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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类工程师职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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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为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工程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与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环境评价、建设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管理

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审价、招标、设备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

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政监察、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区域水利管理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是聘任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水利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通过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三)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水利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水利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水利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水利工作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相应的水利专业技术资格。

(一)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指从事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年限),破资历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破格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可破格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

1.在省、部专业性学术会议或报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在本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参加者;或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者。

3.获得县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不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或市厅级以上授予的水利行业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

4.国家或省、部科技攻关获奖项目的参加者、市厅级科技攻关重大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受到表彰者。

5.中型水利工程(含单机500千瓦以上、市级重点农田水利、万亩以上围垦工程,下同)或大型水利工程分部工程的专题研究、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6.在水利工程项目中解决了研究、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该技术达到同行业中先进水平,并得到了业务主管部门的确认;或获市厅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奖等的主要贡献者。

7.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且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可破格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1.在国际或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报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在本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省、部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持者。

3.获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列入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或市厅级以上科技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主持中型以上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或重要专题研究,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银铜质奖或省、部二等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铜质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奖、国家质量管理奖,省优质工程奖、省优秀工程咨询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

6.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25年以上。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长期在野外从事水利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要求,仅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除上述情况和符合相应免试条件外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以上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以上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参加继续教育应达到《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第十九条)。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以及模型试验相关理论,有参与中、小型水利工程科研课题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水利工程专题或子专题科研工作;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专题或子专题科研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路线或科研方案;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水利工程模型试验、实验检测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整理;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水利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参与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项目(且至少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并经评审通过;

(4)参与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经评审通过;

(5)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6)主持完成1项以上应用科研专题项目,并经评审通过。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过1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或2篇以上署名为第二作者的专业论文。

第九条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第十九条)。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有参与水利规划、勘测、设计与咨询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项目专题或子专题的规划、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并编写技术文件;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小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并编写技术报告;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编写;

(4)作为技术骨干,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新技术成果。

(三)业绩和成果

1.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参与编制1项以上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并经审查合格;

(4)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专题项目,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并经审查合格;

(5)主持完成1项以上小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工作,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工作,并经审查合格;

(6)参与编写1项以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批准实施;

(7)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过1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或2篇以上署名为第二作者的专业论文。

第十条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第十九条)。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施工方案或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招标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水利工程分项目施工建设;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小型以上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担任项目副经理或技术员、施工员、监理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岗位职务;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施工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与经济核算等管理办法的制定;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制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监理工作报告、施工图审查报告或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

(三)业绩和成果

1.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或市厅级优秀工程奖等获奖工程的主要参加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水利工程、城市厂矿供水工程等施工建设工作,投产后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问题;

(4)参与编写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并经批准实施。

(5)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6)参与完成3个及以上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过1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或非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一条从事水利工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第十九条)。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掌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要求,有参与区域水利管理和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或主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级以上防汛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政监察、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区域水利管理的技术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或参与编写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按照工作计划独立组织实施;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水文测站的水雨情或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工情等基础资料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水行政许可的技术工作,或参与解决水事纠纷或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技术工作。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优秀工程咨询奖、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参与制定1项以上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并被批准实施;

(4)参与完成1项以上水利工程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制定维修、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并取得实效;

(5)参与完成3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技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并取得实效;

(6)参与完成3项以上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或水事纠纷的调解,并取得实效;

(7)参与完成3项以上水文测站的水雨情或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工情等基础资料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并验收合格;

(8)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过1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或2篇以上署名为第二作者的专业论文。

第四章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某业务领域技术较为精通,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大、中型水利工程应用科研项目的经历,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经历与能力,撰写过水利科研课题立项报告和技术成果报告;

(2)有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研究,或主持县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省部重点科研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的研究;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

(4)主持大、中型水利工程应用科研专题项目研究;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编写;

(6)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提出新理论;

(7)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水利国际合作项目研究。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2项以上县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并通过相应技术鉴定,被同行专家认定为达到先进水平;

(4)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应用科研专题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评审;

(5)主持完成县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并通过评审;

(6)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1项以上,并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成效显著。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报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

第十三条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项目工作的经历和能力,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解决过专业难题,有协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或主持小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项目专题项目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或主持小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编写;

(4)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提出新理论。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2项以上县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成果奖的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主持完成大、中型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经审查合格;

(4)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项目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经审查合格;

(5)主持完成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专题项目3项以上,经审查合格;

(6)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勘测和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3项以上,并编写技术咨询报告;

(7)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1项以上,并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8)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论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成效显著。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报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

第十四条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掌握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的经历,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能解决小型以上工程施工管理、基础处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测量放线等专业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2)有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和监理,或担任过中型水利工程专项施工建设和监理负责人,或主持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和监理;

(2)主持编制水利工程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投标文书、监理规划和细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

(3)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安全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业务部门间的关系;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

(5)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2项以上县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项目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工程质量优良,已通过完工验收,运行正常;

(4)主持编制水利工程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投标文书、监理规划和细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2项以上,并已实施;

(5)主持招标的工程项目累计中标价达1亿元以上,或主持编制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累计造价达1亿元以上。

(6)主要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项以上,已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专项工程负责人,在主持完成的工程施工建设中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并科学地组织施工,工程质量优良,按期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报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第十五条从事水利工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为区域水利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技术咨询和建议的经历和能力,能协调有关部门间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技术问题;

(2)有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主持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的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负责人,或担任重点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

(2)主持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控制运行和调度计划、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水情测预报、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环境评价报告的编写,水雨情和工情资料收集整编等工作;

(3)主持县级以上防汛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政监察、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区域水利管理的技术工作。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研解决区域水利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制订相应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水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写;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重要河湖清障、调解跨区域水事纠纷、重大行政复议应诉;

(7)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2项以上县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主持完成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并被采纳运用;或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经验收合格;

(4)主持完成水利工程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报告1项以上,制定维修、除险加固实施方案,成效显著;

(5)主持编写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方案、防洪防台预案、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环境评价报告或水雨情和工情资料收集整编等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经验收合格;

(6)主持完成水行政许可、技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3项以上,成效显著;

(7)主持完成重大水事案件的查处、水事纠纷的调解3项以上,成效显著;

(8)主要参与编写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制度等1项以上,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或主要参与制订区域水利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等2项以上,被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

(9)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成效显著。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2)从事区域水利管理的人员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报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从事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的人员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报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以上工作业绩、工作成果、论文论著,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中“水利工程”,包含防洪、防台、排涝、供水、灌溉、水电、水土保持、围垦、环境水利、水运、河口海岸工程等水利相关工程。“区域水利管理”是指承担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利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

(一)陆地水文专业: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二)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三)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四)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上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五)水土保持专业:土壤学、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上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六)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七)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结构力学、水力学、岩土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八)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机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二十条本评价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水利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义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评委会办公室在相应的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申报参加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第二十三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重点江河”是指我省水系干流和主要支流。

(二)“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如重点江河的流域规划、全省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均可视为大型项目。

(三)“主要贡献者”是指项目主要研究设计、施工管理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四)“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5位的获奖者。

(五)“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生产运行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六)“技术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七)“主要参加者”、“主要技术骨干”、“主要参与”是指项目、课题、工程的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以及主要单项建筑物的主要设计人或施工负责人,或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

(八)“市厅级”指省辖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部级归口部门对应的市、厅、司(局)级;“县(市)级”包括县本级以及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县(市)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经委、农委(办)等。

(九)“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报刊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报刊以及内部铅印、油印资料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十)“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十一)“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二)“有指导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是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中有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十三)“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

(十四)实践、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各条件中2项超过50%(含)的可以按5舍6补的原则补算够1项。如业绩与成果中某条规定,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市、厅级项目1项可计为半条,而在另一条件中,又完成规定条件的一半以上,那么,这2项相加可以视为达到一整项条件。

(十五)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十六)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四条本评价条件将申报的水利工程专业划分为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4个不同的工作性质。一人兼多个专业岗位的,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申报。专业资格评审时,将综合评价申报人的总体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本评价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