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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小商贩法律地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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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小商贩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商主体,小商贩的主体资格地位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灰色地带。它的存在一方面给普通民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解决了自身的生计问题,缓解了就业压力。在当前的商主体中分为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合作社,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小商法的合法权益往往得到不保护。文章重点对对小商贩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一、我国小商贩法律地位

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小商贩在我国不具有合法的地位。我们可以参考外国立法中关于小商贩的定义,德国在1998年颁布《商法改革法》,创设统一的商人概念之前,将商人分类为必然商人和必登记商人,完全商人和小商人,根据《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1款“本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以及该法典第2条“企业主有权依关于商人商号登记的规定促成登记,但无此种义务”,小商贩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又没有义务进行登记,应该是属于必然商人,即免登记商人。日本商法典将商人分为三类:固有商人,拟制商人,和小商人,日本商法典第8条“本法关于商业登记、商号和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虽然有学者指出小商人是指金额不满50日元的公司,而这种商人事实上不存在,所以小商人的概念被质疑并主张放弃,但是这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经营规模较小的小商贩是可以分类到小商人里面的,在商法典中有其存在的位置。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小商贩作如下定义:小商贩是指不经工商登记注册,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公共空间从事小规模商业经营者。

给予小商贩明确的法律地位是对其保护的前提。小商贩作为一类自谋营业者,无需给予太多限制,我国也可借鉴外国的经验,无需登记,只要缴纳合理费用即可营业。给其比较大的自由营业权,不多加干涉,才能促成社会公平。

二、小商贩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小商贩的发展可以活跃市场经济。小商贩多为城市无固定工作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销售农产品,对于弱势群体,国家更有该出台众多的保护措施来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这种小规模商主体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好的补充作用。

(二)小商贩可以缓解城市失业人口的压力。我是世界上的人口第一大国,城市无业人员过多,加之当前高校毕业生的压力持续增加,国家在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时候更应该为其提供的市场主体地位,小商贩的合法化可以有效降低商业活动的成本,促进就业,活跃当前经济,提高小商贩的从业人员的水平。

(三)小商贩也有可能发展成为城市发展的特色。例如各地的山会,集市,这些都是具有某个地区特色的集会,其中,有全国各地的小吃,各种各样的小,不仅带动城市的经济,也作为一大特色吸引了不少外地游客。而这些集会也就是由小商贩发展而来的。

三、小商贩法律地位的重构

在分析了当前小商贩法律地位的缺失不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就业问题的解决后,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小商贩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界定,保护每一个人经营权的顺利实现。小商贩法律地位的定位要立足简单登记原则。我们要承认小商贩是合法的商主体,其财产全和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为了便于管理,对小商贩进行简单的商事登记。使人们从外部可以对小商贩进行辨认,保护交易行为的安全。

(一)小商贩是合法的商主体。对于企业主体资格和营业能力的登记,目前世界上有“统一主义”与“分离主义”两种立法例 。我国的设立登记一贯采取统一模式,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不分,统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小商贩的主体资格应当以备案为主,关于其营业资格法律可以对特殊的货物规定相应的标准及事后的监管处罚,变管理为监督的手段,促进小商贩的合法合规经营。

(二)简单商事登记。商个人的商事登记的意义是对其营业资格的确认,作用在于排除由于身份等原因不得从事营业活动的人,向公众公示其经营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也不存在“赋权”的效力,对其经营范围给予限制的范围,除此之外交给市场通过自有交换而进行调节。在我国,我们可以将小商贩看成是个体工商户。对其采取自愿登记原则,一旦登记,即可获得商主体资格。同时,为了避免现时个体工商户在登记上的手段与需确定事项,增加其准入成本,国家只需确定小商贩是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就可,并保留一定的联系方式,其它如审查小商贩的主体适格性,固定经营场所的确定性的查事项予以免除,彻底降低其登记成本,同时,还可以补贴其营业执照的工本费用,以此一系列的制度放宽小商贩成为宽松模式的个体工商户。

总之,小商贩的营业活动更加符合商法的价值追求,由商法调整小商贩的营业既保障交易的公平,又维护小商贩的营利。不少国家商法典规范小商贩的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豁免其许多义务。私法明确肯定并保障小商贩作为商主体的权利。这是公民在宪法、法律层面上的基本权利,不得被随意剥夺、限制。除非有高位阶的法律限制、取消其权利,不能用以侵犯公民的营业权为代价的取缔、没收来代替有严格边界的行政管理。因此要治理小商贩首要就是明确其地位。综上,笔者认为把小商贩定位为个体工商户最为合适。因为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的一种有名商主体,虽然商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对其做了专门规定。因而避免了把小商贩定位为无名商主体的作法激进而导致变革成本增大。把小商贩定位为有名商主体可以减少变革成本,比较缓和的解决小商贩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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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邓雪萍.流动摊贩合法化路径探析[J].企业导报,2011(1).

作者简介:李志珍,女,山西吕梁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