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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营利性:公司法人营利性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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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营利性作为投资公司的根本动因是促进公司资本积累,整体 经济 效率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则。坚持股东营利性不仅可以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有效实现,也可以在完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找准公司经营理念、价值取向,从根本上促进经济的和谐 发展 。

关键词:股东营利性;价值取向;社会责任

中外法学界认同的观点是公司的营利性,而隐藏于公司商法人营利性背后的则是股东的营利性。保证股东的营利性并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是其作为公司经营的当然之意。根据契约经济学的观点,公司作为一种契约,它虽然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主要是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产权交易组成的,但并不是说这些财产所有者都是公司的所有者,都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公司中,什么样的财产所有者应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关键要看各种财产的所有者是否是公司风险的承担者。从财产的产权特征来看,由于物质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使物质资本天然地具有抵押功能,容易被其他成员作为“人质”,也容易受到其他人员的“虐待”;而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是不可分离的,它不具有抵押功能,不能被其他成员当作“人质”。因而在正常状态下,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天生”是物质资本所有者(股东),而不是人力资本所有者。[1]因此,股东作为公司真正的“主人”,具有营利本性,要求获利最大就是理所当然的。?

一、股东营利性价值基础

创造并体现股东投资的价值,保障并维持高利润的运行,公司为股东负责,公司把营利性作为首要或唯一目标,这是和根植于人们思维方式的

无论公司社会责任如何界定,是要求追求社会责任的同时放弃公司营利还是要求两者兼顾,归根到底是与股东营利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的,但绝不意味着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就等于说可以把股东营利性作为次要原则或第二位的目标来对待。实际上,正确对待股东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二者的关系,把握好平衡与协调的态度,是能够做到二者聚合,共同实现的。第一,公司制度迄今仍然是最有效推动生产力 发展 的 经济 组织形式。只有保证了股东营利最大化的公司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投资的欲望,实现财富聚集,为组织社会化的大生产提供基础。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压力下,资产规模等作为一个衡量公司实力的主要指标,其在国际竞争战略中的重要地位非常突出,保证了股东的营利性,也就等于有了筹措巨额资金参与竞争的砝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公司法制度设置,实际就是保障雄厚经济基础的策略和手段。第二,传统公司法以个人本位为出发点,认为实现股东营利最大化是公司唯一目标。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本位思想几乎占据了统治地位。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正是在这种环境下作出了对股东营利性原则的修正和补充。[12]坚持股东的营利性,结果是每一个人,包括工人、消费者、供应商和分销商最终都会受益,只有营利,公司才有可能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才具备分担社会风险的能力。公司社会责任肯定了股东的营利性,股东营利性也同样能保证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实现。正确处理股东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是公司制度得以存在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股东营利性市场分析及法制保障

(一)营利性的两种表现:价值投资和短期投机?

作为公司的股东,概括面上的营利性是很容易理解的,股东投资应是一种体现股东价值的重要策略,其所进行的投资,完全可以在公司不断地运行中得到持续且上升性地回报,但于实际中,在股东与实际经营者的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中,股东往往为了避免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或者为了规避风险,短期实现获利回本,就会采取短期投机获利的情况。结果导致在公司经营中,股东为了实现营利,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两种运作资本方式,价值投资和短期投机。价值投资是指股东看中的是资本于市场中的长期效应,所做的投资并不急于回笼,而是瞄准了公司的发展潜力,相信凭借其公司的市场前景可以获得超过短期回笼资金更有效的营利性体现,可以在有股东营利性保证的前提下持久地相对充分地实现股东价值。短期投机指的是股东投资公司,或者并不看好整体市场状态,或者并不看好该公司的发展潜力,或者对该公司的管理者持不信任态度,或者是资本特性所决定,所以相对价值投资的股东来说,短期投机者比较看重短期内资本的升值潜力,即希望快速营利,快速调整投资方向。

股东营利性两种表现源于股东的不同价值取向。坚持长期性价值投资价值取向的股东,其在公司经营中的营利性表现则是对整个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有着很好地是适应并促进的作用,因为公司发展到现今社会,必须要考虑到与社会责任的平衡问题,一个公司长期、持续地营利增长,保持相对稳定性,无论对于雇员还是债权人、政府社区等利益相关人都是一个希望看到的结果,一个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社会平稳进步的良好状态。而对于热衷于短期投机价值取向的股东来说,则很大程度上仅仅为了营利、套现,而可能忽略了一个公司的长期前景,整个经济方向的把握。那 自然 非常容易忽略到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问题,最终也可能为了短期的资金回报而放弃了某些产业的长期性发展,甚至破坏了区域性经济的平衡秩序,导致诸如证券市场混乱、资金运行出现链条断裂等一系列问题,社会责任问题往往成为了一个根本不去考虑甚至故意牺牲的附属品,这是和当代公司法社会责任观念不相符合的。?

(二)股东营利性的法制保障?

为保证股东的营利性,实现公司治理的良性发展,需要改善资本运作的法制环境和完善公司治理的 法律 规制。对于股东投资来说,实务部门除了提供健康适当的投资渠道、投资方式、退出机制外,也需要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及时和立法部门沟通,立法部门在完全掌握了投资现状后,高瞻远瞩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修改上市公司融资规则,明确股东投资方式,控制股东操纵市场、股票价格,遏制急功近利地短期套利行为,保证股东营利性原则得以贯彻的同时坚持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促使公司股东转变为积极地价值取向,“和谐”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是需要一种内外兼修的法律素养的培育和表达的,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引进了西方社会很多成熟有效的具体制度,对促促进我国公司法制的发展起到了很明显的作用,例如公司自治价值观、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的完善等等,其从多个角度都贯彻了股东营利性观念,支持和保障了股东营利价值的实现,今后可以在细则的制定上提供一些操作性更强的股东营利性价值体现的实施细则,避免因法制的欠缺而造成经营理念、价值取向和价值分配策略的失调。

参考 文献 :

[1]李小平.“股东价值论”的四点理由[j].经济学家,2003(1): 114-115.

[2]林金文.公司法价值的道德基础[j].河北学刊,2007(11):186-190.

[3]花菊香.社会政策与法规[m].北京:社会 科学 文献出版社,2002:62.

[4]张云平,刘凯湘.所有权的人性根据[j].中外法学,1999(2):69.

[5]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27.

[6]艾尔弗雷德•拉帕波特(alfred rappaport).创造股东价值的十条原则[j].哈佛《商业评论》 ,2006(10):42.

[7]刘黎明,张颂梅.“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探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2):96.

[8]张建伟.法律、投资者保护与 金融 发展——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