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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靠谱的准生证:生还是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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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办准生证(即“生育服务证”)了,这样的消息让很多人兴奋,不用再为了生孩子来回奔波。但政策从制定到落实总有那么一段距离,就像某地一位计生工作人员说的那样:“那是新闻,到我们这儿就得等!”等政策的下发,等告诉我们到底能不能生!

准生证,无法撼动的“硬指标”

12月3日,国家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其中针对流动人口办证难的相关政策受到人们的关注。通知规定,“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引起人们关注的正是这个“生育服务证”。

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在生育管理中,它起到备忘录的作用,便于计生部门为已婚妇女上门提供避孕药具。正是这样一个证件,让很多准备当父母的人有了顾虑。在异乡工作生活多年,这里却不能接受自己后代的到来。万一这小小的证件办不下来,孩子出生怎么办?进不了医院,上不了户口,谁来见证他的降临,谁会承认他在这个世界的存在?

准生证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本意是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违法生育,所以孩子的出生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但这却给一些符合生育条件但没有来得及或者忽略办理“准生证”的准妈妈们带来了喜悦之外的麻烦。办不了准生证,在一些医院就不能产检,不能建档,也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婴儿出生后也无法上户口,即使上了户口也会被处以重金罚款。

办理这个既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提及,又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证件,依据的是地方条例。然而各地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出不同的政策,这让双方户籍在不同地方的夫妇头痛不已。一位在京工作的媒体人就在自己办理准生证时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他是山西户口,妻子是山东户口,在办理准生证时,他的户籍所在地告诉他要在女方办理,妻子的老家却告诉他需要在男方办理,准生证办不下来,没有医院敢接收已经怀孕的妻子,无奈之下,他只好托人办下准生证。这又导致了准生证办理过程中“萝卜章”的出现,托关系、走后门才能拿到孩子在这个世界的“入场券”。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合法适龄夫妻生育的第一胎没有任何限制,但无论是谁,都无法绕过“准生证”这个门槛。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一些地方开始慢慢改变有关准生证的政策。2003年,广东出台《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一孩生育由过去的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无需再办理“准生证”(即《生育服务证》),这算得上是地方放开准生证的第一步。然而没有全国统一的政策,对于流动人口,准生证的办理依然是个问题。

于是许多人将希望寄托在了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上,2011年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工作要点》,其中提出要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初步建立国家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并加强与相关部门人口信息交换和共享。但即便信息数据库建立起来,人口流动的特殊性又导致信息库的数据不能及时更新,无法准确地证明个人情况。

至此,准生证,这个新生儿出生的“硬指标”依然无法撼动!

户籍下的一纸条文

异地购房、购车,异地上学、高考,现在是一个“异地”标签狂贴的时代,人们因各种原因,走出家门,走出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去外面闯荡世界,却发现,户籍就像一根扯不断的风筝线将你与故乡相连。这种联系中不仅有扯不断的情感,还有一种不得已的约束。为了在外过得舒适,为了在异乡能有家的感觉,我们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往返于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运送着各种盖章的纸张来证明自己的身份。

而这不仅仅是成人的事情,哪怕尚未出生或刚刚出生的婴孩,也得与父母的户籍挂上千丝万缕的联系,否则他的降临也会异常艰难。突然想到生活中一段母女的对话。女儿说:“妈妈,谢谢您把我生下来!”母亲回答:“我也得谢谢你呀。我没有问你的意见,就把你生出来了。”如果当时遇到了“准生证”这样的烦心事,这位母亲还会如此幽默地讲述当年的事情吗?母亲能说的大概是:“孩子,委屈你晚点出来吧,这个世界还没有你的位置。”

“准生证”的出现是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彼时的人口流动量远远低于现在,无论单位与社区,每个人都属于某个组织,组织对个人的家庭情况了如指掌,证件办起来倒也方便。但根据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的介绍,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了2.3亿,即相当于全国大约六分之一的人口没有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和生活。如果说原来的人被称为“单位人”,现在的我们则被冠以“社会人”的新名号,流动人口的增长,为国家生育政策的推行带来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难题。

在我国大的生育政策环境尚未变动、新问题出现的情况下,应该怎样完善现有政策、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成为亟需考虑的问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下发给处于生育年龄的流动人口带来了一丝希望,但在各地政策不一、国家政策又不明朗的情况下,“方便”起来并不是那么容易。一是如何证明办理的是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这需要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虽然根据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但一般情况下,谁也无法对未来的生育做出预期。所以要想在居住地(非户籍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仍需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二是如何实现把个人承诺当做凭据,怎样向受理地证明自己的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三是如果各地政策不一,手续简化也只能在一省一市之内来谈,而如今的人口流动恰恰不是一省一市那么简单。

从“准生证”到计划生育服务证,从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到可在居住地办理,名称变了,政策也变了:从“准许”到“服务”,叫法似乎更加人性化,政策也更加贴近民情,但与时俱进的不应只是纸上条文,而应是条文指导下政策的实际落实。否则,我们只能感叹新生命到来的不易。生与不生,一个自然的事情,现在却成了必须谨慎考虑的难题。

“那是新闻,到我们这儿就得等”,但愿新闻不再仅仅是新闻。北京市说12月底前将使流动人口享受准生证简化程序,希望这是一个好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