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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时期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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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时代,租赁关系分为物的租赁、承揽租赁和雇佣租赁;劳动给付关系被置于租赁关系之中,劳动力雇佣被作为财产关系来调整①,雇佣关系的两方主体是被作为完全平等的主体来对待的。

1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1.1 劳动合同“民法化”1.1.1劳动合同的民法属性大陆法系国家进入工业社会后,随着公民独立法律人格的普遍获得,人人均被认为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订立雇佣契约,雇佣契约被列入私法范畴,归由民法调整。在1804年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中,雇佣关系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自由。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0年实施)第 611条至第 630 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奥地利的劳动契约法制基础为其民法第1151条至1164条;瑞士债法的修正则更为超前,开创了在民事法典中正式以“劳动契约”取代“雇佣契约”之先河,使具有浓厚社会连带色彩的劳动契约正式成为民事普通法的一部分。之后陆陆续续地,意大利、丹麦、西班牙、加拿大、智利、阿根廷、日本等国家,也将劳动合同列为各自民法典的内容。

1.1.2 劳动合同的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发端于罗马法,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是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传统思想和法律思想的产物。契约自由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和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立论依据是“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维护者,契约既然依当事人自由意思之合致而订立,其内容之妥当性亦可因此而受到保障”②。

契约自由是民法的灵魂,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成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范畴进行统一调整,因此,民法时期劳动合同也完全适用契约自由原则。《拿破仑法典》首次将契约自由作为资本主义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写进了法典,标志着契约自由原则的正式确立,此外,该法典还在第 1101条、1156条、1158条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由于《法国民法典》极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而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所效仿,契约自由原则由此也被广泛推广。

1.1.3 劳动合同“民法化”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大陆法系国家的劳动合同完全遵循民法的契约自(文秘站:)由原则,只由民法调整。所谓“劳动合同民法化”,就是指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而只属于大陆法系民法调整。并由此本文“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特指劳动关系属于大陆法系民法调整的历史时期。

1.2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1.2.1 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拿破仑法典》第1780条规定“人们仅得就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工作,负担对他人提供劳务的义务”③,这个规定包括“一定的期限”和“一定的工作”两个内涵,“一定的期限”是对封建人身依附——无期限的“终身制”的排除,是劳动制度的进步,它确立了全新的资本主义的有限的劳动期限制度;“一定的工作”是从劳动量角度规定劳动期限的,一定的工作完成之时就是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的期限。“一定的工作”实际上是“一定的期限”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依本条之规定,当时法国的劳动合同必须约定期限。

1.2.2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

起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反对封建性生产方式中的人身依附,防止雇主对劳动者的终身奴役,其实质是用期限来限制个别企业对劳动力的占用时间和对劳动力的过度剥削;当社会经济形态进入市场经济之后,封建式的人身依附已无存在基础,资产阶级关于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在私法领域表现为人们可以自由决定私人事务,于是,在劳动契约自由理念的引导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了劳动力流动,实现了雇佣自由。实际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民法时期普遍使用的惟一的劳动合同形式,固定期限也就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惟一形式。

《拿破仑法典》是第一部规定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的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之后,《德国民法典》才确认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时期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传统,固定期限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劳动合同期限的惟一形式,于是,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

1.3 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是民法化的必然要求民法时期,除身份行为、单独行为外,“法律行为原则上皆得附期限”④是个民事法律传统,它包含两个层内涵:首先,除身份行为、单独行为外,这个原则排除了不约定期限的合同;其次,这个期限毫无疑问是有限的期限,当然,可能是较长的期限,也可能是较短的期限,但是绝对不可能是以终身为期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符合民法合同期限原则。劳动合同做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其期限也必然是有固定期限的,因此固定期限化是民法的必然要求。

2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具有深厚的基础民法时期盛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深厚的人本思想基础、政治制度基础、经济制度基础和法律制度基础。

2.1 人本思想基础

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破除封建身份桎梏、充分尊重人的平等和自由、人权天赋的思想奠定了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理念和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赋予人民更多的自,即在私人领域,人们可以自由决定私人事务。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权利为民法时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人本思想基础。

2.2 政治制度基础

在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能反封建专制,主张人的平等,承认公民对自由、财产和生存的天然权利,主张国家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天然权利。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普遍建立,民主政治制度为劳动契约自由的广泛存在提供了深厚的政治土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这块沃土上“结出”的硕果。

2.3 经济制度基础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主张自由竟争、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好政府,国家的职责是充当“守夜人”。资产阶级主张

国家立法和决策以自由主义为指导方针,并以不干涉主义和

自由竞争为经济原则,让市场机制发挥调节资源的作用。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与契约自由互为表里,市场经济成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制度基础。 2.4 法律制度基础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资产阶级的立法者们在私法中把契约自由主张发挥到了淋漓尽致:首先,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这种合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干涉,尤其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的契约,具有天然抗拒法律适应的能力,在这里,法律的规定只做当事人合意的补充;其次,保障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实现是法律的神圣职责;第三,在法律实践中,如在契约解释时,法庭须以充分还原和实现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为己任,而不必拘泥于文字。如此契约自由的法律环境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3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尽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形式,但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惟一的劳动合同期限形式,由此决定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有重要的价值。

3.1 劳动合同的有限期限真正实现了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期限的自由,劳动者就没有自由流动权,劳动合同与封建卖身契也就没有任何实质的区别。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外在形式,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权力是其劳动力所有权的保障。

3.2 拥有劳动力独立产权的劳动者是其作为合格市场主体的前提条件资本、劳动和土地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素,市场经济需要人人参与、自由竞争,不能缺失劳动者这个市场主体。而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的劳动者,必须是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完全产权的劳动郑孝华: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时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者。

3.3 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者获得决定自己劳动期限长短的权力,能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自由雇用原则可增强雇员的流动性、保持劳动力市场的活力,促进劳动力市场规模有效增长,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民法时期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化,使劳动者拥有对自己的身体和智力的控制权,可以向资方提供劳动力;而雇主拥有货币资本的所有权,能够给劳动者提供工资,这样,通过劳动力市场,劳资双方提供了可交换的对价: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在这里,所达成的劳动合同,包括期限在内,在形式上能满足民法对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的双方地位平等,以市场均衡价格为基准确定劳动力价格,没有超经济强制。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既解放了劳动力,又满足了资本主义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机制的形成与发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4 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对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启示4.1 必须加强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契合研究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民法框架内,大陆法系国家的劳动合同一度以固定期限为惟一形式,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是,国内对大陆法系劳动合同法律和制度的研究,忽略了大陆法系民法时期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这一重要的阶段,因而也就不明白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化是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的原理。

4.2 必须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性质通过对立法依据和法律实施效果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固定工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它是劳动制度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因此,我国《劳动法》具有三个本质特征:其首要宗旨是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体制,并非是其宣称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所建立的劳动制度相当于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的劳动制度;其劳动合同具有民法属性。这就是我国《劳动法》以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一般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外形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根本原因,也因此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固定期限化成为一种必然的现象。

我国《劳动法》实际上是按照“自然演进”的逻辑,“拿来”了大陆法系民法时期的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惟一形式的劳动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所以,就立法理念和效果来说,与大陆法系劳动法作为私法公法化结果不同,我国《劳动法》虽然名为“劳动法”,而其性质却属于民法,即“公法私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