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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原则的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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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来做主

权利的主体是个人,因此权利主体的自主性即指个人的主体性。个人作为权利的承担者,享有对自己权利的决定权。对某种权利的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个人的自由决定,不受制于任何其他个人、团体和政府。任何政党、家庭成员、社团组织都不能合理合法地替个人作出行使或不行使某项权利的决定。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该决定必须来自个人,而不是来自集体、团体和政府。康德所谓“权利就是自由的行使” 就是这个意思。

自主性不是指决定的客观性,不是指个人作决定时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也不是指该决定的结果,而是指作决定这件事由个人来做主。一个人的决定一定会受到其所接触的人、事及条件的影响,比如宗教教义、政治信仰、个人情感等方面的影响,但只要决定是由个人做主的,他受到何种影响都是无关紧要的。

如果权利的主体是个人,那么当我们说集体权利、团体权利,甚至国家的权利时所指的是什么?我认为,这类概念最后的落脚点还是个人。说某一团体有权做某事,是指该项权利的享有者是若干个个人,而不是单个的一个人,这里面的区别仅在于数字上的区别,即权利主体为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不同,并没有质的不同。问题在于,当一个人的权利和若干个人的权利冲突时,应该哪种权利优先?若干个人的权利优先还是一个人的权利优先?是否可以为了若干个人的权利而牺牲一个人的权利?为什么?

表面上看,若干个人的权利应该比一个人的权利重要,因而占优势,然而难道一个人的权利就应该被牺牲吗?而且如果可以牺牲一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不可以牺牲若干个人的权利?在理论上,这个问题显然是不能有令人满意的答案的,而在实践中,往往是为了若干个人的权利而牺牲个人的权利。所谓民主制度中的大多数人统治就是以牺牲一些人的权利来维护另一些人的权利为基础的。由于这个缘故,民主制度永远不能够成为所有人的理想制度。

平等原则

权利的冲突把我们带到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指向权利的基本特点,它基于一个基本假设,即每一个人都是人,因而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平等的。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权利持有者以平等的身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其次,所有人的权利都具有相等的重要性。

权利的平等原则在权利冲突中凸显其重要性。因为权利是平等的,权利的冲突便不可能通过强制的形式予以解决,法庭只能解决权利的侵害,即为受侵害的一方寻求补偿,主持公道,但它却不可能解决权利的冲突问题,因为冲突双方是平等的,并无受害者,也无得益者,既然如此,法庭为某一方主持公道的可能性便不存在。权利的冲突只能靠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决定性的因素不是靠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庭来裁决,而在于以合情合理的商谈得到的结果。

权利的法律保护

是权利产生法律还是法律产生权利?虽然权利概念的产生往往被与罗马法联系起来,而且从历史看,法的概念先于权利的概念,因此似乎可以说,法律先于权利,这正是实证主义者的观点。但是法律所保护的内容及社会关系却是先于法律或者至少是与法律共存的。法律的内容如果不是与权利有关,它所关怀的就必然是枷锁。这里的问题实际上是谁主谁辅,而不是谁先谁后。

实证主义者的观点有点本末倒置,只能限制权利的发展;而自然权利观又与历史事实不符。或许说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虽然有平庸之虞,但却不无道理。权利之于法律,正如“仁”之于“礼”,互为表里,互为形式与内容。法律的形式反映权利,权利的内容则以法律保障之,两者是不可分的。所以在不少西方语言中法律和权利本就是一个词。

权利不是由法律创造的,但是权利的实践却是以法律为转移的。权利离开了法律便失去了任何实践意义,因此它需要法律保障。这条原则关心的是权利的实现。当然,权利的最终实现并不在于法律,而在于权利持有者是否有权利意识去行使权利。如果权利持有者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即所谓的权利意识淡薄,再严密的法律保障也无济于事。法律保障是一种外在的条件,它能给权利持有者提供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渠道,使权利的可能性成为现实。

法律保障是以规则、程序为其主要形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仔细制定规则才能做到保障权利。实际上,不可能用密如凝脂的规则来为权利提供天衣无缝的保障。这是因为权利在不断变化、增长、发展,因而不能用一成不变的规则加以限制,重要的是用法律保护权利的思想,而这种思想的存在给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指导原则,使权利的法律保障具有长青的生命力和适应性,也利于权利的发展。

权利的生命力

在神授自然权利说昌盛的时代,说权利的自然生命力意味着权利和人一样,出自那最高的缔造者,把那创造了世界又创造了人的童话略加延伸,便成为了上帝创造了世界、人与权利。这种解释使我们感到自己非常高贵。在理性自然权利说引人入胜的世界里,理性─权利─法律的公式是一项普遍的真理。这种说法使我们感到自己重要。而在实证主义权利观中,权利的生命力,可能被表述为国家─法律─权利。这种说法使我们感到自己卑微。在这一过程中,权利的生命被越来越忽视了。当上帝是权利的缔造者时,我们不敢随意践踏权利;当理性是权利的主宰时,我们不敢轻视权利;当国家成为权利的恩赐者时,我们便极有可能作践权利。

我曾打了个比喻,把权利比作衣服,这个比喻显然太浅薄了。我只是想说,权利虽然如同衣服一样是后天的,但却不能被随意剥夺。至于穿什么样的衣服,却是因人因地而异。在伊斯坦布尔穿薄纱,在青藏高原上却要穿皮袄,这要视具体条件而定。或许比较恰当的比喻是权利即是生命,这是说权利和生命一样,按照自己的格局成长壮大,一旦诞生,便不再能收回去,它的发展有其大致如此的规律。当第一批权利产生时,它们可能很粗糙,但天长日久,渐渐就形成了一套系统,在权利的基础上再产生出新的权利来。

这一点同法律一样,都可以从卡尔·波普尔的第三世界的角度去观察并解释。法律本是人的主观世界在客观世界的反映,它兼具主客观世界的特点,但又不属于任何一个世界,即无法还原到任何一个世界中去。权利的道理亦然,它一经产生便被赋予了生命,不再可能回到任何一个世界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