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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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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我局干部职工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请假、上下班及全局性会议考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请假考勤

第四条全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均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根据人员管理权限报批。办公室对请销假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或事后补假。确需延长假期的,须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

第五条因公出差

1.审批权限: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凭会议通知等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送办公室登记备案。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差,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经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局上班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须提前1天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其他人员须提前1天向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3.工作人员无故延期回局上班的,视同旷工。当事人事后须书面向所在科室和办公室说明事由。

第六条病假

1.审批权限:因病请假须凭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请假单及病假证明送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3天(含3天)以内: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均由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因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同旷工。

第七条事假

1.审批权限:请假1天以内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含2天)以上: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请假参加自学考试、各类函授、在职兼读学历、脱产学习复习的,视同事假。

3.请事假可按“先用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一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抵算当年休假时间;当年已休年休假的,抵算下一年度休假时间。

4.全年事假除可抵算年休假外,累计不超过10天。

第八条婚假、丧假

1.审批权限: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婚假、丧假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办公室核准,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符合法定婚龄的,给予婚假3天;符合江苏省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妻,另增加婚假7天。

3.工作人员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丧假3天。

4.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或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情适当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5.婚、丧假超出规定期限的,超过的天数抵算当年休假时间,当年已休假的,抵算下一年度休假时间。

第九条产假

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期间可以享受生育假,即产假。

1.审批权限: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假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办公室核准,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符合晚育(年满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晚育假30天。难产(含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怀孕3个月内流产,产假20-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产假90天。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因上班确有困难,经批准产前休假30天(含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4.符合晚婚晚育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内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男方享受护理假的当年,仍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探亲假

工作满1年的在职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包括六县<市>),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

1.审批权限: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探亲假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办公室核准,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配偶在外地的,每年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20天,两年合并使用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20天。

3.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国标工资额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4.上述假期之外,可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十一条年休假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按工龄口径计算)满1年的,按规定每年可享受一定的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审批权限:各科室(单位)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分批实施。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年休假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办公室核准,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2.休假期限: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假期须当年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一次性使用的,可于当年分两次使用。当年休假一般当年休完,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当年休假期可与下一年度年休假期合并使用。

3.休假制: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未按法定退休时间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而跨年度(经组织批准除外)的工作人员,不享受休假假期。

5.上半年调入人员,可享受当年休假的二分之一,下半年调入的,不享受当年休假。

三、上下班考勤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下班考勤采取局长室抽查等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在每天(含上、下午)上下班时,办公室负责考勤,不得请人代考勤。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上下班考勤时段已去外单位办事、开会不能参与考勤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先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其他人员事先向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说明,并确保通讯畅通。

四、全局会议考勤

第十五条参加全局会议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签到入场。确因窗口值班、重要公务(含集体活动)、在外出差学习、生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至少提前半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详细报告请假事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其请假单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科室(单位)其他人员请假,其请假单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案。局领导缺会时,会议主持人要向会议说明其缺会事由。

第十六条会议期间不得无故脱会,如遇紧急事件确需外出的,向办公室说明事由。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长时间在会场外逗留。

第十七条办公室扎口负责全局性会议的考勤管理工作,对每次会议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整理,于会后3日内公示。

五、请假待遇与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事假、婚丧假及国家规定假期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及当年累计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病假期间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休假,并从第3个月起按月扣发考核奖(即“40%单位考核发放部分津贴补贴”,下同)。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国标工资+“60%财政统发部分津贴补贴”,下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月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不同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另行补充制定。

3.其他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条件的,病假期间按规定待遇执行。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

1.按月在财政网通报工作人员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的人员。

2.一旦发现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炒股、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及看电影(电视剧)等,扣发其1个月的单位考核津补贴。

3.工作人员1年内两次因无故迟到、早退在财政公布或受到扣发单位考核津补贴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4.科室(单位)1年内工作人员迟到、早退较多或被扣发单位考核津补贴的,取消科室(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休假限制

1.工作人员旷工3天以上或被行政拘留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

2.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当年不享受休假。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对工作人员的旷工情况实施通报批评。工作人员旷工1天,取消个人年度评先资格。工作人员旷工2天(含2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的,每天扣发当事人工资260元。工作人员连续旷工5天以上10天(含10天)以下的,个人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按规定停止执行6个月单位考核部分的津贴补贴。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0天(不含10天)以上,个人年度考核不称职,按规定停止执行12个月单位考核部分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人员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节假日不包含在内),或者1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工作人员旷工,未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汇报的,按工作人员旷工天数,每天扣100元。科室(单位)1年内发现3例旷工,取消科室(单位)的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