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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到底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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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蒋女士在进行离婚咨询的过程中,反复表示很后悔当初没有要求丈夫在婚后买房,现在她非但没能享受到房价上升带来的巨大收益,而且离婚时还在住房公积金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蒋女士与刘先生在2008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刘先生在一家著名外企工作,每月工资非常之高,而且单位还为其缴纳高比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于刘先生在婚前已经购得一套房产,因此蒋女士与刘先生婚后就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并没有制定继续购房的计划。从2013年开始,两人围绕着诸多生活琐事产生争吵,尤其是在是否生儿育女的问题上,蒋女士与刘先生存在着严重的意见分歧,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直到商讨离婚财产的分配方案时,蒋女士才发现自己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刘先生表示,由于居住房屋由他在婚前全款支付购买,因此其中丝毫没有蒋女士的份额。除此之外,刘先生表示自己婚后取得的工资大多已经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也没有多少存款可供分配。刘先生目前提出来的方案,是一次性付给蒋女士10万元让她“净身出户”。

蒋女士对此方案表示极为不满,但与此同时,她暂时又难以找到对自己有利的依据。在近乎绝望的情况下,蒋女士突然想到,既然两人婚后没有新购房屋,那么刘先生在住房公积金账号中的余额累计起来应该也不是小数目。所以她专门来向律师进行咨询,希望了解自己能否参与分配刘先生的住房公积金。

来一点家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补贴,到底应该被视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各级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与直接以现金方式给付的工资收入相比,住房公积金存在着几个不同之处:首先,住房公积金通常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付;其次,缴付的公积金会进入专门的公积金账号,职工只有在购房、租房或者退休等特定情形下才能提取,而非直接进入个人账号归其使用;还有,除了法律规定比例的基本住房公积金之外,各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缴纳补充公积金。

正因为存在以上区别,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界定和处理往往也会相对复杂,毕竟这笔钱暂时还没有进入到个人账号,并不像其它已经直接取得的财产。但另一方面,这笔钱又可能处于随时可动用的状态,一旦职工决定购房,马上就能让公积金账号内的金额变得具有实际价值。某种意义上,这更像是个人财产中的一种“期货”,暂时处于“看得见用不到”的状态。

那么如何界定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呢?我国近年来已经先后通过一系列立法和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比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指出,无论是职工个人还是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所有权都归职工个人。

在确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的基础上,接下来的问题是,这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呢?对于这个问题,《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也已经给出了结论,即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了解以上法律规定之后,再来重新审视蒋女士所面临的问题。第一,两人结婚之后刘先生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因缴纳而增加的部分,蒋女士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主张;第二,与此相对应,对于蒋女士在同一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增加部分,尽管金额并不高,但刘先生也有权提出主张;第三,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分配计算,应当以两人婚姻关系建立时开始,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的住房公积金,仍然应当被视为刘先生的个人财产,并不应当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配,因此蒋女士可要求刘先生出具历年来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明细,从而便于双方进行计算;第四,尽管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但从实践角度来说,并不会采取从公积金账号中直接转账给另一方的方式,而是会在计算出金额的基础上,在其它可分割财产方面进行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