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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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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度的加快和房价的飙升,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日益显著。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吉林省从1998年开始保障房的建设,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文章以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为背景,提出了完善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住房制度;保障性住房;中低收入人群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2-0009-02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难的问题,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开始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之一的吉林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1998年开始建设保障性住房至今十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初步缓解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紧张问题,并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创新,即“八路安居”工程,改变了吉林省城乡面貌,拉动了经济增长,带动了几十个相关产业的发展。

1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发展历程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大致经历了高度发展、质疑、转型发展三个时期。

高速发展期(1998年至2002年),此期建设部、全国总工会提出了《关于印发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林省响应国家政策建设经济适用房50万套,但户型标准与销售对象没有限制。这种建设促进了住房制度的改革,扩大了内需,从而拉动了经济

增长。

质疑期(2003年至2007年),此期间从2005年4月国家先后出台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吉林省均响应了国家政策。但由于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许多项目出现了“经适豪宅”(面积达到200m2)或“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此期间吉林省各地陆续停批停建经济适用房。

转型发展期(2008年至今),2008年吉林省印发了关于《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这是吉林省廉租房起步阶段,2009年我省开始全面实施林业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和城市廉租房建设“五路安居”工程。2011年,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创新,进行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筑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实现了从“五路安居”到“八路安居”工程。

经过5年的调整,吉林省结合保障房工作初步形成了宏观指导与具体操作相结合的多层次保障房制度体系,执行标准也在不断细化,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确实取得了有效成绩。

2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存在的缺陷

2.1 保障对象覆盖面窄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虽然实现了从城市到农村,从矿区、林区到垦区的全覆盖的局面,但是其保障对象覆盖面仍然不够,《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其分配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低收入人群。事实上,非城市户口的低收入人群、刚毕业大学生、研究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同样需要这样的保障,他们都被排除到商品房市场外,形成了“两头不靠岸”的“夹心层”,高房价对这些人群产生了挤压效应,更有甚者其本身价值观出现扭曲,将为城市的发展带来阻力。

2.2 建设的资金来源单一

制约我国保障房发展的瓶颈问题为资金的缺乏。保障房制度上没有纳入到政府的公共财政中,而吉林省乃至全国各省的保障房建设的资金主要以政府为主。实践看来,这种方式资金供给单一,且不稳定。仅就2008年吉林省保障房建设中,廉租房建设成本约为1500元/m2,国家补贴300元/m2,省里补贴125元/m2,占成本的1/4多点。其余的资金则来自地方财政。而地方的配套资金迟迟不能到位,造成了廉租房推行十分的艰难。

2.3 保障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践证明,城市棚户区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也需要同样的补贴制度来实施。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国有矿区改造,人们生活水平都普遍较高,他们只属于搬迁户,能否算到保障性住房制度的考虑范围之内,需要我们重新调查认证和思考。同时,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主要是采取抽签、摇号和综合打分等方式,这明显会出现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应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情况、住房状况等因素,就如何补贴、补贴多少等做出统一的规定。

2.4 相关法律、政策仍需要进一步健全

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甚至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都形成了与市场化住房法律制度并行且非常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而我国除《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外,至今尚没有全国性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不能够对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有效的法律支持及保障。吉林省在响应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权威性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使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在建设、申请、运行、退出等方面能更有保障。

3 完善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议

3.1 健全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查制度,实施科学的轮候制度

制定详细的准入审查制度,增加高收入群体的机会成本,从而使其推出保障房购买的队伍,进而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购房者能够切实地得到保障福利。这就需要实施全面的审查制度,由住房保障部门的独立调查系统进行调查,并实施多方位的调查制度,确保购房者家庭低收入的真实性。

3.2 强化政府资金投入制度,推行信息公开制度

加强政府对保障房投资的制度化,政府要以法规制度的方式明确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的最低比例。同时应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吸引社会融资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以保证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对于政策性融资机构与社会融资的制度要做出较好的安排,进而使政府政策性资金(公积金、住房储蓄)及社会资金杠杆功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人的申请结果及分配的方案等信息通过网络公开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可以在网上查阅,信息公开后,能够引入社会监督,实现分配公平,减少腐败

现象。

3.3 健全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制定严格的法律处罚制度

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难,退出更难,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涉及到更多利益关系。需要制定严格的奖罚和法律制度,对那些坚决不退出的,可以借鉴香港经验,制定严格的法律处罚制度,在严格的惩罚制度下,违法者受到制裁的几率要高于其获得利益的几率,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不再符合保证对象的人群能及时主动退出保障房,为更需要保障的人群提供更多的机会。同时对于保障房在分配中出现的虚假瞒报、行贿受贿等违规或违法的行为,也要根据该项法律制度予以严厉的惩罚。

4 结语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紧张问题是我国乃至发达国家共同存在的一个问题。我国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式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吉林省从1998年开始保障性住房建设经历三个发展阶段至今,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相应的制度在运行时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地解决。解决好保证性住房制度的问题有利于民生,利于安定和团结,并对推进我国社会进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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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所住房保障课题组.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08,(24):33.

[3] 赵振宇.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探析[J].学术交流,2008,(3):140.

[4] 李斌,孙玉波.“夹心层”住房:一道待解的难题[N].中国建设报,2002.

作者简介:丁晓欣(1964―),女,吉林建筑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方向:管理科学与工程和企业管理;陈富平(1986―),男,吉林建筑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