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疗纠纷中利弊分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疗纠纷中利弊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加快了医疗纠纷解决的时效性,减轻了解决纠纷的难度,但实践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存在的问题也对其发展造成了障碍,本文分析其优劣,进一步探讨符合实际操作和更合理的制度。

关键词: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利弊

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民间人际交往甚密,熟人社会的文化基础使调解成为普遍接受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调解作为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之一。调节有其独到之处,它是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即调解是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双方地位悬殊的矛盾,使谈判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自愿决定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过程具体如何进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何决定。

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调解在历史和实践中的实用性,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创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这一“东方智慧”被很多西方社会采用。为了明确将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法定途径,我国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对其地位予以明确。

不仅在《宪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规定,而且先后出台相关的专门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工作程序、经费保障等。另外,国家有关部委也已经意识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并专门出台了有关规定,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运行、业务指导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保障,实质上是由政府购买服务,为患者提供了一条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在实践中,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有其优势。

一、人民调解制度和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相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时间短,速度快,而且普及型较强,运作比较成熟,成效比较明显,最重要的是程序简易,患方接受相对容易,回避了患方因为知识文化的差异带来障碍。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备专业调解和平衡的优势,比较方便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收专兼职的医疗、法律专业人员参加调解,能够在专业知识方面建立权威,消除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时可能遇到的患方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增强患者一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同时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纠纷双方了力量的对比,使患方在心里上不失衡,从而能够在谈判的过程中控制情绪,避免了因为心里失衡带来谈判过程的偏见和过激,导致谈判的中断,有利于和谐氛围的形成,最终在双方自愿和平和的状态下解决争议和分歧。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患双方均不收取费用,免除了许多患者对纠纷解决费用的担忧。医疗费用的负担已经给很多中国家庭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压力,加之纠纷的出现更是雪上加霜。人民调剂委员会免费服务减轻了患方经济上和心里上的负担,从实际角度考虑是有利于医方的,对于谈判环境和结果都是有催化和促进作用的。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利于政府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也缓解了由医疗领域所引起的针对政府职责不满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目前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专业性长效机制难以持续。尽管立法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具有医学、法律知识的人员参加调解,但在实践中,具有医学和法学专业背景的人才很难流动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即使兼职参与,也往往由于时间的冲突而无法实现每次调解会议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与,大大降低第三方参与所产生的积极的效果。无法形成处理医疗纠纷的稳定长效的力量,处理医疗纠纷的局限性慢慢会影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患方的诚信力,增加了谈判的难度。

(二)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矛盾的尖锐也影响调解效果的发挥。医疗纠纷发生多是由于造成了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严重受损,或者是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因此医患双方冲突较为激烈,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相比较诉讼解决所具备的法律强制性和威严性是薄弱的,在处理的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心理约束力就比较差,导致很多做法和程序等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很难奏效,其结果是调解成功率不高,效果不够理想。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经费方面的困难。对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些地方政府大多位于经济比较发达,地方政府财力较强的东部地区或大城市,其中多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经费保障。这样的模式对于中西部许多不发达地区来说,是存在困难的。而且,尽管地方性规范明确规定由政府提供经费支持,事实上能够提供的经费非常有限,很多时候成为空头支票,这也严重影响这一途径作用的发挥。

从2007年以来,尤其是进入2009年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医疗纠纷处理地方性立法的高潮。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宁波、上海、天津、舟山、苏州、上虞、汉州、温州、上饶等地规范性文件,而郑州市、成都市、浙江省等地也已做出类似的规定并在征求意见。据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目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在我国全面铺开,制度和组织建设也相对进入成熟期,但在实践当中,由于中国特殊的社会情况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处理医疗纠纷制度设计师完善但实践操作会被现实状况所歪曲而暴露其劣势的一面,需要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关的部门出台更多的法规和政策来规避不利一面,更好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