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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 合理更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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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立遗嘱,目的是为了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想留给的人。然而,这种愿望能否实现,还要看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年来,因为订立遗嘱不合法、不规范而引起的继承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案例:遗嘱内容违法。2013年初,潍坊市有一对老年夫妻,丈夫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财物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户主是本人,而老伴对此房只有居住权,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老伴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季某诉至法院,要求把住房判归自己,同时要求将自己与丈夫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家具等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应属夫妻的共同财产。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住房产权的一半归原告所有,另一半由原告和两个儿子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名下存款和家用电器等物品一半归季某,另一半由季某和两个儿子平分。

分析:本案中,老人临终前立下的遗嘱违犯了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去分割财产,而是通过详细调查,认定这部分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并用判决的形式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给原告。

案例:遗嘱内容侵害弱者权益。农村妇女郑某与其丈夫刘某(早年已病逝)育有一女,又于1972年收养一男孩郭某。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2004年的一天,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从此对养母的态度也一落千丈。2014年春节前,郭某在与其子驾车外出时发生车祸,致郭某脑颅骨破裂,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口头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4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同年2月底,已有85岁高龄的郑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点评: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本案中,郑某多年来一直依靠养子赡养,在郭某死亡后已断绝了生活来源,加之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法院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出发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