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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1.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由于我国烟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烟草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性质认定规定模糊,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导致各省市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在具体的烟草行政处罚案件中,各自为政,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大多数行政执法人员都是根据本省市的惯例进行判断。即使是同一省市制定的裁量标准,也存在处罚幅度的不协同。例如,以《重庆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涉烟行政案件裁量权基准》为例,A县杨某初次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是5000元人民币,按照重庆此规定,A县烟草管理部门对杨某按照该规定C1的情节处以涉案金额40%的罚款,也就是2000元,而该市B县在同样性质、同样涉案金额的情况下,处以涉案金额50%的罚款,也就是2500元,两者相差500元。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当事人总共的涉案金额也不足500元。这种裁量明显不公平。即使是同一县域内的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其处罚额度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时候都是取决于案件处理员当时的主观意志[3]。2.行政处罚程序存在自由裁量权滥用我国《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对规范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程序以及完善依法行政等各个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详细具体规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程序,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陈述权等切身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存在缺陷和不足,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例如,该规定第五章规定了听证条件,但是没有规定举行听证的期限等,这些都非常容易导致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又如,该规定对注销许可证的程序缺乏清晰的规定,实践中各省市制订的规范也缺乏具体操作性。此外,一般程序和告知程序等方面自由裁量权也明显过大。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的原因1.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比较完善但法律条文不具体我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处罚的条款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各省市制定的裁量基准弹性大,具体实践中主观性太强,进一步加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不公平性。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程序制约不充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行政程序立法非常滞后。目前,我国缺乏系统完整的行政程序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更是严重匮乏行政处罚程序法,程序缺失或错位,不仅不利于指导行政处罚,而且容易导致行政处罚的不公正,引起人们的不满。我国法律法规在授予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没有对处罚的程序进行明确具体的约束和限制,无法从程序方面来遏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行为,也就会加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5]。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基层一线的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普遍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和员工精神,工作懈怠,执法为民的意识缺失,一些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大学专业知识教育,同时缺乏深入的、全面的业务培训,导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对策
(一)完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我国现有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弹性条款太多,授予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过宽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的幅度和行政处罚的范围都非常宽泛,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也是我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存在的重要问题。我国应该根据烟草专卖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烟草专卖自由裁量权的广度和幅度进行严格规范和控制,完善现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一,对必须授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赋予适当的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已经赋予但是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修改,各级烟草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的裁量权的合法行使进行及时地、严格地自我审查和控制。第二,提高自由裁量权的可操作性和处罚幅度的协同性。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括、抽象的原则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后果、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等因素,在裁量档次基础上,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处罚进行统一规定,降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概率。因此,即使是在制订了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各省市内一线执法单位之间的处罚幅度要尽量达到协同,还要按照案件性质的危害性进行进一步的统一。比如,对上述杨某,可以对其初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按照最低的40%进行处罚;对于初次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异地进货的当事人,出于对其性质和与烟草管理部门的客户关系考虑,可统一按照低位处罚;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和跨境跨区域的烟贩子,则可以统一按照高位处罚。这样协同统一的裁量既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又可以严厉打击严重扰乱市场的不法分子,同时实现了市内各区县、各区县管辖范围内处罚幅度上的协同,有利于推动社会和谐建设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实行严格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1.进一步落实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依据、内容、程序等环节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都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情报公开制度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布,没有经过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情报公开制度能够让行政相对人知道自身的合法权利和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具备哪些权力,从而严格按照行政程序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进行遏制。2.严格履行告知说明理由制度告知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应该告知相对人行政决定的内容,并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我国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该告知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并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该项制度能够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而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基层一线烟草专卖机关应该科学选拔执法人员,不能把其他部门“不要”的员工都往专卖部门安置;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正确使用职权[7]。同时,要建立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完善激励淘汰机制,根据考核结果来决定执法人员的奖惩和升降等,对行政违法的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从而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有效遏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结束语
自由裁量权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重要权力之一,合理、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但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就会严重侵害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达到协同,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确保我国烟草事业良性发展。
作者:李世鹏单位:重庆市铜梁区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