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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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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科技成果的权属及转化过程中的问题

1980年美国政府通过了拜杜法案,明确政府经费补助的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于政府签署协议的大学,而不是发明者自身或政府本身。我国2007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高校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享有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高校科技成果在取得产权后其本身以及转化生产力后的经济效益依然属于国有资产范畴。因此将科技成果以及转化工作纳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畴,符合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有益于建成合理的管理体制和形成良性的运行机制。目前我国高校对于科技成果及转化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以科研项目来源为依据的分类管理体系导致管理关系多头,存在管理盲区。

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分类,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视为一般性国有资产,相关工作应归属于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但大部分高校都是按照科研经费来源和项目分类体系来设置相应管理机构,绝大多数高校没有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而是将其纳入科研管理的大范畴,附属于科研院或科技处,具体的工作则交由技术转移中心或应用技术研究院之类的机构。由于各管理部门相互之间关系是并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竖向垂直为主,缺少横向的协调和合作,从而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多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存在机构设置重叠和管理盲区,整体工作效率偏低。

(2)对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认识不足,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淡薄,造成科技成果的低效利用或流失。

由于对高校科技成果的属性认识模糊,相应的资产及产权的概念也属于混沌不明的状态,高校的科技成果从创造、认知和保护的体制尚需完善。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核心是要将科技成果资源化、商品化,在资源的产权不清、属性不明的情况下存在以下隐患:转化工作没有法律保障,科技成果面临着被侵权、占用、流失的风险;缺乏系统客观的科技成果评估体系,使得科技成果的价值不能很好地体现,优质的科技成果往往被低估价值;缺乏完善的产权保护策略而不能很好地在后续的开发实现研发成本的增值,科技成果收益低或无收益甚至亏损;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多、方式多样,在老师与企业之间、校企之间、各地研究院承担的与政府、企业之间等的合作中,科研人员或技术持有者自办科技企业,利用国家或政府扶持政策取得科技成果等等都会涉及到科技成果转化,由于过程中信息的非对称性、创新成果交易合约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科技成果的资产属性及价值得不到明确,从而造成资产的大量流失。

(3)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能很好地平衡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关系,成果转化的主体积极性不高。

由于科研项目投资的多元化等因素,关于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始终未形成统一意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参照现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关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审批程序繁琐,审批周期过长;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未能体现,各参与者享有的权、利不统一;学校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相对有限;学校科研人员、教师的绩效激励机制主要以科研提成为主与成果转化的关联性不大;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享有的收益比例偏低,且无统一规定、操作性不强、执行难;成果转化的主体缺乏热情和积极性,也给隐形转化提供了空间。

(4)科技成果转化缺乏必要的融资手段。

科技成果是国有资产,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性等特点,把科技成果变为现实生产力,变为有竞争的商品必须有资金的支持,从创新研究到产业化需要完整的资金链,科技成果的熟化、中试、孵化以及商业的策划也都需要大量资金。由于科技成果还具有时效性,资金介入不及时,也会影响转化实现。从资产和资本的融合角度,按照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办法和规律有效的利用金融手段,激活资源价值,将资金与技术成果的结合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1985年我国出台第一个风险投资国家政策,到1991年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始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后,相关制度滞后,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科技金融融合度远远不够,手段相对简单。

2基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的解决路径

2.1明确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性质,依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高校科技成果多表现为无形资产,一些科技成果虽然也有实物形态但实物价值与其作为科技成果的价值没有关联,因此必须树立科技成果是国有资产,转化过程即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过程的概念。广泛宣传,改变高校普遍存在重视有形资产的管理而轻视无形资产管理现象,强化科技成果属于“无形资产”的概念,纳入国有资产清查和财务账目。

2.2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纳入资产管理体系

建立以资产管理为主线的全方位、立体化的工作体系,全过程地统筹考虑,将科技成果的评价、申请、保护等贯穿于授权许可、作价入股、转让、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各种方式的转化过程中。建立专门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交易、孵化、产业化的完整链条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避免目前管理机构设置的叠加和盲区现象。

2.3减政放权,提高效率,确定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利益和地位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科技成果,应进一步赋予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高校科技成果自主经营权,允许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自主合理处置科技成果权益。简化申报、审批流程,提高转化效率。应给予发明主体人更大的收益权,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深度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2.4针对高校科技成果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由于科技成果具备价值实现不确定性、高收益性、时效性等,其保值、增值的形式表现为产权保护、持续研发、产业化等等,因此不能照搬照套有形资产管理办法。要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工作流程,制定产权确权、价值评估、作价入股、企业创办等系列制度、建立独立的管理办法绩效考核体系,包括工作人员聘用、激励、转化收益分配等制度促使科技成果的价值实现。

2.5推行资产标准化管理,建立科技成果优质资产筛选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与科技成果的质量息息相关,高质量的科技成果就是一种优质资产。通过专业的、标准化的资产管理,优质资产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升值。从科研立项开始,将先进性、成熟度、产业化前景、市场需求等纳入资产管理标准体系,以高收益、产业化可行性等指标作为优质资产的最终评定目标。对于科技成果则从市场需求出发、技术成熟度、产业可行性等方面制定标准进行筛选,建立优质资产资源库,引导资金投入优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开发。对于成熟度不高、市场需求不旺盛、产业前景不明但有较大发展空间或潜在贡献的成果以及阶段性成果,通过储备进行保护,进一步的包装和熟化等。

2.6树立资产经营管理的观念,完善科技金融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是资产的使用、处置过程,要以资产经营管理的理念,按照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激发资产原值采取商业手段取得收益的最大化,而在转化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资金问题,推动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也是国家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科技成果要有效地转化为高新技术,高新技术有效地实现产业化,需要大力推动风险投资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资源配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

(1)高校很多科技成果因为缺少资金无法转化,成了闲置资产,围绕科研成果的转化链完善资金链。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利用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合理调配,盘活这些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发挥其最大效益。

(2)通过设立技术期权或股权,激发参与者的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

(3)针对科技成果时效性、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借鉴资产报废理念,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通道,健全宽容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国资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允许技术股权因技术、市场、团队等原因导致资产的价值损失。

(4)建立风险投资定向投入机制,针对优质资产建立专利保护池,扩大保护范围,持续性发展。

作者:林晓 江汉 刘芳 单位:东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