域内,政府所具有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弥补自由市场经济可能带来的种种不公正。斯密尽管对自由市场经济予以了极大的赞扬,但另一方面,又对完全自由市场经济可能带来的社会不公正有着清楚的认识。他认为,在自由市场机制下可能带来的不公正有如下四种:(1)收入分配的不公;(2)商人和制造业者的逐利破坏了社会的秩序;(3)人们出于逐利动机的行为无益于社会;(4)劳动分工对劳动者的损害。自由市场所带来的以上社会不公平现象,显然纯粹依靠自由市场机制是无法解决的。政府的现实存在实际上就提示了其所应该承担的经济职责,那就是,通过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尽力弥补自由市场经济的缺陷。

第二,运用税收等手段调节经济发展。政府不干预市场中的具体经济行为,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斯密看来,政府有责任采用必要的税收手段促进经济发展。这些手段有:运用税收政策来调节进出口贸易;运用税收政策调节收入的分配;运用财政政策进行基础工程和公共工程的建设。

2.政府在政治领域的职责

斯密认为,在政治领域,政府主要有三个职责。

首先,保护个人权利。将斯密视为“自利”的代言人或者是放任的自由主义者的认识从现实经验层面来看就是有问题的。我们知道,一个社会如果缺乏最起码的公平与正义,无法保障个人的最基本的权益的话,这个社会是无法实现有效率的运转的。而且从斯密著作中我们发现,他对“公正”予以了足够的重视。可以想见,斯密并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也不是一个非道德主义者,在他所谓由“自利”而到“利他”的逻辑推理中,显然有一个暗含的前提条件,那就是:社会给予每个人获得自我权利的保护,社会具有最基本的“公正”。斯密认为,“正义”是自然法则,是自然赋予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自然而然、并早在市民政府建立之前即被认为有权保卫自己不受伤害,有权强迫对已经给他造成的伤害进行相应的惩罚。”每个人有保卫自己不受伤害的权利,有对伤害自己的行为进行还击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早在市民政府建立之前就具有了。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很好地利用这一自然权利与法则。由于人的能力的差异,为了维护社会基本公平,就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司法手段使“正义”法则得以实现。

其次,开办教育机构对民众进行教育。斯密认为,政府有对人民进行教育的职责。为什么需要对人民进行教育呢?“为防止这些人民几乎完全堕落或退化起见,政府就有加以若干注意的必要。”斯密对商业社会充满了赞美,但同时他也清楚地意识到,商业社会的繁荣可能在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消除这种影响的最佳手段就是教育。

最后,保卫国防安全。斯密认为,“君主的义务,首在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国家安全所具有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经济增长的基本保障。一旦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经济发展必然受到极大的影响。斯密详尽地考察了自有国家以来,国家军事实力、国防安全与国家兴衰之间的关系,认为社会文明越是进步,就越需要强大的国防,国家为此支付的费用也就越大,君主应对此有所重视。

(三)贸易上的有限度的自由主义

将斯密视为自由放任主义的先知,这是萨缪尔森对斯密的误解。萨缪尔森给予了斯密极大的荣誉,将他与牛顿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的成就相提并论,但另一方面,给斯密戴上了放任的自由主义者的帽子。他说:“亚当・斯密的最伟大贡献在于他在经济学的社会世界中抓住了牛顿在天空的物质世界中所观察到的东西,即:自行调节的自然秩序。斯密所传达的福音是:你认为,通过动机良好的法令和干预手段,你可以帮助经济制度运转。事实并非如此。利己的油会使齿轮奇迹般地正常运转。不需要计划。不需要国家元首的统治。市场会解决一切问题。”然而,通过以上对斯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斯密尽管坚持自由主义的价值导向,但是这一价值导向是要以正义为准则的,也就是说,以正义之名行自由主义之实,保障个人权益,并在此基础上保障国家的权益。可见,斯密的自由主义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主义。“如果像经济史家布劳格所说:斯密有关自利和‘看不见的手’的观点,‘往往被用来表达与他的本意完全不同的东西’,那么把斯密说成反对政府干预的放任主义者,也明显是一种误读。正如罗思柴尔德指出,斯密真正针对的,并非是所有的政府干预,而是会造成特权和不公平的干预。”最为明显地体现斯密的这一伦理价值导向的,就是斯密的贸易思想。

斯密的贸易思想可以称为有限度的自由贸易,原因在于:他一方面坚持了贸易对富国裕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坚持了一种有范围的自由贸易。斯密认为,重商主义的贸易限制政策从出发点来说,是为了使国民财富得到增加,但结果却适得其反。只有自由贸易才能解决重商主义管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自由主义之所以能为国民财富的增长带来益处,是因为它是资本主义的市场制度所必然要求的。然而,斯密所赞赏的自由主义并非是纯粹的、无任何阻碍的自由主义,而是有限度的。斯密认为,需要小心翼翼地实现自由贸易:“人道主义也许要求,只能一步一步地、小心翼翼地恢复自由贸易。如果骤然撤废高关税与禁止,较低廉的同种类外国货物,即将迅速流人国内市场,把我国千千万万人民的日常职业与生活资料夺去。”假如无限度地实现自由主义贸易政策,国门猛地一打开,外国产品将向本国倾销。这不仅导致本国工业举步维艰,更为重要的是,它将会影响到国内生产者的就业机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减少,由此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虽然斯密坚称自由主义的立场,但与公正相比,自由主义显然具有更低的价值。为此,当自由主义影响到社会公平时,就需要对自由主义实现限制。因此我们说,斯密的自由主义是有限度的自由主义。值得注意的是,斯密在自由贸易政策上所采用的限制措施是经济手段干预措施。很显然,斯密反对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任何形式的直接干预,要求将政府干预赶出经济活动的范围。但是,否定政府的直接干预并不意味着完全的自由主义。经济手段的间接干预比直接干预有着更好的效果,也是斯密所许可的干预措施。况且,斯密也深刻地认识到,完全的自由贸易是一件难事。“不能期望自由贸易在不列颠完全恢复,正如不能期望理想岛或乌托邦在不列颠设立一样。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私利,是自由贸易完全恢复的不可抗拒的阻力。”

二、斯密自由主义经济价值观的现代审视

斯密在经济伦理价值观上坚持了一种以公正为前提与规制的自由主义。可以说,这是现实经济条件的必然要求。正如后来的萨缪尔森所分析的那样,所谓“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完全是某种理想,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有限度的自由可以说是斯密经济价值观的基本内涵。这种自由观体现了斯密对市场经济特性的清醒认识,也反映了其经济伦理思想的基本倾向。基于现实的分析视角,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价值观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有益启示。

(一)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斯密所生活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从萌芽到开始发展的上升时期,时代赋予斯密的使命和任务就是对这一新兴事物从学理上进行合法化的论证。也就是说,需要以强有力的理论思辨为这一新兴制度给出让人信服的解释。斯密出色地完成了这一时代任务,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无可争议的代言人。斯密对资本主义论证与解释的理由之一就是: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也就是资本主义,因此自由也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

我们知道,自由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从人类开始出现主体意识、强调主体地位、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来,就伴随着关于自由的思考。自由成为人们的一种积极价值追求与导向,也成为人类获得主体存在的象征。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以自身为目的的活动才是至善生活,具有更高的价值和本体论意义。以自身为目的就意味着无须待于他物,因而不受手段的限制与约束,具有真正的自由。从人的现实生活来说,显然这样的自由是无法实现的。所以,自由的最终导向归于上帝。人的自由反而成为了不自由。因为人的自由是需要由上帝来证明的。资本主义从上帝那里解放了人类,让自由重新回到了人间。这个解放是由市场来完成并保证的。斯密认为,市场经济保证了人的个人权利的自由发挥,使个人利益得到了完美实现。显然,斯密以个人权利作为其自由观的基本内容,而且,这种权利主要是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只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并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那就是自由的。市场经济显然具有如此的作用与功能,而资本主义制度则保证了这一作用与功能的实现,因此,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具有进步性。

对于斯密的这一自由观,一方面需要看到它所具有的进步意义,也就是在封建制度、摧毁神权枷锁上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当自由的内容被个体经济利益所取代,人的自由的获得预示着人将进入一种更不自由的状态。正如人们批判的那样,在“经济统治生活”的条件下,“个体现实直接依赖于社会力量并受社会力量的完全塑型。只有在个人现实不再事实上是真实时,个体才被允许显现自身。这也正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给人带来的异化所进行的批判。当然,马克思的自由观并不否认物质生活对于人的自由实现所具有的意义,但是人的自由的条件并不仅仅是富裕的物质生活。自由是“人的全面发展”,物质生活无论如何都不能代表人的全部。因此,要实现自由,必须在物质生活基础上,拥有高尚的精神追求、清明的政治制度、和谐的社会氛围和优美的生态环境。欠缺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视为“自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超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意义就在于对斯密“自由观”内容的超越,不再将物质条件的满足视为人的自由的基本内容。

(二)市场经济的自由是有限度的

斯密认为,完全的市场“自由”是不可能的,“自由”是有限度的。这是因为:其一,自由不是社会的唯一价值追求。除自由而外,公正也是非常重要的社会价值追求。当自由与公正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公正显然具有更高的价值地位。斯密对市场可能带来的不公正有着清醒的认识。其二,自由不是随意的。自由是在规则下的自由,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遵守市场的规则。也就是说,市场的自由是由市场规则来保证的。如果没有市场交易的规则,也就无法实现个人的自由,个人利益的实现就没有保障。其三,个人权利是自由实现的前提。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是交换,或者说交易,而交换的前提是商品的私有权。我们在市场上只能交换属于我们自己的商品,换句话说,只有产品属于交换者,交换者才能将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成为商品。这就意味着,在市场条件下,没有个人权利就无法实现个人自由。

“自由”作为口号,往往被人们误解为不受约束。现实的自由总是有限度的。然而,当前自由主义的论调仍不绝于耳,并在现实中得以施行。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华盛顿共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浪潮将一些拉美国家推到了改革的风口浪尖。这一新自由主义思潮将“私有化”视为自由的本质内容,并将自由的范围扩大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事实是,忽视了公iE的自由追求并没有给社会带来更大福音,反而造成了更大范围的灾难。拉美地区人均收入下降到70年代初的水平,农村贫困人口达60%以上,城市失业率高达20%,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困人口大幅度攀升。前车之鉴,后事

之师。如果我们在经济改革过程中,过于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本质,忽视自由的限度和公正的追求,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将蒙受巨大损失。

(三)法律规制了自由的范围

既然市场的前提是个人私有财产权,就需要以各种方式来保证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实现。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在市场下的自由行动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私有财产权,自由是有范围的。法律就是自由范围的界限。

从市场经济运行这几百年的历史来看,法律构成了其经济体制的基础与保障。“市场经济”通常具有另一别称――“契约经济”。所谓“契约经济”,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行为的发生是以契约的形式来保障的。而契约的实行,肯定不是建基于人们之间的某种私密性关系,也不是依赖于人的道德自觉。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大量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契约双方相互之间既不认识也不了解。契约所产生的信任并不是对对方人格的信任,而是对法律的信任。一个成熟的市场机制必定是由一个法制的社会来保证的。斯密自由主义经济观所表达的正是这个思想。一些人恰恰就是忽视了斯密所预先设定的这一社会前提,仅仅是看到了这个前提下的结论,于是就将斯密看作自由放任的先驱。这就是人们常常对斯密有所误解的原因。今天我们重读斯密,就必须看到斯密对法律之于社会公正、个人权利保障的重要作用的认识,要对斯密关于法律与自由的认识予以足够重视,并积极有效地构建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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