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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救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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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可能会发生违反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受损方应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一定的赔偿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本文结合案例对卖方违约以及构成违约后应当采取的救济方法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违反合同;减少价金;补救方法

一、违约

(1)违约构成的要件。一是英美法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便主观无过错,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是大陆法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2)违约的形式。一是根据违约的程度,可将违约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二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可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三是从卖方行为看,主要有不交货、延迟交货、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不提交单证等。四是从卖方违约行为看,主要有无理拒收货物、局部履行付款手续、不付款等。《公约》将违约行为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不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3)以案例分析违约构成条件及形式。案情介绍: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CIF 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予清理。此案例中由于卖方在检验产品中发现混合了不合格产品,而且未作清理,致使买方拒付货款,构成了卖方非根本性违约,即一般性违约,买方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卖方违约时的救济方法

上述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台湾出口商交给斯里兰卡进口商的混合有不合格产品的货物,属于卖方交付的货物在品质及数量方面的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采用的补救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解除合同。《公约》第47条、第49条的规定,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有两种情况,一是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是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凡是卖方因所交货物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的,买方自然有权解除合同。凡是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并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的,买方可以规定一般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付符合规定的货物,若卖方未对缺陷货物做出有效补救,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要求减价。《公约》明确将要求减价作为买方的一项补救措施,它在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3)损害赔偿。当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英美法系中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数额为卖方在交货时实际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与应交付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大陆法系采取的是买方的主要或基本补救方法是解除合同和要求减价。(4)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公约》认为,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且不符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三、案件结果及案件分析

(1)案件结果。上述案件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150美元向买方供货。(2)案件分析。上述案件中,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买方价款未付,买方提出了要求把合同价金减低并按新的价格计算价款后收取货物的补救方法。双方达成了一致。通过该种救济方法,买方达到了与请求赔偿损失同样的索赔目标。

在实际的国际货物买卖中,总会存在着违反合同的行为,一旦违约发生,当事人应当努力寻求合适的补救方法,以使得双方利益受损缩减到最小化,并促成买卖交易。面对买方的索赔,当事人应及时承担法律责任,为国际货物交易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1]王玲,郑敏.国际商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2]田晓云.国际经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吴微.国际商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