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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级干部法治能力现状及提升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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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战略部署,提出了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干部法治能力,成为实现这一总目标的基础。相较于城市,我国农村地理区域广、整体法治化水平薄弱,是基层法治能力提升的关键领域。村级干部作为党在农村地区开展工作的执行者和落实者,其法治能力的高低、法治观念的强弱直接关乎基层治理法治化能否有序推进。这便决定了加强村级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笔者通过访问、座谈等形式,在北京市某区下辖的154个行政村随机抽取50个村中的377名村级干部,向其发放调查问卷,现场填写回收,实际完成有效问卷325份。本文对村级干部法治能力的描述、判断和思考都基于对这次调研数据所进行的分析。

一、村级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状况

法治能力包含学习法治知识、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三个要素。笔者从上述三个角度设计问题,在对北京市某区下辖行政村进行调研后,得出对该区村级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状况的基本认识。

1.部分村级干部法治知识掌握程度有待提高。

党的十以来,特别是随着“四个全面”重大战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深化,村级干部对法治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干部自身学法、用法的热情也随之高涨。调查显示,89.9%的村级干部认为法律在基层工作中重要或很重要,96.5%的村级干部愿意参加提高法治能力的讲座或培训。

然而,对法治知识的渴望和热情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对于法治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调查显示,对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村级干部的掌握程度差强人意。例如,“村民委员会三年一届,任期届满须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不得提前或超过六个月”这一问题,仅有33.1%的村级干部能够正确回答。78.1%的村级干部认为“法律知识缺乏制约村级干部法治能力”。 具体而言,目前村级干部的法治知识呈现出“两个不够”。一方面,表现为村级干部法治知识的储备不够。乡村工作涉及领域多、内容杂,法律法规储备需求量大,相当一部分村级干部认为所学法治知识不足以完全用于指导日常村务工作。另一方面,表现为村级干部对法治知识的理解深度不够。这突出反映在大多数村级干部对法治知识的掌握程度仅停留在能够知道某条法律法规的层面,但对法律法规具体应用的界限和程序等方面的认识略显不足。

2.一些村级干部实际工作背离法治方式的现象有待改善。

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村级干部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根据问卷调查显示,90.3%的村级干部非常同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3.4%的村级干部不认同“亲亲相隐不为罪”的说法,72.8%的村级干部认为只有依法定程序,政府才能征用农民土地。

然而,村级干部在处理实际工作时,却往往容易偏离遵照法治方式的轨道。比如,69%的村级干部表示“遇到法律规定与领导意见相左,听从领导的意见”;处理群众问题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80.8%的村级干部表示这比较符合或非常符合工作实际。但这并不是说村级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完全脱离法治方式。面对繁杂的农村基层工作,村级干部在多数情况下还是能够基本按照法治方式来解决的。例如,在涉及诉讼案件时,62.4%的村级干部表示肯定不会“给法官打电话、递条子”;对于征地补偿款问题,66.4%的村级干部表示肯定不会“怕农民一夜花光,暂时扣留一部分征地补偿款”;“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跟现行宪法与法律相抵触时”,52.5%的村级干部表示肯定会坚持法律规定。

3.村级法治环境有所改善,提高村级干部法治能力具备一定条件。

从调研结果来看,大部分村级干部能够正视自身法治能力的实际状况,在积极参与教育培训的同时,主动寻求法治资源,为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在该区,61.2%的村级干部表示, “肯定会在项目实施前主动咨询法律顾问”。同时,笔者通过走访座谈了解到,法律服务进村在该区农村基本实现全覆盖和常态化。每个村都配备法律顾问,定期进村开展法律咨询,为村级干部和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村级干部通过洽询法律顾问、建议当事人前往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解决等方式,不仅实现了对法治资源的整合,而且对弥补自身法治能力的不足、推动乡村建设不断朝法治化方向发展等方面均起到促进作用。

二、制约村级干部法治能力提升的因素

1.传统“村民社会思想”制约法治权威的树立。

目前来看,在广大农村地区宪法法律的权威地位尚待进一步巩固,不敬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相比之下,传统“村民社会思想”在乡村治理中影响更为深远。调研中,村级干部不敬法现象表现为多种形式,有的内心不拥护法律,将法律视为“绊脚石”;有的奉行“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观念,忽视民主集中制;有的认为按法律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不利于干事创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部分村级干部对法治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回答“对工作来说,只要目标合理,可以不计手段”一题时,有近82%的人认为这是非常符合或比较符合实际工作的。这显然与我国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理念相悖。另一方面,更为深层的原因是,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出现问题时,习惯依靠血缘、亲缘、地缘关系,用地位和情感解决。虽然有相当比例的村级干部已经初步具备用法律思维去认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但处理实际问题时,村级干部更多的却是希望凭借自己的身份和威信去解决问题。

2.采用法治方式使工作成本增加的现实制约农村法治化进程。

访谈中,多位受访者表示,他们深知法治方式的重要性,但面对工作任务多、责任重的现实,不折不扣的按法治方式执行,有时会影响工作效率。调研结果显示,有近47%的村级干部认为“法律程序繁琐,不利于节省行政成本”。特别是在谈到土地征占、拆迁、项目建设等工作时,有村级干部直言“如果按照规划审核、住建审批、环境评估等一系列的工作流程,一个工作周期就已经超过工作时限”。这样的工作效率与工作成本,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法治化在农村的开展,进而影响村级干部法治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