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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除恶依法严惩法律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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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当前,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严格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准确适用法律,体现国家法制的严格和严肃性。

根据近几年实践中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处理情况,我们认为,当前,在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正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犯罪与恶势力犯罪的区别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有组织地实施犯罪的特征,而恶势力犯罪,其组织成员比较松散,且通常是临时、突发犯罪为多;

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而恶势力犯罪通常亦采用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产,但以挥霍、非法占有为多数,而不是主要用于支持其犯罪活动;

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都具有暴力性和犯罪形式多样性的特点,但前者的犯罪规模、能量、手段、社会影响更为严重、恶劣;

第四,“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主要特征,而恶势力犯罪也有人数多,犯罪暴力性、多样性或一定的经济实力,但还没有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

二、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的首要分子

在“涉黑”、“涉恶”案件中,有不少首要分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具体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但他们在幕后进行策划、组织犯罪,或者事先制定相关规定、方法、手段,由该组织成员按照“规定”实施犯罪。我们认为,首要分子明知其组织成员按照“规定”实施犯罪,又默许、不加制止,具有概括性犯罪故意的,对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策划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正确界定“涉黑”、“涉恶”犯罪中相关联的犯罪之间的区别

(一)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最常见的犯罪之一。

1.本罪中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3人以上(包括3人)的行为。既包括为斗殴而有预谋的组织、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聚众斗殴罪亦可以由单方构成,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以上和同样出于不法动机的对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2.本罪中的“斗殴”,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的行为。仅因一方聚众伤害他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由此造成被害人伤亡,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聚众斗殴中故意造成他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具有下列情形的,对参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①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事前预谋实施斗殴,并对斗殴过程中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有概括性故意,或者在斗殴过程中,明知本方人员的行为有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仍持默认等放任态度,则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伤害或者杀人的行为,都应对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由于加害人实行过限的原因,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首要分子可以不承担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②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共同故意加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均应共同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③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对斗殴过程中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均有概括性认识,又相互配合,共同加害他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即使能够查清造成伤亡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参与聚众斗殴的地位、作用、程度等情节以及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别裁量刑罚。如果共同加害人既造成他人重伤、又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且其行为已分别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其出于聚众斗殴的一个概括性犯意,对重伤、死亡后果均在预料之中,是行为人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不同程度的加害行为,可以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只认定故意杀人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④在聚众斗殴中,各行为人共同加害他人,致该人重伤或者死亡,但难以查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所有参与共同加害的行为人均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裁量刑罚时,应根据各加害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程度、作用等情节,酌情适用刑罚。如果发生死亡后果,除有确实证据证明共同加害人均有杀人故意的以外,一般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⑤聚众斗殴中,伤及无辜,致人轻伤的,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致无辜群众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虽然造成了重伤和死亡的后果,如果缺乏证据证明有直接行为人或者其他加害人,则应对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并酌情从重处罚。对于事前没有进行分工,斗殴中亦无互相配合的,行为人应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犯罪是地方恶势力欺行霸市、扰民害民最常见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犯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致人轻伤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更有利于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至于寻衅滋事犯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有确实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杀人故意的以外,一般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区分两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中的两个“当场”。对于当场实施胁迫手段,当场劫取钱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于胁迫被害人交出家中钥匙后,至被害人家中劫取钱财或者胁迫被害人讲出信用卡密码后,至银行取得钱款,均可认定为当场劫取钱财;对于虽然实施胁迫手段,但未当场劫财,而是向被害人勒索钱财,限期交纳的,一般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四)关于绑架罪与抢劫、非法拘禁犯罪

绑架罪与抢劫罪虽然在主观故意、犯罪手段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绑架罪的行为人是向被绑架者的亲友勒索钱财,一般不具有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特点,而抢劫罪是直接劫取被害人的钱财;对于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精神,择一重罪处罚。

对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因此,只要行为人为索取债务,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又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对于行为人假借索要债务为名,或者未经债权人同意和授权,以债权人的名义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向他人的亲友勒索钱财的,或当场劫取他人钱财的,我们认为,此种情形已经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或绑架罪定罪处罚。

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案件审判效果

侦查“涉黑”、“涉恶”案件,既要看到此类犯罪严重的危害性,又要讲究证据规格,注重“两个基本”,实事求是地认定犯罪性质。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情节的,应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我们认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锋芒,是指向境内外黑恶势力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及其骨干分子。对于上述人员要依法严惩,决不手软,对于构成数罪的,要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同时,要加大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依法没收、追缴黑恶势力的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彻底摧毁其再次犯罪的资本,把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为建设和谐平安社会作出积极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