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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化改革给力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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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期召开的中央和省农村工作会议再次深度聚焦农业农村改革,本刊选取改革的几个重点问题,邀请江苏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的专家进行深入剖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积极稳妥赋予

农民更多财产权

围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这一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相关改革指向明确、内容丰富,重点主要包括:拓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保护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能,丰富农民的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聚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的重点任务,要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扩大,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之后,经过30多年的发展,适应时代的现实诉求,改革指向了进一步分离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格局。通过抓紧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和规则,可以增加农民的即期财产性收益。但是,所有权和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权益关系还亟待从法律层面建构。从一般意义上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内在包含了对土地的最大可能利益,承包经营权派生于所有权,但从现状看,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之间的权益关系尚有待进一步廓清。伴随着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扩展,需要从法律层面厘清所有权的内涵和主体,并据此确定所有权和承包权、经营权的权益边界。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新的权能,允许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等,但如果缺乏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之间权益关系的清晰界定,在实施过程中将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制度盲点和实施障碍。

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保护,需要慎重稳妥、因地制宜。从农村的实践看,一方面,“一户一宅”的制度本身存在不足之处,相关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部分农民的用益物权实现缺乏基础。同时,由于社会、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农房的抵押、担保等经济活动的展开存在诸多现实障碍;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存在相当数量的低效利用和闲置的宅基地,盘活“沉睡”宅基地,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势在必行。不仅如此,伴随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和传统农村的解体,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将会发生历史性的变化,农村宅基地的布局和利用等也将会发生深刻的变迁。将农村公用土地、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考虑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所在。因此,保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既要研究制度落实的基础条件,也要研究乡村的动态变化趋势,既要着眼研究未来的农业保护区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保护制度,也要着手研究非农业保护区所在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保护制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能拓展,需要系统谋划、加快试点。十八届三中全会虽然明确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牵涉面广,需要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发生深度调整,改革的推进更是需要一系列条件支撑。因此,随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统一的步伐加快,地方政府管理部门长期承担的经营土地的职能必须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财政、户籍等配套改革必须同步跟进,同时要抓紧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监管办法,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在建设用地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研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机制和实施细则。

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丰富,需要体现按份共有、有效实现。要想让农民真正拥有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需要更好地引导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集体资产进一步折股量化到人,实现按份共有,在股份量化、还权于民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进一步有序推进政经分离,谨慎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高流动性、高可变现性的实现路径。当前,尤其需要从农村集体产权归属、集体成员界定、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完善基层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入手,切实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集体成员界定不清等问题。

(孙文华)

健全金融支农制度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2014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创新农业投融资机制,健全金融支农制度”。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服务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之一,这既有农业产业自身固有的弱质薄利因素,也有金融资源配置不当的因素;既存在信贷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也存在产品和服务单一的问题。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当前必须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保证资金有效供给。随着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农行“一枝独秀”、信用社“一股独大”,发展到以农发行、农行、农信社、邮政储蓄四大农贷机构为主,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为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形成政策性、商业性、专业性分工合作的服务格局。2014年4月25日,人民银行对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分别下调2%和0.5%,2014年6月16日,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0.5%。这些举措,体现了国家在经济新常态下倡导“微刺激”的调控思路。要以此为契机,强化金融机构对“三农”和县域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用于本地,改变基层金融网点单向吸储的“抽水机效应”。

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农村金融需求。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以及技术、资本等要素投入的增加,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至2013年底,江苏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63.2%,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78%,全省各类股份合作组织6.9万个,入社农户比例67.5%,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比重64.9%,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在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产业链延伸、商业模式创新等诸多方面产生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与传统存贷款产品在规模、结构、期限和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别。仅依靠传统的“增量”,已经无法满足农业现代化的金融新需求,也难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既要“增量”,更要“提质”,量体裁衣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

规范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拓宽“三农”融资渠道。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发展较快,截至2014年9月末,江苏获准开业的小贷农贷公司已有545家,实收资本782亿元,贷款余额964亿元,累放贷款7469亿元,农户小额贷款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但是,由于缺乏可抵押资产,贷款审批时间长、手续烦琐,农业大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比较突出。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协助、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逐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规则,推进、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四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抵押贷款及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保险、财政开展合作,共同分担并有效缓释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缓解“三农”融资困难。

创新农业保险发展,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农业产业本身固有的高投入、低产出和季节性,决定了农业收益有很强的不确定性,风险较高。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中,风险类产品与服务难以与“规模化”、“产业化”的现代农业相适应。要完善覆盖农业生产全过程、多领域的农业保险奖励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运用农险大数据挖掘分析技术,加强农业保险核算工作,对已有农业保险产品优化完善,对投保范围、承担责任、理赔金额等内容进一步向农民倾斜,并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农产品成本、产量等特色保险服务,逐步完善商业保险和财政补贴有机结合的自然灾害预警与防范机制。

建立高效征信机制,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环境。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和乡镇基层政府沟通合作,由点及面,推进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建设,采取边采集、边评定、边授信的方式,将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广泛开展“信用乡”、“信用村”和“信用户”的评定工作,为增加信贷投放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王新军)

打造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助推现代农业发展

在江苏视察时明确要求,江苏作为发达地区,一定要在农业现代化方面带好头、领好向,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也对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作出重点部署,明确提出要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现代农业,关键靠人,最基础的就是打造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打造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本在于增强农业农村的吸引力。农民老龄化现象相当严重,目前江苏务农劳动力平均年龄接近50岁。要打造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首先必须提高农业经营收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业成为体面的职业,吸引青壮年从事农业,乐当农民。为此,一方面要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种地集约经营、规模化经营水平,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另一方面,要拓展农业的功能,把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发展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推进农牧结合,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实现农业由“生产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提高农业比较效益。

打造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关键在于健全职业农民培训制度。第一要明确政府在新型农民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制定计划,明确目标,加大投入,建章立制,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创造良好环境。第二要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以农业高校、农业职业技术院校、农科院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为主要依托,也可以利用非农高校的校舍,在寒暑假期间开展培训活动。同时,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源参与培训,积极开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社会化教育培训资源,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渠道。第三要创新培训模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打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网络平台,开通农业网络课堂,开展农民在线教育、移动互联服务、在线信息技术咨询、全程跟踪管理与考核评价等。第四要注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互动性、实践性。合理设置培训内容,紧密切合农民需要;采取灵活方式授课,坚持方便农民;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实习紧密结合,突出实用性、实践性;注重社会需要,区分培训层次,一般可从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等方面分类培训,以适应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打造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要注意克服几个认识和实践误区。一是避免把农村劳动力培训等同于职业农民培训的误区。农村劳动力培训,从培训对象上看,针对的是农村劳动力,既包含农民工和准备转移出农村非农就业的农民,也包含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从培训内容上看,既有具普遍性的自身素养提高的文化知识、生活习惯、文明修养等培训,也有电焊、家政、烹饪等大量非农就业技能的培训,还有农业生产技能的培训。从现实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农化就业。而职业农民培训的对象定位于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群体,在培训内容上,主要聚焦于农业生产经营技能的培训,其目的是为了培育以农业为职业的新型职业农民。二是避免把农民职业培训等同于职业农民培育的误区。农民职业培训是对正在从事农业或准备从事农业的农民进行某种农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短期专门训练,目的是提高农民的一项或多项技术和技能,大多是短期的一事一训,往往具有“短、平、快”的特点。农民职业培训是农民职业培育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全部。职业农民培育所包含的内容要丰富得多,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有业务培训、技能鉴定,还有政策引导、从业扶持、权益保护、环境营造等等,其目的在于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因此,要把吸引年轻人务农、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来研究、来推进,全力打造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人力基础和保障。

(孙耀武)

加快完善农产品

价格形成机制

面对农业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又被进口产品“封顶”的严峻形势,加快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意义重大。要通过有效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助推农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提升,要加快完善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体系,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精准指向农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新要求。

加快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是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性工程。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但依然薄弱,流通成本高、流通效率低等问题仍然突出,需逐步建立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对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农村消费、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确保农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一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构建三级产地市场。在优势农产品区域,建设全省市场为龙头、区域市场为骨干、田头市场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立产地准出制度。规范产地准出管理的具体内容、优惠条件、惩罚规定等,明确农产品的出场标识,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二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科学谋划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和功能定位。三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通过建设区域农产品交易市场,培育农副产品市场集群,打造全省农产品交易、集散、物流中心。大力开拓国内中高端市场,深入推进农产品直供直销,开展农超对接、社企对接、农校对接,设立专业市场、专卖店、超市专柜。深入开拓国际市场,打造国际品牌。四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保险体系。目前,在农产品价格保障上,江苏试行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全国领先,类似于美国的“贷款差额支付”。国内不少地方也开始探索农产品价格保险,比如上海在国内首创的蔬菜价格保险制度、北京顺义于2013年推出全国首款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成都于2013年产生西部地区首张“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保单”等,都值得学习和借鉴。五要加快培育高素质农产品市场主体。加强农民技能培训,继续实施大中专农业种养专业免费就读政策,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善经营、懂技术、会管理的职业农民。大力提升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合作社组建联合社,着力培育一批强社名社,并在此过程中切实提升其市场开拓能力、发育其市场精神和契约意识,有效防范其道德风险的发生。

有序引入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是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必然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要在充分借鉴国外农产品目标价格形成机制和国内行情的基础上,应做到“市场引导,政策跟进”,逐步探索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机制。为此,一要深化目标价格制度的认识。从理论上提高对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认识是实践探索的前提,要对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指向、条件支撑和适用范围有清晰的理解和把握,着眼全局,正确处理好其与粮食最低收购价和重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二要高度重视政府管控能力建设。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是政府职能深度优化的过程,政府的调控行为要有“退”有“进”。“退”是指退出政府对农产品价格变化的直接干预或不合理干预,让农产品价格的变化直接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进”是指加快建立目标价格制度赖以运行的基础数据和平台。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建立覆盖农业产业链各环节标准统一、系统全面、数据完整、高效运行的农产品收购票证管理系统,作为对农民计算和核发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的基础性平台;三要逐步有序引入目标价格制度。探索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和不同农产品的实际情况,先试点后推广。既要考虑老的调控手段的现实问题,也要研判新的调控手段的潜在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实施目标价格制度过程中,各级政府之间的权责科学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