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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需懂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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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庸医害人,粮库为何承担责任?

律师同志:

某患者患牛皮癣已经20余年,这给他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他听说某粮库的职工医院皮肤科可以治疗牛皮癣,于是抱着希望来到该职工医院的皮肤科就诊。

皮肤科的一位医生给他开具了3种“特效药”,用于洗头和涂抹患处。用药的当天,他感到全身不舒服。第二天,皮肤表面溢出了黄水和血水,他在妻子的陪同下来找医生,医生要他们回家“再观察观察”。第三天,患者的病情更加严重,全身溃烂,他再次来找医生。该医生已经预感到要出事故,就把他推荐到其他医院治疗,自己赶快溜走了。而患者则处于极大的痛苦煎熬中,在用药后的第八天撒手人寰。经过解剖发现,患者死于砷、汞中毒,所谓的“特效药”中实际含有大量的砷和汞,足以导致患者中毒死亡。

调查发现,应诊的所谓医生没有医师资格和行医执照,是靠他父亲多年行医的名气,通过不正当关系承包了粮库职工医院的皮肤科,也就是所谓的挂靠。但粮库职工医院也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粮库下属的一个单位。

由于直接责任人逃走,粮库职工医院又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患者家属将职工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粮库告上了法庭。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判决粮库赔偿受害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律师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把粮库与医疗损害赔偿联系起来,但在本案中,粮库却成了医疗损害的赔偿人。

造成患者死亡的所谓医生是非法挂靠在职工医院行医,医院在明知该人没有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允许他以自己单位的名义开展医疗活动。在非法行医人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下,职工医院应当与非法行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非法行医人逃走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责任应由职工医院来承担。但是,职工医院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民事责任要由其上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承担。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就要由职工医院的主管部门,也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粮库来承担。