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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单计价模式下项目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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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工程项目管理者角度,在准确理解2013《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风险条文基础上,分析了建筑工程从投标、施工过程、竣工交付、工程结算等全过称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出了预控风险和处置措施,进而提高项目盈利能力。

Abstract: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ject manage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relevant provisions of 2013 "Pric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List Specification", analyzes the risk and disposal measure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from project bidd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 completion of delivery and settlement to improve the project profitability.

关键词: 风险;计价规范;事件;价款调整;风险控制

Key words: risk;pricing norms;event;price adjustment;risk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9-0083-02

0 引言

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对于工程项目管理而言,风险是指可能出现的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不确定因素。包括组织风险、经济与管理风险、技术风险、自然灾害等工程环境风险。风险控制就是在风险辨识和分析基础上,制定风险管理方案,采取措施降低风险量或对于难以控制的风险转移。

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项目管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进而提高项目盈利能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工程项目是施工企业的“窗口”,生产和管理的基点,经济效益的源泉。项目管理者是工程管理的策划者和实战操作者,项目经营的成败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和发展。

风险控制须从项目投标,合同谈判签约,直至工程施工交付等全过程着手。

建设工程活动是一种经济活动。它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约束。国家在2008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形成并推行了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宏观上规范了政府造价管理行为,微观上规范了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对于风险责任划分与费用承担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由于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从2013年7月份实施,使用的时间不长,项目参与各方对新版《清单计价规范》有关条款理解分歧,特别是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风险事件发生后双方如何应对解决,作为施工管理者应正确理解新规范实质精髓并正确处理。

一强制,四原则:

强制规定工程承包商与发包商必须通过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因素和波及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幅度。

施工项目的风险在新规范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四个原则:

①政策、法规性变化的风险完全由发包人承担的原则。主要有三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变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调整人工费时,但承包方实际的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比的标准高除外;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调整。②技术、管理风险完全由承包人承担原则。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③市场物价波动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调整价格的内容,幅度范围。如材料、工程设备等价格风险不宜超过5%,机械施工费的风险不超过10%,若超出这一标准须进行调整。④不可抗力风险则由双方各自承担损失原则。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1 政策、法规性的风险,其规范性条文及对策

1.1 规范条文

与此相关的规范条文有两条,第9.2.1条规定招标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动使得工程造价随之增减的,承包商与发包商须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的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适当调整。

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日期后,及时调整调减的合同价款,而合同价款调增的维持原状。

1.2 其操作要领与对策

①调整的范围:这一条的操作要与前边风险划分四原则结合起来理解:发包商需要承担的是政策和法律条例的变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工费的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的变动。②价款调整的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合同签订前28天),如图所示。1)在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调整;2)在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不调整。③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特例操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引发基准日,在原定竣工日之后,价格调增的不予调整;价格调减的予以调整。

2 技术、管理性的风险,其规范性条文及对策

2.1 规范条文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2 其操作要领及对策 由于承包人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造成的管理费用的超支或利润的减少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要求项目管理者在施工的整个过程中,抓好安全、各项施工技术措施落实、材料以及机械设备使用、工期控制、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等全面工作。

3 物价波动引起的风险,其规范性条文及对策

3.1 规范条文 涉及到乙供材部分调整原则、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涉及到乙供材部分调整方法,9.8.1合同里履行期间,因人、机、材料单价的波动而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时,须按照合同内容和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对合同价款进行修正;9.8.2承包商采购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材料、机械单价波动的范围。如果机械、材料的单价变动大于5%,且未事先明确的,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涉及到乙供材合同延误调整,9.8.3若工期延误,系根据以下条款来调整合同履行期用的价格:

①如果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在于承包商,则须根据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较高者来确定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②由于发包商的失误而延误工期的,则须根据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之间较低者来确定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

甲供材部分,9.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1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3.2 其操作要领及对策 本规范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市场物价波动的调整,价格风险尽量不超过5%;施工设施使用费的风险不宜超过10%,一旦超出这一标准须立即修正。

4 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其规范性条文及对策

4.1 规范条文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按本规范第9.10条的规定执行。

9.10.1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成本消耗增多,发包商与承包商须根据下列标准来对工期和合同价款进行修正:

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有发包人承担;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的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时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 条(合同解除结算)的规定办理。

4.2 其操作要领及对策

①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调整原则:各自损失各自承担。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调整原则:由发包人给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③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

项目风险控制是工程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之一。特别是施工阶段质量、安全、自然灾害等各方面风险控制技术基础工作,应作为项目管理者在清单计价模式下风险管理的关键工作,准确理解并正确运用规范规定,为项目提供技术保证与支持,这才是工程项目在激烈竞争环境下全面的风险控制。是项目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参考文献:

[1]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2]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S].

[3]易华强.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的风险处置与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